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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觀察計劃就有關人大常委延長第六屆立法會產生的「真空期」的回應及質疑

選舉觀察計劃就有關人大常委延長第六屆立法會產生的「真空期」的回應及質疑

人大常委會就取消9月6日立法會換屆選舉產生的「真空期」決定延長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不少於一年,直至換屆選舉組成第七屆立法會為止。這次決定等同給予並非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一項新的權力來自行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被押後至明年9月5日的換屆選舉可以再次被取消、擱置。

選舉觀察計劃認為,此舉有違《基本法》第69條關於立法會每屆任期為四年的明確規定,並重申國務院及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選舉及其運作等事宜本應沒有任何角色,如果特區政府按照本港法例和已經定下的公眾健康措施進行選舉,完全可以避免提請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作出不必要的介入。

我們十分關注政府當局有可能利用延長了的第六屆立法會任期,來尋求根本地改變現行選民登記資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的法律要求及選民必須親身在香港投票的規定。在現時的社會氣氛中,政府、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事務處要處理一系列複雜及極具爭議的選舉制度修改,只會增加管治困難。

同時,我們希望藉此指出,政府取消9月6日選舉的決定遺留一連串的政治和法律問題,處理不善的話對選舉公正可以繼續造成更嚴重的扭曲和損害:

問題 1)根據《緊急情况(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選舉程序已中止。過往曾有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DQ)的參選人有權提出選舉呈請,但根據《立法會條例》,選舉呈請必須於選舉結果刊憲後的2個月內提交,這是否意味今次12名被DQ的參選人將失去提出選舉呈請的基礎?

問題 2)既然選舉已經被政府腰斬,當局有何理據要求參選人繼續完成申報「選舉廣告」或「選舉開支」的責任?目的為何?

問題 3)政府曾表示,凡「候選人的提名表格已獲選舉主任接受」,政府便循一個特殊安排支付包括候選人或其名單作申報的選舉開支數額。鑑於選舉主任在提名期內一共接獲184份提名表格,這個特殊安排的詳情為何?當局有何法律理據作出完全不符合現行法律和程序根據各候選人所得票數為基礎的補助安排?

問題 4)因應選舉8月1日已經中止,政府這次安排有沒有申索金額上限,以及只會負擔各人由正式宣布參選至7月31日的開支等限制?

問題 5)因應選舉主任毋須就於7月31日中止的選舉提名,履行任何選舉法原來所要求的職能。除了12名被選舉主任DQ的參選人,到底餘下172份參選提名是否被政府當局當成必然「提名有效」?若是,原因為何?這個假定的法律及事實基礎為何?若否,向未獲確認提名有效的參選人提供選舉補助的基礎為何?

問題 6)政府曾經表示,若在中止日期前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者,不會獲政府支付其選舉開支。然而,今次12名參選人被選舉主任DQ前均全部符合「提名表格已獲選舉主任接受」這個事實,政府應否一視同仁,支付包括這12名候選人或其名單作申報的選舉開支數額?若否,法律依據為何?

問題 7)今次12名被選舉主任DQ的參選人根本無法預知選舉主任的相關決定及作出決定的日期,為公平對待所有184份參選提名,政府應否一併支付該12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日期之前的開支?

選舉觀察計劃認為,政府在未有周詳考慮下突然宣布取消選舉,導致選舉公正不斷受到缺乏完整法律及政策基礎的決策過程所損害,故此必須重新考慮並作出糾正。

我們將去信行政長官、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選舉管理委員會尋求政府當局提出以上的意見及問題,並呼籲市民和公民社會積極監察來年的「第六又四分之一屆立法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