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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司機稱「為示威者報仇」 持玩具氣槍射警車 判囚3年

輕度智障司機稱「為示威者報仇」 持玩具氣槍射警車 判囚3年

(獨媒特約報導)一名38歲患有輕度智障及自閉症的運輸司機,去年9月駕駛貨車時被警車追截,期間兩度從車窗伸出俗稱「玩具槍」的氣槍指向警車,被捕後再被搜出手術刀等。他在警誡下稱「啲警察咁樣打啲示威者,我幫佢哋報仇」。被告早前承認管有仿製火器、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險駕駛共3罪,今日(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因警察濫權而對警察不滿並非罪行,惟因此而導致實質犯案行為,則屬刑事罪行。她又指從後追隨的警車及其他司機並不清楚氣槍的威力,見到氣槍會感到驚慌。

患有輕度智力障礙及自閉症的被告梁逸志(38歲),被控各一項管有仿製火器、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危險駕駛罪。他在警誡下稱因精神病而需定期到青山醫院覆診。

官指對警察不滿非罪行 惟導致行為則有罪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被告因警察濫權而對警察不滿並非罪行,但被告一時衝動作出犯案行為,則屬刑事罪行。被告所駕的車輛當時被警車爬頭後,即在路面危險駕駛,雖然他並非有預謀,但的確藏有氣槍、膠珠及刀,故認為被告是有意識決定放在車內,他亦清楚在公眾地方攜帶武器會被捕。

被告社交媒體訊息關於殺警及支持反送中條例人士

胡官平衡被告求情因素、精神病患及罪行嚴重性後,認為被告懂得分辨對錯,而在被告的Whatsapp及Facebook紀錄中,找到關於殺警及殺支持修例人士的帖文,顯示被告對他們有武力行為的思想,更在公眾場合表達出此思想及意思,並攜刀及氣槍出街,增加首兩罪的嚴重性。胡官又指,被告因自己的情緒驅使而作出愚蠢行為,在可想像會引致路面危險的情況下,仍不願停車,表現不合常理。

氣槍威力不屬強力 惟警車不知情況會驚慌

胡官續指,氣槍可發射少於2焦耳及槍口能量6口徑的彈珠,雖然不屬強力,但當時從後追隨的警車不清楚有關情況,且其他司機也不知情,見到被告將氣槍從車窗伸出會感到驚慌。胡官考慮案情及求情後,就3項控罪分別以3年半、3年及2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及早認罪,故扣減三分一的刑期,3項控罪分別被判囚2年4個月、2年及1年8個月。首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第3項控罪因不相關,故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囚3年。另外被停牌18個月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因社會動蕩而情緒波動 攜氣槍及刀增安全感

辯方早前為被告求情指,被告在出生時因缺氧導致輕度智障,雙親均已離世。被告現時獨居,他在2018年曾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被判囚一年多。2018年的醫療報告曾提及被告有輕度智障及自閉症,在社交及語言方面亦有障礙,他同年在青山醫院精神科接受治療,在出獄後繼續覆診。

辯方續指,今次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他因社會動蕩而情緒波動,對於警察執行職責的方式感不滿及產生仇恨。另外被告因感到不安全,為增加安全感,故在去年8月2日起攜帶氣槍及刀出街。

辯方又指,案發前被告因損壞上司的車輛,被要求賠償,但他有經濟上的困難,每日支出亦未能負擔,因而導致情緒壓力。案發當日被告收到警方違泊告票,向上司要求預支工資不果,更感不滿。被告看到警車後想起警察與示威者的衝突,在警方命令停車後感到被挑釁,對此感憤怒並一時衝動向警車發射。

控方案情指,去年9月4日近晚上7時,一輛警車沿東區走廊前往北角途中,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突然從後切線超前,警車隨即追截並叫被告停車。惟被告繼續駕駛,期間右手持氣槍從車窗指向警車,駛至北角新都城大廈外交通燈時,被告一度下車向警車舉氣槍,隨後繼續駕駛至建華街時,其車剷上行人路,被告再次下車將槍指向警車,終被車上警員制服拘捕。

警員檢查後發現玩具手槍裝有已入膠珠(BB彈)的彈匣,又在被告身上搜出兩把手術刀及另一個已上24粒膠珠的彈匣。在警誡下被告表示「啲警察咁樣打啲示威者,我幫佢哋報仇」。被告的Whatsapp及Facebook紀錄亦有關於殺警察及支持修例者的訊息。而被告的家中亦搜出一支氣槍、4個彈匣及2把已削尖的武士刀等物品。

被告在錄影會面稱,警方在8.31當日濫用權力,無理拘捕及使用不合理武力等,因此稱「呢兩把刀係用嚟捅警察」。被告又稱當日因收到違泊告票而感到憤怒,加上剛好見到警車,想挑釁警察,故向警車兩度開槍。他稱雖然藏有關於殺警及殺支持修例者的訊息,但並沒有實際意圖殺人;家中藏有氣槍是因為有玩war game,亦曾想過用武士刀殺福建人。

旁聽席的市民聞判後即嘆氣,有人向被告揮手以示支持,被告揮手回應,亦有市民拭淚並大叫「撐住呀」。

案件編號:DCCC1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