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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片段未見有人「掟嘢」 警長堅稱射海綿彈不違武力指引

19歲男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片段未見有人「掟嘢」 警長堅稱射海綿彈不違武力指引

(獨媒報導)去年7月1日港島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仍有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及抗議《港區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展開大圍捕,拘捕近百人,一名19歲男子被指「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事後遭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今(2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時任特別戰術小隊的警長58171黃子誠在庭上承認被告未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惟他仍繼續向被告和一名女子發射海綿彈,黃否認做法違警隊《武力指引》。黃作供後於法院內一度刻意避開記者,更在離開時以手遮面,阻擋記者拍攝。案件明續審,裁判官將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報稱兼職倉務員的李兆聰(19 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5799。

控方下午傳召警長58171黃子誠作供,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案發時擔當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的職務。黃供稱當晚接獲指示前往銅鑼灣一帶掃蕩,抵達時代廣場後發現有約50人聚集,並有人向警員投擲水樽,遂上前追截及向人群發射海綿彈驅散。

黃供稱,與小隊成員進入時代廣場後,看見一名女子躺在地上,遂交由女警25799陳曉琳進行調查,惟該名女子突然站起來,並有一名男子拉起該名女子的左手,黃與男子相距大約1米距離,遂大聲警告:「警察,走開!唔好行埋嚟!」、「唔好再搶,阻住警察執法!」。

黃子誠指,該男子曾一度與女子成功牽手,惟男子在被警告突然向後退,女子則被繼續制服在地上,男子其後在馬路上被其他機動部隊警員制服。辯方不反對該名男子的身分為本案被告。

警長承認未有任何暴力行為不應發射海綿彈

警長黃子誠在盤問下承認當天曾向女子和被告開了1發海綿彈。辯方引警隊《武力指引》問黃,若現場人士未有任何抗拒、頑強抵抗或暴力行為,警方不應使用海綿彈作為武器,黃同意。辯方續問,若使用武力的對象只屬消極、不服從和不願意配合警方的指示,使用海綿彈屬違反警隊《武力指引》,黃不同意。

黃稱,警方有一系列的武器層次,若遇到頑強抵抗,可使用最低殺傷力的武器,包括海綿彈。辯方續追問,若對方只是以言語上抵抗警察而未有任何暴力行為,例如只是辱罵警察、不服從警方命令離開,亦不應該使用海綿彈,黃同意。

警長承認被告及女子未有任何暴力行為 否認發射海綿彈違《武力守則》

辯方續播放無線新聞及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警長黃子誠解釋指因有人向警察方向「掟水樽」故發射海綿彈,惟承認兩條影片均未有拍到被告和女子有任何「掟嘢」的行為,亦「唔肯定」被告和女子當晚有否投擲物件,但否認全晚未有任何人「掟嘢」的說法。辯方再向黃警長指出,當時未有任何人向其「掟嘢」的情況下,他向被告及女子發射海綿彈屬違反武力指引,黃不同意。

控方在下午休庭前,突然向法庭申請稱有意提交2段新的影片證據,能讓法庭更宏觀理解案發背景。辯方在庭上反對,並指該片段只牽涉另一宗當日在時代廣場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件,與本案欠缺關聯性,故反對呈堂。彭官亦一度質疑片段或與控方第一證人女警25799陳曉琳的證供不符,要求控辯雙方再自行商討,並將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屆時亦會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STCC2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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