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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生運汽油彈罪成 裁判官指無證據警長設局 強調「律政司無檢控」

IVE生運汽油彈罪成 裁判官指無證據警長設局 強調「律政司無檢控」

【獨媒報導】21歲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案發時運送紅酒,不知袋裏是汽油彈,更指遭一名警長設局陷害。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今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警長設局,警長在庭上否認設局,律政司早前亦決定不檢控警長,警長最終復職。相反被告自稱鼻敏感聞不到汽油彈的說法不可信,運送途中多處令人起疑,自稱謹慎的被告卻無視,裁定他罪成。

被告林偉豪的罪成後表現平靜,他的代表大律師陸偉雄向法庭申請,在內庭處理求情內容,公眾及傳媒不得旁聽,控方沒有反對。約十五分鐘後再開庭,裁判官表示同意求情部分不應公開,並將判刑押後至3月11日下午處理。被告在控方不反對下,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解釋押後期間將收集更多求情文件。

繼續擔保 下月判刑

被告林偉豪在審訊期間提出的案情包括,在案發2020年4月13日時不知情,只為了5千元報酬替人運送紅酒,他最終按指示將手提袋放在葵涌警署附近公園的石枱,因為鼻敏感問題,他聞不到汽油味。最後在放下手提袋後被捕。

辯方指中間人A串謀一名叫「力sir」的葵涌警署特遣隊警長,自編自導自演一宗汽油彈案,讓「力sir」親自處理。辯方以辯方證人身份傳召被指策劃設局的警長蘇志恒出庭,惟他否認設局。而關鍵的中間人A,辯方多次向他發出證人傳票,惟無法聯絡。

律政司不檢控 沒有證據支持警長設局

裁判官屈麗雯在裁決時指,有關設局的指控,她認為沒有直接證據支持辯方說法,最關鍵的A沒有作供,警長在庭上作供否認設局,律政師早前決定不起訴,警隊亦已讓警長復職。即使辯方傳召替A落口供的督察作供,口供內容有指控警長的部分,但只能屬「傳聞證供」。辯方要求法庭依賴警方根據該份口供拘捕蘇志恒,但屈官表示最終律政司仍決定不檢控蘇志恒,沒有證據支持對警長的指控。

屈官表示,辯方指蘇志恒當日親自帶隊,又在埋伏期間消失,至拘捕後才突然現身,行為可疑。但屈官認為警長親自帶隊正常不過,警長在期間往另處巡邏亦「非不可能、不合理」。辯方的質疑,對「設局」的指控沒有幫助。

另一方面,屈官表示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管有兩支汽油彈,必須證明被告知悉手提袋內藏有汽油彈。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憑環境證供推斷被告知悉情況。

質疑截停後為何不答運送紅酒

警員指被告遭截停時,支吾以對,沒有回應為何身處公園;辯方盤問該警員時沒有提出質疑,直至被告自辯被控方盤問時,才首次提出自己當時有回答警員。屈官表示相信警員的證供,因為簡單直接,反問被告若果相信運送的是紅酒,何不在遭截停時就直言袋裏是紅酒。

截停被告的警員稱,隔著手提袋約一米距離,已經聞到天拿水味,手提袋沒有密封,亦沒有鈕扣;被告辯稱有鼻敏感聞不到,辯方則指被告在錄影會面「擤鼻」,顯示被告嗅覺有問題。但屈官認為,被告雖然自細就鼻敏感問題看中醫,但自2015年斷診,案發後才復診,被告在2017年考獲多張與運動有關的證書,亦在庭上承認,做劇烈運動也不會呼吸困難。屈官直言,沒有醫療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聞不到氣味。

白衣司機行為可疑 被告卻無生疑

屈官又言,被告自稱謹慎,亦知悉2019年時有人使用汽油彈,當日只想盡快完成工作回家,但在運送途中,白衣司機多次停車,由白衣司機或被告下車買水泵和毛巾,該些物品都與運送紅酒無關;白衣人亦曾在葵涌巴士車廠停車超過十分鐘,種種跡象都顯示可疑,但被告卻沒有懷疑,反而繼續信任白衣司機,並運送手提袋。尤其在被告回答手提袋內玻璃瓶和毛巾擺放位置時,被告態度迴避,屈官認為被告沒有說出真相,拒絕辯方所有案情,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審訊第五日
控方稱「合法誘捕」 辯方炮轟「不折不扣砌生豬肉」

審訊第四日
律政司不檢控涉案警長 復職逾一年

審訊第三日
控方狂質IVE生早知攜汽油彈 手機不跟身避免意外引爆

審訊第二日
辯方大狀質疑警員一早知情 女警否認
中間人爆料警長「力sir」操盤 事成後擔心「黑食黑」被出賣

審訊第一日
汽油彈設局案 警長親自帶隊 無故消失一小時IVE生被捕立即現身
IVE生稱被警長設局 應徵送「貴價酒」變運汽油彈 控方不傳召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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