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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票將成選舉舞弊平台

境外投票將成選舉舞弊平台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是刑事法律,只適用於在香港地域進行或發生的犯罪行為,例如失實或虛假的宣傳,甚至嚴重如買票、賄選、恐嚇等等,即是説,香港的選舉法,必須可以引伸到內地的選舉行為及投票行為,甚至禁止一些在香港可以合法行為,在內地進行就變成犯法,達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但容許香港法律在內地實施執行,鑑於中央政府一貫作風,這點並不可能。

若選舉法律適用於在大陸的選舉行為,在香港境外的投票活動,有人觸犯條例中條文,堂堂中央政府,根本不會客許香港這個小城市的警察跨境執法拉人,更而可以將疑犯送港受審?

香港的選舉公平公正廉潔,是靠這個相當嚴格的法例,如果境外投票的選舉行為,這條法例管不到,選舉還有意思嗎?特區政府意圖把境外選票納入選舉投票之內,名為公平,或給予這類選民有投票權利,實際上是製造最大的不公平和建設一個容許各式各樣事情發生的舞弊平台,而卻又投訴無門,甚至連證據都找不到或不被接納。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