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重讀經典】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論》:人民有權反抗不義政府

【重讀經典】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論》:人民有權反抗不義政府

今日(9.20)民間記者會,書生聽到發言人引用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的思想論述(英文發言),指出人民有反抗甚至推翻不義政府的權利。身為哲學畢業生,見到有人引用哲學家理論,自然興奮無比。書生亦想籍此機會,陪大家閱讀原典更深入理解 John Locke 的反抗權利理論。

在「民主」概念之中,「主權在民」是最核心的要素之一。簡單地說,「主權在民」就是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讓渡及授權。換言之,政府要有合法性統治人民,就要獲得人民的認受。這個概念實情來自於哲學上的「契約論」。哲學家 John Locke 正是契約論者代表之一。

他的名作《政府論(下篇)》第 95 節非常精要表達了合法政體的基礎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 95.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和獨立。若非當事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其受制於他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權利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種種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一個共同體,以獲取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 properties (這裡的「properties」泛指生命、自由、權利和財產,難以中譯,故用回英文),並獲得更大保障,防止共同體以外的人侵犯。」

這即是說,人本來生而自由平等獨立,沒有人或機構可以侵犯他們的生命和權利。但人民為了獲取更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決定聯合起來建立一個政府機構,並與這政府簽訂契約,決定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這份契約可以理解為現實上的憲法。換言之,政府現在所擁有的所有公權力皆來自於人民,它要遵守契約論的內容,必須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權利和財產。

但世事沒有那麼完美, John Locke 提醒我們政府可能很無能,甚或暴虐,沒有遵守當初的契約內容:

「§ 221. 當立法機關(i.e 亦可理解為政府)想要侵犯人民的 properties(i.e 生命、自由和權利),令自身成為人民的生命、權利或財富的主人或任意剝奪者時,它背棄了人民原初接受的委託。人們進入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 properties 。」

緊接著, John Locke 便詳盡論證當政府違犯當初人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人民就有權反抗:

「§ 222. 人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授以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製定法律、訂立準則,以保衛社會一切成員的 properties,限制社會各部分和各成員的權力並分配他們之間的統轄權。[……] 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properties,或貶低人民的地位使其陷入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可以無需服從他們……

所以,立法機關只要觸犯了社會的基本原則,並因野心、恐懼、愚蠢或腐敗,力圖使自己掌握或給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種絕對的權力,來支配人民的生命、權利和財產時,他們就由於這種背棄委託的行為而失去了人民為了極不相同的目的曾給予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本來的自由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求得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

在此我所講的與立法機關有關的話,同樣適用於最高執行者,因為他受了人民的雙重委託,一方面參與立法機關,一方面擔任法律的最高執行者。因此,當他以專斷的意志來替代社會的法律時,他的行為就違背了這兩項委託。」

在第 222 節後半部分, John Locke 提到的選舉問題,同樣切中香港的功能組別及 DQ 候選人等重大制度問題:

「假使最高執行者用社會的強力、財富和政府機構來收買代表,使人民服從於他的目的,或公然預先限定選民們,要人民選舉他曾以美言、威脅、諾言或其他方法收買過來的人,並利用人民選出事前已答應投什麼票和製定什麼法律的人,那麼他的行為也背棄了對他的委託。這種操縱候選人和選民並重新定選舉方法的行為,豈不表明從根本上破壞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的本源嗎?因為,既然人民為自己保留了選擇他們的代表的權利,以保障他們的 properties ,人民這樣做不只是為了經常能自由地選舉代表,而且是為了被選出的代表可以自由地作出決議和建議,經過詳盡的討論和審查,從而確定國家和公共福祉的需求。」

在古典政治哲學史上,John Locke 是少有直接地論及人民反抗權利的哲學家。300 多年前能孕育出這麼激進卻又具說服力的思想,影響後世民主理念,實屬不容易。《政府論》是一部政治哲學的經典之作,哲學家羅爾斯 (John Rawls) 便曾贊譽「一個人在冒著巨大風險積極介入可能被視為叛國的政治事件的同時,還能寫出這樣一本如此理性和從容冷靜的著作,是非常難能可貴」。

大家可能有所不知,John Locke 寫這本書的目的,是嘗試為當時反對派輝格黨用武力抵抗皇權專政政府的行動而辯護,輝格黨本來也和泛民一樣只是在議會抗爭,但後來不果,只好勇武抗爭,甚至進行刺殺,最後洛克因被懷疑有支持刺殺行動而流亡於荷蘭。香港市民也許會對此特別有共鳴。

在下一篇文,我會繼續引用《政府論》的理論,討論一個中間派在今場運動常常質疑的問題:示威者憑什麼覺得自己有權反抗政府?難道只要社會上有部分人不爽政府,就可以大肆示威,影響民生造成社會混亂?請大家拭目以待。

註:上述《政府論》的引文由本人根據英中文版本對照來作修訂,若譯改不善,敬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