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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委涉違章連任40年惹爭議 聾人福利促進會:任期限制無回溯力

執委涉違章連任40年惹爭議 聾人福利促進會:任期限制無回溯力

(獨媒報導)年獲數千萬公帑資助的香港聾人福利促進會(聾福),有執行委員被質疑違反會章,總任期超出會章附例所訂的30年上限。事件於上月被會員揭發,聾福當時回應指所有委員均合符當選資格,但將進一步尋求法律意見以釋疑慮;事隔一個月,聾福向《獨媒》表示該條於2018年生效的附例,並沒有回溯力,相關限制應由生效日起計算,因此現屆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合符會章及附例。但有會員反駁,附例並沒有「無回溯力」字眼,質疑聾福任意闡釋條文,解釋並不合理。

聾福:附例無回溯力 由生效日起計算

聾福會章的「有關執行委員及規定職位持有人任期的附例」於2018年12月14日生效,當中列明如果執行委員的總任職年期達20年或以上,不得再連任;提名委員會可以批出「特別延長期」,不過如該名人士於不同期間已出任委員30年或以上,便不可再獲「特別延長期」。

有會員去年底向《獨媒》投訴,指聾福現屆執行委員會中,主席雷偉彬、副主席黎本立及委員曹莉莉的總任期均超過30年,其中雷偉彬更已在任40年。當時聾福回應指,徵詢法律顧問意見後,確認所有當選委員的資格均合符相關要求,而為回應會員的查詢及進一步釋除疑慮,正尋求第二法律意見。

《獨媒》於上月再追問事件進展,聾福回覆指執行委員會就事件進行了深入討論,並對外尋求法律意見,及向2018年制定該附例的相關委員了解訂立附例的原意、任期生效原則,法律意見和訂例委員皆確認,有關附例由生效日起計算,並無回溯力,故此現屆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合符會章及附例。聾福又指,各執行委員皆由社會賢達及專業人士義務出任,現屆委員會已加入5名新成員,為經驗傳承及接班機制建立良好基礎,確保會務可持續及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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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例第4條為「過渡期規定」。

會員斥任意解釋:有執委可做70年?

揭發事件的會員小明(化名)質疑,附例條文中沒有「無回溯力」字眼,亦沒有清楚說明由生效日起計算,形容任何有正常理解力的人閱畢條文,都會理解委員任期上限應從其第一次加入執行委員會當天起計算,否則「豈不是有執行委員會做60至70年?剛加入的新委員也可以做30年?那麼,是不是28年內都不會有更替呢?」

小明又指出,附例中寫有「過渡期規定」,當中指明於附例生效日時已出任執行委員的人士,如在不同期間共計服務年期已超過30年或以上,便不能再連任。他質疑,如果附例真的由生效日起計算,便不須設有「過渡期規定」,令附例「變成一份模糊不清、任意解釋及引起爭拗的文件」,反問「難道有人刻意讓會員以為任期上限是30年,從而可以獲得通過?」

小明強調,2018年周年會員大會通過的附例原文沒有寫明「無回溯力」、任期由生效日起計,而且有過渡期條款,事後如出現不同的解釋,理應在周年會員大會上再經討論和通過,「豈可由執行委員任意闡釋,完全漠視和不尊重會員的意見呢?會員周年大會是一場做個樣的戲嗎?」他又認為,聾福多次提及「法律意見」,但至今未有公開詳情,令人感到疑惑。

律師謝連忠向《獨媒》表示,事件存有爭議性,但難以說聾福的説法是錯誤。他認為會章屬「會內事務」,不滿的會員可以按章召開大會解決爭議,由大會作最終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