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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炸案骨折被告出院應訊 需用柺杖助行 辯方投訴:遭至少兩名警察毆打

涉爆炸案骨折被告出院應訊  需用柺杖助行  辯方投訴:遭至少兩名警察毆打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公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及2月2日羅湖港鐵車廂,分別發現爆炸品。6人被落案控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項控罪。案件上周三(3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2名被告留院缺席聆訊。其中一人於14日已出院應訊,另一人骨折留醫至今日下午出院,被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庭上投訴,被告遭至少兩名警察毆打,導致他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口供紙。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劉偉聰今早透露,張不良於行,仍未能出院。至下午,張突獲准出院應訊,被解往法院應訊。約四十名市民到庭旁聽支持。張腳步緩慢、一瘸一拐地步出犯人欄,需以柺杖支撐。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進一步調查,並反對被告候訊期間保釋。

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後遭至少兩名警察毆打,導致嚴重骨折,因此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簽署了口供紙。投訴期間,張一直低下頭。

裁判官張潔宜聽畢陳詞後,終拒絕張的保釋申請,下令還柙至6月26日再提堂。張步入懲教通道前,旁聽市民大叫:「撐住!」至於其餘5名被告,上周提堂後,亦不獲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6歲,無業)、李嘉濱(25歲,裝修工)、吳子樂(27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29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8歲,文員)、張琸淇(24歲,入境處登記主任)。

控罪指,6人於今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吳子樂和張琸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兩人於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兩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兩個電子磅。

李嘉濱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3月8日在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

案件編號:ESCC309/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