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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DQ案政府指咎由自取 余若海:即使人大唔釋法,都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長毛DQ案政府指咎由自取  余若海:即使人大唔釋法,都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政府及律政司覆核社民連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及香港眾志羅冠聰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去年判四人敗訴。梁國雄上訴至上訴庭,案件今早繼續審訊。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提到,梁國雄被撤銷議員資格是咎由自取,因為《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列明,公職人員必須莊嚴和真誠地宣誓,人大常委會即使不作釋法,梁國雄的宣誓同樣已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日陳詞時說,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沒有追溯力。李柱銘又提到,雖然梁國雄在宣誓儀式中高舉雨傘和叫口號等,但卻完整地讀出整段誓詞,而且在宣誓前後的行為不屬其中一部分,所以不應視他破壞宣誓的莊嚴或刪改誓詞。

但余若海不同意李的說法,認為原審法官區慶祥的裁決合理,雖然法律上沒有明言宣誓的定義;但從客觀基礎而言,梁的宣誓顯然不是嚴肅或莊嚴,而其高舉雨傘及叫喊口號亦肯定是宣誓(誓詞)的一部分;所以已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他認為,案件和言論自由及酌情權無關,只是單純地涉及宣誓是否合法。

余若海更指出,梁國雄和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及游蕙禎一樣,雖然宣誓的方式有差別,但三人的動機和理據均相同,同樣沒有遵守《宣誓及聲明條例》。余若海建議,法庭參考終審法院對梁游的判詞,即梁國雄的宣誓無效。余若海在陳詞時態度強硬,並多番講述宣誓的方式,重申宣誓屬於法定要求,絕對有明確字眼可跟從,但梁國雄則沒有遵守。余若海又指出,雖然梁國雄在過往宣誓時增減內容沒有遭撤銷議員資格,但宣誓只有合法和不合法,不應存有任何合理期望和酌情權。

在兩日的審訊中,雙方均多次引用吳嘉玲案、莊豐源案及劉廣勇案,但余若海重申,三宗案件已充分說明人大常委會能參照中國憲法作釋法,從而對《基本法》作「補充解釋」,並且是釋法的「權威」。余若海認為是建基於「補充解釋」,人大常委會才能釋法,而非李柱銘所說的只有解釋及修改權。

李柱銘最後補充說,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深遠的影響,不但違反《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而增加《基本法》的條文更是干涉香港自治,「兩年後又立法會選舉,屆時一定又會有同樣情況出現吧。」雙方在一點十五分時完成陳詞,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決定押後裁決。

記者: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