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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前員工涉煽惑刑毀 警否認曾稱記事冊非正式口供 誘導被告簽署

TVB前員工涉煽惑刑毀   警否認曾稱記事冊非正式口供 誘導被告簽署

【獨媒報導】一名TVB前員工被指於2019年社運期間,在「連登」發文呼籲破壞港鐵閉路電視、美心商店和TVB發射站,他否認3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毀壞」罪,今(2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續審。時任網罪科警員劉百龍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出他根本不可能在一分鐘內對被告口頭警誡並寫在記事冊上,有關紀錄是在警署補錄,他今應辯方要求即場測試時用了一分半鐘,但澄清自己當時沒有紀錄秒數。辯方又指出,劉曾對被告稱記事冊並不會用作正式口供,以誘導被告簽署,劉否認。另外,裁判官劉淑嫻一度斥控方大狀鄭明斌呈上過多無用文件:「舉證責任喺你度」、「唔係不分青紅皂白畀晒法庭睇,無用嘅嘢唔好拎上嚟!」。

警供稱被告被截停時講粗口 惟承認口供無寫

案發時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現職公司註冊署主任的劉百龍昨日接受盤問時,稱被告在將軍澳被截停後,曾大聲講粗口,揮動身體及手,並說「警乜嘢察」等晦氣話。辯方大狀吳宗鑾今指,被告當時並無講粗口,而劉的口供紙亦沒有提及被告講粗口,劉承認。

辯方質疑一分鐘內不可能完成警誡及抄寫 要求即場測試

辯方續指,劉在記事冊中提到在被告冷靜後,劉隨即拘捕及警誡,而整個過程只有一分鐘,辯方質疑劉在一分鐘內不可能讀出案情及警誡,他實際上於事發後做將軍澳警署才補寫在記事冊,劉不同意。辯方提出劉即場計時測試,以證實能否在一分鐘內完成,結果劉用了一分鐘34秒,劉在測試前曾澄清自己沒有紀錄秒數。辯方亦質疑,警員在警誡後需要待被告回答才可以抄寫,劉同意。辯方又指,加上被告需要閱讀有關紀錄,因此根本不可能在一分鐘內完成警誡及抄寫,劉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看畢記事冊後要求修改 警拒絕

辯方又指,被告被截停後根本沒有說過「連登嗰3個帳戶都係我嘅,啲留言發文都係我有份搞嘅」,劉不同意。辯方指出劉在警署才問被告上述問題,劉亦不同意。辯方指,劉曾問被告他帳戶的3個用戶名稱的帖文是否均由他發出,被告回答:「部分帖文係佢出,部分帖文係我出」,劉不同意。

辯方續指,其後被告看畢劉在記事冊寫「我有搞」後,要求劉修改字眼為「部分帖文我有出」,但劉拒絕,只加上了「即係出post」字眼。被告再要求修改,劉最後告訴被告記事冊並非正式口供,並誘導被告簽署及抄寫結尾聲明,劉不同意。

官斥控方呈上不相關文件:唔係不分青紅皂白畀晒法庭

另外,裁判官劉淑嫻一度斥控方外聘主控、大律師鄭明斌呈上過多無用文件,她批評控方:「舉證責任喺你度」、「唔係不分青紅皂白畀晒法庭睇,無用嘅嘢唔好拎上嚟!」、「你哋要篩選㗎嘛!」、「我唔係閉門造車,唔係我自己搵睇吓邊啲有用」。

控方亦呈上與本案不相關、涉及辱罵警員的帖文,劉官多次質疑該些帖文與本案無關,並問控方是否想用這些帖文推高被告的意圖,控方否認,劉官即反問:「咁擺入嚟做咩?」她指此舉會令陪審團觀感變得偏頗,因此要求剔除不相關帖文,最後控方同意。

案件明(27日)續審。

報稱為TVB影片運輸助理的張建華(26歲)否認3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9日煽惑他人毀壞屬於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於同年11月14日煽惑他人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以及於同年11月19日煽惑他人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案件編號:KTCC1334/2021

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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