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政府研究將本港選舉投票擴展至大灣區,甚至考慮推行全國性投票制度,涵蓋上海、北京等重要熱門地點。有建制派人士就建議,將投票站和點票於大灣區一take過搞掂。不論在選舉公平、法律、或是實際操作上,整個構思都存極大漏洞:
1. 先是投票資格,合資格選民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對於數十萬早已離港、長駐大灣區的「選民」,選舉事務處以甚麼準則核實他們對香港的連繫? 標準是否足以辨識從中合資格選民?
2. 若要選舉公平,先要讓候選人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是否每一位候選人都能北上拉票?有建制派議員甚至叫人自省拿不到回鄉證、跨不到深圳河的原因。連拉票的機會都要看行政機關面色,就如於由政權直接選擇、祝福、甚至欽點候選人。
3. 還有選舉論壇、競選廣告等。就以2020年立法會選舉(現時已經消失)的《選舉活動指引》為例,附錄十三解釋了「印刷傳媒給予候選人公平及平等的對待」的要求,強調的原則是「每份候選人名單享有平等機會,從而協助選民作出知情的選擇」。當然,這不是要求每位候選人獲得相同程度的報道和篇幅,但都不能選擇性報道或以特殊方式對待。當投票和拉票活動橫跨境外,我們如何確保大灣區的媒體維持同樣公平的原則?
4. 就算能跨境拉票,競選活動的法律又如何執行?《指引》第14章明確列明投票站外拉票活動的禁制措施,包括劃定禁止拉票區、禁止逗留區等,阻止候選人團隊在貼近票站的空間游說或勸誘選民,或展示選舉廣告,違例的有機會招致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3個月。若投票站設於大灣區,禁止拉票區的劃定與執行由誰定奪?違例者是否送返香港起訴?
5. 同樣地,其他選舉規則,例如禁止在投票站內拍照、甚至選舉舞弊行為等,違者是否由公安當場逮捕,再轉交香港處置?
6. 就境外點票,建制派人士聲稱將填妥的選票運回港有遺失的風險。在現行制度下,所有選票都要嚴謹處理。未填寫的空白選票有既定派發程序,發放選票的數量都要記錄得一清二楚, 未填妥的空白選票不能貿然失去蹤影。既然一疊疊空白選票可安全運到境外,填妥的選票同樣可安全地送回港。
7. 往日的選舉,即使是設於懲教院所或警署等專用投票站,填妥的選票都送回選區的大點票站作點算。 點票前,有時政府人員會急急腳拖著已上鎖的喼到票站,然後票站主任把解鎖後的選票倒入現場其他選票,確保公平。那些就是來自專用票站的選票,哪怕每個票站只有一張,都要認真處理。
用正常的邏輯,選舉就是公開競爭、公平選擇。若理應公平的選舉取決於一系列不明不白的準則和行政決定,選舉只會淪為當權者鞏固自身勢力的工具,反遏公義之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