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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疫苗,要有得揀

接種疫苗,要有得揀

接種疫苗是一項由醫生提供給病人的醫療處方,以達到預防疾病的功效,醫生對病人在注射前,必須得到病人的 informed consent,即是在病人的充分知情下才可以注射,未有遵從這個前提而提供的注射,等同破壞既有的醫療標準,其次是令醫生產生法律上責任,包括紀律處分、專業疏忽索償和甚至是刑事責任,非同小可。

至於何謂 informed consent,也有清楚定義,任何醫生都知道,而其中兩項計有向向病人提供「替代性程序或治療」方案,即是除了注射疫苗,還有什麽其的選擇,在新冠病毒預防上,當然包括了大家耳熟能詳的隔離、保持社交距離和戴口罩等等個人措施,此其一,英文叫alternative procedures or treatments。其二是自願性,英文 voluntary ,即是接受疫苗注射的人,必須是出於自願。

藥物選擇和治療方式的選擇,一向是病人權利的重要部分,亦是包含在上述informed consent 的內容之內,套用在新冠病毒疫苗的注射上,也要遵從,接種者應該有權選擇注射那種牌子的疫苗,亦有權完全拒絕接種,若政府説到無得揀,亦沒有提及不接種的權利,這是相當鹵莽,有違醫學上的公理,同時是忽視了醫護人員在法律上可以引起的責任後果和病人們的固有權利。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