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港版國安法或成送中法

港版國安法或成送中法

題為編輯所擬。

《國安法》立法,有幾點極為重要,必須注意:

1、《基本法》23條已有條文列明是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中共明知有此渠道,但仍按《附件三》以《全國性法律》實施,表示中共已經放棄以此渠道立法,原因有兩個,一是不可行,二是急切。然而,自2003年葉劉擱置立法後,特區政府未曾重新提出立法,什麽原因令中共放棄重試呢?又什麽事件令中共認為急切呢?

二、以非常方式就《國安法》立法,反映中共不接受香港人一些已有行為或事件,認為現有法律不足制止,包括認為暴動罪不足夠,即現有法律存在漏洞,姑息了某些在中共眼中認為是嚴重犯法的行為。

三、究竟現時那些行為,是必須要有《國安法》才可以對付的呢?中央政府既是按《附件三》以《全國性法律》實施,應份就此作充份陳述解釋,讓市民在行為上作調整適應,亦避免市民誤墮法網而不自知。

四、道理上,《國安法》會由香港執法機關負責拘捕,例如警方,審訊則由香港法庭,但香港法庭和人大對「國家安全」的定義,相距甚遠,將來必然未能滿足中央政府更廣闊的定義,最後也會産生人大釋法,令定義互相吻立。

五、參考中國對國家安全的已有例證,定義甚廣,甚至有一些保密例子,由於制度上的差異,香港法庭要做到中國標準,應該沒有可能,這是否意味著,《國安法》條文的釋義和實行,是否也要跳過香港法庭,以大陸法而非普通法方式處理?即是由中國的人民法院按大陸法來審理,甚至在拘捕調查上由中國國安人員直接辦理,《國安法》成為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