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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就「港版國安法」聲明

大律師公會就「港版國安法」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草案)》(「草案」)之聲明

全國人大正審議草案,旨在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制定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相關法律(《香港國安法》)以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草案並建議人大常委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本地公佈實施。

雖然《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有待公佈,但大律師公會認為草案擬授權人大常委制定《香港國安法》有幾點令人憂慮。

首先,《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草案中所建議的《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根據《基本法》第6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除《基本法》第73(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其次,草案沒有保證作為一條建議經由人大常委制定的《香港國國安法》將會或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受《基本法》所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的其中一位永久會員。安理會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在特區政府於2003年嘗試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提出《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23條草案」)時,當時社會上已有真誠及廣泛的擔憂該23條草案會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於2003年,特區政府有就23條草案作出一個廣泛諮詢及於激烈的公眾反對下做回23條草案。是次全國人大正審議草案建議《香港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並沒有保證於《香港國安法》公佈前會就這項重要的法例作出公眾諮詢。這是史無前例的。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第三,草案第4條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這提議對於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再者,這提議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亦是非常含糊不清。

第四,草案第3條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司法機關」在此被提及會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司法獨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人大常委短期內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消息已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大律師公會留意到特首於2020年5月22日聲稱特區政府將全力協助人大常委制定《香港國安法》,並聲稱《香港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及司法機關會保持獨立。基於上述未有詳加解釋的說法,大律師公會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在更多《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公佈時,大律師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