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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生涉路軌掟鐵枝 警否認曾向年輕被告稱「口供會幫你寫、唔好喺屋企人面前亂講嘢」

 4學生涉路軌掟鐵枝 警否認曾向年輕被告稱「口供會幫你寫、唔好喺屋企人面前亂講嘢」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大三罷」,有人發起「破曉行動」呼籲堵路。4名男學生被指於當日投擲鐵枝等雜物到港鐵路軌,遭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四人否認控罪,今(1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出,案發時第三被告未滿16歲,質疑警員為何未待其父母到場才查問及發「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在盤問下,警員亦否認他曾向被告稱已「知道成件事,係你個朋友掟嘢⋯⋯你最多係負責睇水啫」;另否認曾稱「睇水好小事嘅啫、口供會幫你寫」,著被告不要更改,以及警告被告在家人面前「唔好亂講嘢」。

警稱曾向第三被告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被告有簽署

4名被告依次為黃如博(20歲)、梁佑銘(21歲)、郁浩倫(18歲)及余灝朗(20歲),均報稱學生。4人被控一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一項「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

警員12705張耀永供稱,他案發早上約7時許押解郁浩倫乘警車至上水警署,並帶他面見值日官。之後他將「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交給郁浩倫閱讀、為他解釋,郁表示「明白」後在上面簽署。

張耀永指,他之後和郁浩倫在記事冊上補錄口供,記錄拘捕過程及查問內容等等。他在8時45分補錄完畢,繼續看守被告,之後將記事本交予證物探員。

警指第三被告現場有在他記事冊上簽署

張耀永補充,當日在拘捕現場時,他其實已開始在記事冊上記錄與郁浩倫的對答及警誡等情況,而郁當時在記事冊上共五處地方簽名。裁判官陳炳宙一度關注,既然警員現場已作記錄,為何回到警署仍要補錄相同內容。張耀永則回應現場的紀錄「唔夠詳細」。

警員否認要求第三被告面向牆壁、反鎖上手銬

張耀永在盤問下否認拘捕郁浩倫時曾要求他面向牆壁搜身,因當時郁沒有反抗、表現合作,故沒有提出要求;他另否認為郁的雙手反鎖上手銬,稱「都係搭住佢膊頭」。

辯方指警拘捕時曾喝令被告「扒埋牆」

辯方問到,是否同意拘捕郁浩倫時現場情況已受控,郁的身上沒有持有任何武器及裝備。張耀永則同意沒有武器,但不認為郁沒有裝備。惟辯方指出,在拘捕時其實張耀永有「好惡咁喝令佢(郁浩倫)扒埋牆」,有警員踢郁的腳,叫他分開雙腿被搜身;警員亦分開郁與其他三名被告。張耀永均否認。

辯方進一步問到,當天於現場是否有急切性向郁浩倫立刻查問。張耀永則稱「絕對認為要」,因本案是嚴重案件,具合理懷疑隧道內的四人與案有關,「正常人唔會見到警察就走」,遂作出查問。

辯方指第三被告未滿16歲 不解警未找合適成年人陪同

辯方續指,張耀永加入警隊已近10年,他熟悉《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他眀知郁浩倫當時未滿16歲,不解為何沒有找合適的成年人陪同,才對郁進行查問。

就此,張耀永表示當時情況「唔許可」。他在盤問下承認「嗰一刻」沒有聯絡郁的家長,惟之後到警署有同僚通知其家人。

辯方質疑警為何未待被告母親到 才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表示,郁浩倫母親早上9時許到達警署,質疑張耀永為何未有在郁母的見證下向被告進行證供覆讀;又不解為何不等待被告母親到場後,才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未待母親到警署便發通知書 警解釋稱讓被告盡快知自己權利

張耀永則稱,郁浩倫的母親拒絕見證覆讀,表示希望等律師到場。之所以未待郁母到場便發通知書,是因郁母需時到警署,他認為郁浩倫「要盡快知道佢權利」;又稱待其家長到場後,自己便會再發出通知書。惟張耀永盤問下承認,事實上他沒有再向郁的監護人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警否認曾對第三被告稱「睇水好小事、口供會幫你寫,寫好後唔好改」

辯方最後指出,在警署時張耀永曾向郁浩倫稱自己「已知道成件事,係你個朋友掟嘢,其實就唔關你事,你最多係負責睇水啫」。而當郁浩倫表明「唔知咩係掟嘢,我亦都冇睇水」時,他就指:「冇事㗎,睇水好小事嘅啫。口供會幫你寫㗎喇,不過我寫好之後呢,你唔好改我啲嘢,對你冇好處。如果硬係要改呢,我就會好難做、會好麻煩,咁樣我會發脾氣,咁你都會好麻煩。」

辯方表示,之後張耀永繼續寫記事冊,並「好惡」地要求郁簽署;至郁的家人到場,張耀永則警告郁「唔好喺屋企人面前亂講嘢」。警員張耀永全部否認。

另一警員否認曾遊說次被告認罪

案發時駐上水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四隊的警員25432蘇駿軒則稱,當日他偕兩名同袍押送次被告梁佑銘至上水警署,其後負責本案的接收證物工作。他在盤問下否認曾在警車上遊說梁佑銘認罪,包括告訴他第四被告余灝朗已經「認咗佢做」等等。

案件明日續審。

修訂控罪指4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於該鐵路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修訂的交替控罪則指他們於同日同地點,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案件編號:FLCC2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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