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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阻差辦公案 官不滿控方未能交代檢控基礎 拍檯怒斥:告吿告!告到天腳底都告!

7.1阻差辦公案 官不滿控方未能交代檢控基礎 拍檯怒斥:告吿告!告到天腳底都告!

(獨媒報導)去年7月1日港島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仍有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及抗議《港區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展開大圍捕,拘捕近百人,一名19歲男子被指「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事後遭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今(3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彭亮廷不滿女警未有基礎下便拘捕女子,控方又未能給予合理解釋,一度在庭上拍檯斥:「你(控方)究竟有無睇過啲片?」、「問完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話要告,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告」、「TVB條片見到佢哋(警方)浩浩蕩蕩行入去,啲人就跑,咁樣都可以開槍?」

報稱兼職倉務員的李兆聰(19 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5799。

官裁定控方可呈新證據 惟對證據價值有保留

控方昨午審訊完結前,突向法庭申請呈上2條片段,稱有助法庭理解案發背景和了解女警25799陳曉琳拘捕女子的基礎,惟辯方反對。

控方今欲陳詞解釋將新片段呈堂的理據時,遭彭官打斷謂:「宜家唔係你陳詞嘅時候」,並示意程序上應先由辯方解釋反對理據,再由控方回應。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最終決定批准片段呈堂,惟強調片段僅讓法庭全面了解案發背景,不代表法庭認為女警制服及拘捕女子具合理基礎。

主控承認未有起訴被制服女子 辯方批女警屬非法拘捕

辯方律師於中段陳詞稱,女警25799陳曉琳屬非法拘捕,並引女警昨日庭上供詞指,陳制服女子的基礎僅限於看見女子在時代廣場的花槽轉身跑,並跌倒,遂上前將其制服,搜身後即使未有發現可疑物品,仍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女子。

辯方認為該名女警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又引案例指警員在作截停搜查或拘捕時,必須符合相關元素及合理基礎,否則屬非法拘捕。辯方批評,控方呈上的片段均與昨日作供的女警25799陳曉琳和警長58171黃子誠供詞不相符,並質疑女子和被告在時代廣場並未有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就被拘捕,實屬不合理。

辯方律師續指,黃警長昨日亦在庭上承認曾向女子和被告開了1發海綿彈,惟他於事前並未有看到兩人有向警方「掟嘢」,質疑警員向兩人開槍屬不相稱的武力,法庭必須就此評估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否則便不能構成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回應稱,已向法庭呈上多條片段,顯示當日銅鑼灣一帶非法集結的情況,並指有人堵路、放汽油彈,法庭應「整體嚟睇」,不應視時代廣場的情況作單一事件,故女警有合理基礎看見女子逃跑後便上前將其制服及逃跑,即使現時未有落案檢控該女子非法集結罪,女警制服和拘捕亦具基礎。

彭官聞言後,即在庭上不滿斥:「片段見到警察執緊磚,又點樣串連你哋(控方)所講非法集結?」、「你(控方)成日話時代廣場逃跑,時代廣場有其他人行緊街㗎!何來有人聚集?」、「有人行街,男男女女拖手,咁樣出現,就係合理懷疑?」、「我琴日睇咗好耐,定格嚟睇,你(控方)有無睇過?」

主控回應指,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女子在現場跑,彭官打斷謂:「一出現跑,係呀?」、「我真係唔係好明」。主控解釋當時情況混亂,故女警只能制服一人,不代表其他人未有合理懷疑,彭官再打斷斥:「咁即係全部人(在場人士)都有合理懷疑?」,彭官又指控方證人各自描述女子參與非法集結的地點不同,質疑控方案情究竟屬哪一個版本。

官拍檯怒斥控方:告!告!告!落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彭官亦要求控方解釋辯方指控警員非法使用武力一事,控方回應指黃警長看見有人向警方「掟嘢」,才會開槍驅散人群。彭官不接受解釋,一度拍檯斥責:「你有無睇過片段?」、「你呈上好多片段,我嘅責任係睇晒啲片,但我睇完又更加唔明啦,究竟邊度有掟水樽呀?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嘅意見就告。告!告!告!(彭官多次用手敲向檯面)落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呢個係我睇到嘅嘢!」、「掟水樽又點?TVB條片見到佢哋(警方)浩浩蕩蕩行入去,啲人就跑,咁樣都可以開槍?」

主控未能交代確實案發地點 再遭官斥責

彭官要求控方交代女子非法集結的確實地點時,主控一度在庭上啞言,並望向身後的警方案件主管,再遭彭官斥責:「你係代表緊控方,你唔好成日擰轉面望(警方)案件主管啦!」,惟主控仍未能交代確實地點時,彭官再言:「咁簡單都答唔到。法庭職責唔係幫控方、警方調查!」彭官續斥控方陳詞「好危險」,警員若不解釋拘捕被捕人干犯的罪名和地點,便違反《警隊條例》,警察亦能在街隨即拘捕任何人,指責主控的陳詞「會有咁嘅效應」。

彭官指需時考慮表證是否成立,遂休庭至下午再續。

案件編號:STCC2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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