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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口岸發現爆炸品案 6人被控串謀導致爆炸罪 將交付高院 條例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去年口岸發現爆炸品案 6人被控串謀導致爆炸罪 將交付高院 條例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獨媒報導)去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公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公廁及2月2日羅湖港鐵車廂,分別發現爆炸品,事後有 Telegram 頻道公開承認責任,要求港府「全面封關」。6人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項控罪。案件押後多次,超過一年,今(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理,並押後至6月21日作交付程序,兩名女被告獲准繼續保釋,另外4名男被告須繼續還柙。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任何人干犯「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據控罪書,張琸淇於智能身份證中心工作。

6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吳子樂和張琸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李嘉濱亦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6人於2020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另指,吳子樂和張琸淇於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兩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兩個電子磅。

李嘉濱則被控於3月8日在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

第五被告楊怡斯獲准繼續以10萬元保釋,另須兩人作人事擔保,各人10萬元。第六被告張琸淇則繼續以20萬元保釋,另須一人以10萬元作人事擔保。餘下4名被告自去年3月首次提堂起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ESCC3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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