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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沙田 3男非法集結罪成上訴遭拒 官指環境證供足以推論參與

8.11沙田 3男非法集結罪成上訴遭拒 官指環境證供足以推論參與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晚,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7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3人經審訊後罪成,判囚5個月1周至6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今(8日)於高等法院被駁回,維持定罪。3人上訴時均爭議,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他們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及知悉發生非法集結。惟暫委法官郭啟安指,上訴方過份強調缺乏被告參與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整體環境證供;並指非法集結高度流動,在被告被捕時間地點、裝備,甚至曾示意其他人離開和照射鐳射筆等證據累積效應下,原審絕對有權推論他們參與非法集結。法官又指,被告選擇不作供解釋是其權利,但亦因此無證據反駁相關推論,至上訴時再提出另一說法是「於事無補」,被告「咎由自取,不能轉身投訴」。

3人原審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5個月1周至6個月

3名上訴人為區嘉偉(27歲,無業)、蔡承志(24歲,文員)及何皓賢(27歲,機場助理),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於2022年1月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成,判囚5個月1周至6個月。3人不服定罪上訴,去年10月開庭處理,其中區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蔡及何則已服刑完畢。

爭議非身處現場 官:非法集結高度流動、被告滿身裝備

暫委法官郭啟安今頒下判詞,駁回3人的定罪上訴。其中代表區嘉偉的大律師爭議,原審錯誤裁定區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正有非法集結,指區並非於沙田警署門外被發現,即使當時有人在他附近跟隨他示意離開,亦是警方掃蕩的數分鐘後,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

法官認為,上訴方過份強調缺乏區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了控方整體針對他的環境證據。法官指區被截停的位置與沙田警署側門位於同一條街,顯然是非法集結現場一帶,而終院於盧健民案亦已表明,非法集結流動性很高。

同時,區戴口罩、持鐳射筆,被搜出防毒面具、頭盔等,可謂「滿身裝備」;加上他被目擊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而他無選擇作供否認或挑戰警員說法,案中因此無證據反駁針對其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推論。法官認為原審正確分析考慮證據的「累積效應」,裁定他曾參與非法集結,其裁決理由充分,安全穩妥,故駁回其上訴。

質疑警員辨認證供 官指絕非奇怪巧合、被告「咎由自取」

代表蔡承志的大律師則爭議,警員辨認證供不可靠,原審錯誤裁斷蔡是30至40米外向警方照射鐳射光的灰衣人。法官指,蔡從沒有作供否認是該人,原審亦已詳細解釋接納該觀察的原因,包括警員下車後已即時留意到灰衣男並展開追截,男子雖數次離開其視線但僅「一眨眼」時間,期間會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着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不可能,而警員雖不能清楚觀察灰衣男容貌,但蔡被搜出鐳射筆顏色吻合其觀察。法官認為,蔡身穿灰衣並同時管有可發射激光的鐳射筆,「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原審絕對有權裁定他是灰衣男,他無理由干預。

蔡承志一方亦同爭議,蔡被截停前,在沙田警署外的非法集結已結束,裁判官錯誤推論他是參與非法集結後逃到被截停的源禾街。法官批評上訴方同「犯了捨本逐末的通病」,只把基本事實逐一切割分析,卻忽略證供一體性,指被告被截停位置與沙田警署外的街道相連,符合警署外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而跑到附近街道的情況;而蔡曾用鐳射筆照射警方,身上亦搜出電筒、黑口罩及手套等示威者常備物品。

法官指,在種種不利及具壓倒性的環境證供下,蔡仍選擇不作解釋,雖是其權利,但也使他難以抵禦控方的有罪推論,認為原審絕對有權推論他參與非法集結,亦務實地裁定沙田警署外非法集結仍未完結,而是以另一形式持續及伸延至源禾路,他無基礎干預。法官又指,蔡現時在上訴欲提出另外的說法,甚至指他參與的是另一個非法集結都「於事無補」,此情況下他是「咎由自取,不能轉身投訴」,遂駁回其上訴。

爭議無聽到警告、無喊口號 官:無阻推論參與非法集結

與上述兩人一樣,代表何皓賢的大律師同爭議,何於午夜後才身處沙田警署外,無證據他知悉此前曾發生非法集結,他被截停的時間地點也與此前的非法集結不同。法官批評上訴方陳詞「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重申盧健民案強調法庭須考慮非法集結的高度流動性,即使原初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或已離開,「在法律上,非法集結仍然持續」,控方亦毋須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共同懷有特定的額外共同目的,只是有意從事受禁行為已足夠。

法官續指,片段拍到何午夜後於警署側門聚集,當時數十人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和侮辱性言詞,亦有人拍打鐵閘、照射強光。法官認為,即使原初示威者已離開,午夜後的集結情況亦支持原審指沙田警署外的非法集結仍持續進行,認為原審絕對可考慮被告身在現場,而推論他必定知悉現場人士行為,有充裕時間亦無離開。

何皓賢一方亦爭議,原審錯誤接納警員曾多次發出口頭警告,因而錯誤裁定當晚在場者是故意不理警方勸喻留下;又錯誤裁定何曾叫喊口號。法官認為,上訴方對有片段錄到警員多次發出警告隻字不提,明顯是「避重就輕」及「以偏概全」;又強調被告有否理會警方警告或喊口號,只是裁判官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但非決定性因素,即使無上述因素,考慮到何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口罩、管有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這些證據匯聚起來」,加上他選擇不作解釋,均指向他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遂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HCMA9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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