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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一週年 女生舉機拍攝不配合搜身 阻差辦公罪成

7.21一週年 女生舉機拍攝不配合搜身 阻差辦公罪成

(獨媒報導)7.21襲擊一週年,18歲女生於元朗被截查,她被指一直舉高手機拍攝,拒絕讓警員搜身,事後被控阻差辦公罪。女生不認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用手機拍攝不構成阻差辦公,惟女生堅持高舉雙手、4度警告下仍不願配合搜身,增加警方執行職務難度,裁定阻差辦公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拍攝僅希望保障其權益,裁判官考慮案情輕微,准她保釋候判,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施祖堯在裁決時指,去年案發為7.21事件一週年,警方於元朗西鐵站一帶戒備。警員供稱看到被告馮仟惠(18歲)有意走入一條偏僻村落,但突然轉身往另一方向走,認為其形跡可疑,遂上前截停被告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惟被告不合作,持續高舉手機拍攝,又拒絕出示身份證,更一度大叫「非禮」。

官:被告不能以保障自己為由拒絕配合警方搜查

警員上前查問時,被告僅回答「住屯門」、「搵朋友,朋友住元朗」,惟進一步查問朋友住址時,被告無法回答,施官認為被告的行為「絕對可疑」,認為警員截查具正當性。然而被告一直高舉雙手並持手機拍攝,即使警員四度要求被告放下雙手,被告均沒有配合。施官指出控罪重點並非在於被告拍攝,而是其行為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施官續指,警員在面對截查人士不願配合時,只能採取合理武力執行搜查或進行拘捕,惟兩個選項均已對警方執行職務構成不便和阻礙。

施官再強調,電話拍攝不構成阻差辦公,更建議被告可將電話放在一旁拍攝,惟被告堅持高舉雙手,擺出一些姿勢阻礙警員搜查便會構成阻差辦公。施官又指警員的職責是維持治安,被告不能以保障自己為由而不配合警方執法,又強調被告人的意圖不及其動機重要,故認為被告高舉雙手不配合警方搜查的動作已構成阻礙,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辯方形容被告「執著」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是「一名執著的人」,在案發時高舉電話拍攝僅希望保障自身權益,又指被告因受到一些「唔理解嘅資訊」所影響。辯方又指案情相對輕微,被告無使用暴力,亦無人受傷,案件不屬社會事件,最終警方投身並未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被告男朋友又在求情信透露,被告受官司困擾身心疲累,體重一度下跌26公斤。

施官聽畢求情後表示,阻差辦公屬嚴重罪行,法庭須處阻嚇性刑罰,拒絕考慮感化令,惟認為案情輕微,先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9月16日判刑,期間准被告保釋。

案件編號:TMCC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