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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超30年上限 聾人福利促進會執委被指違規連任 官:錯誤已糾正 裁會員敗訴

在位超30年上限  聾人福利促進會執委被指違規連任  官:錯誤已糾正 裁會員敗訴

【獨媒報導】年獲數千萬公帑資助的香港聾人福利促進會(聾福會),被指在2020年的周年會員大會中,容許擔任執行委員超過40年的雷偉彬連任,違反會章附例所規定的30年任期上限。聾福會永遠會員、「聾耳」董事鄧肇中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宣布投票結果無效,以及禁止9名被告擔任委員。法官陳健強周三(8月9日)頒下書面判決,指雷偉彬當日沒有避嫌、不願意設問答環節,程序上有瑕疵,若然附例未被廢除或修改的話,雷確實不能繼續連任;不過聾福會在翌年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糾正相關錯誤,相信同類錯誤不會再發生,故此裁定鄧敗訴,須向聾福會支付訟費。據判詞,會章附例在2021年被廢除,其後雷偉彬重新被委任為執行委員。

原告為聾福會永遠會員、「聾耳」董事鄧肇中。被告人為:香港聾人福利促進會(聾福會),以及9名當選為2020至2022年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人,包括雷偉彬、李嘉耀、倫碧儀、冼權鋒、黃偉強、張文廸、許加恩、劉國權、葉浩然。

事件關於聾福會於2020年12月11日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鄧肇中指出,據2018年12月通過的會章附例,即「有關執行委員及規定職位持有人任期的附例」,執行委員會成員若在位達30年便不能再連任,故此第二被告雷偉彬沒有資格連任。此外,鄧指該次會議不符合有效會議的條件,鄧在會上發言權亦被無理地限制。基於以上,鄧要求法庭宣布當日會上投票通過的執行委員會名單並無法律效力,以及禁止9名被告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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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福於2018年12月14日制訂「有關執行委員及規定職位持有人任期的附例」

翌年附例被廢除 在任超過30年 雷偉彬繼續獲委任

約一年之後,聾福會在2021年11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除了雷偉彬和李嘉耀之外,其餘7名被告人皆獲繼續委任為2020至2022年執行委員會成員。鄧當日有出席會議,但沒有發言,亦在投票之前離席。

執行委員會同日舉行會議,期間3名在任超過30年的委員包括雷偉彬避席。最終執行委員會以大比數通過廢除「有關執行委員及規定職位持有人任期的附例」。2021年的周年會員大會,雷偉彬以大比數得票獲委任為2021至2023年度的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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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偉彬(左二)(聾人福利促進會圖片)

聾福會稱任期於2018年附例生效起計算 官批有違常識

陳官指,聾福會一方稱委員的任期在附例生效的2018年才開始計算,是有違常識,也不符條文的字面意思;若附例真的打算從生效日起才計算任期,理應會在條文中寫明「從附例生效當日起計」。聾福一方又指附則與會章有不一致之處,惟陳官不同意。故此陳官認為,若然附例未被廢除或修改的話,雷偉彬確實不能繼續連任。

官:職員沒阻止原告人提問 反而盡力協助

有關2020年周年大會的安排,陳官提及當時新冠疫情帶來前所未見的挑戰,政府的防疫規例規定聚會不得超過20人,而當日會議出席者被分別安排在兩個房間裡,原告人身處在細房內,該細房缺乏適當的視像會議設施協助兩間房的人共同參與會議。陳官認為確實有缺失之處,但法庭另需考慮職員和委員有否採取任何措施,以讓會員有機會發表意見。

陳官指證供顯示,時任執行委員會主席雷偉彬以社交距離限制為由,堅持周年大會不設問答環節,陳官認為沒有問答環節是一個缺陷,可能會使投票結果無效;然而證供同時顯示,除了原告人之外便沒有其他人提出問題,職員也沒有阻止原告人提問,反而更盡力在多重限制下協助他發問,包括要求他把問題寫在紙上。

陳官指,原告拒絕寫下問題,因為擔心完成書寫後投票已經結束,另一名職員則提議替原告拍片然後交給會議室,其後原告人的朋友嘗試拍片,但可惜不成功,接著投票便結束。陳官指無人能肯定原告是何時拍片,但他留意到原告確實有投票,而該票亦在點票時計算在內。

原告亦投訴他被拒進入會議進行的活動室或被阻止離開細房,惟陳官拒絕接納此投訴,因沒有證據支持,職員很可能是基於防疫規定而不想他進入活動室,當時身處細房的3名職員包括2名手語傳譯員及一名姓蔡的職員,3人沒有理由要刻意阻止原告人離開細房,蔡更供稱從沒走近原告或與他有對話。基於以上證據分析,陳官不接受鄧肇中稱沒獲得發言機會的說法,反之職員當時在多種限制下全力配合鄧。

官:倘原告有機會就連任資格提出質疑 相信不會獲處理

對於雷偉彬供稱若然鄧有機會發表意見,他會予以處理,陳官則認為,首先基於雷有利益衝突,大會理應交由另一人主持以避嫌;再者,即使鄧有機會發言,並針對雷偉彬的連任資格提出質疑,周年大會也未必會處理相關質疑。有見雷不願意設問答環節,即使鄧寫下的問題獲呈遞給大會,雷也很可能會堅持稍後才處理,尤其是雷不同意鄧對會章附例的解讀。

陳官指,會員有權在大會上表達意見是重要,法庭不能忽視相關權利被侵犯,2020年的周年大會被蒙上程序上的瑕疵,至少當日通過雷偉彬連任的決定應被視作無效。

官:錯誤已在2021年會議獲糾正 拒批濟助

有關2020年周年大會的錯誤有否在2021年周年大會中得以糾正,陳官指不爭議的是原告人只針對雷偉彬的連任資格,即使原告人成功在會上提出質疑,也不會影響另外8名被告當選及獲委任。事實上,有見原告人提出訴訟,聾福會在2021年11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讓會員確認執行委員妥為當選,除雷偉彬及第三被告李嘉耀放棄參選之外,餘下7名被告皆以大比數確認當選及委任。

陳官又指,2020年周年大會結束後,原告人在Facebook撰文指控雷偉彬及聾福會濫用權力、隱瞞違反會章附例,聾福會曾透過電郵和WhatsApp聯絡原告人,邀請面談,但被拒絕。原告人其後向社署「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投訴、向聾福會發律師信,事件獲《獨媒》報導,陳官認為出席特別會員大會的人不會不知道相關爭議,若果原告人相信執行委員做錯,沒有理由出席該次大會卻沒有發言。

基於以上,陳官相信2020年周年大會的錯誤,已在2021年的特別會員大會及周年大會被解決及糾正。陳官相信,經過是次事件,聾福會及任何對此判詞有興趣的人士均上了寶貴一課,若果不是當時生效的防疫規例,聾福會應該會有更好的安排,不論如何,疫情已將遙距通訊引入大家的日常生活,如今已是非常普遍,不同意原告人稱相同情況日後可能再出現。

對於原告人要求法庭頒令,陳官認為沒有實際效用,故此拒絕批出任何濟助。

聾福會曾邀請撤回訴訟 惟原告不予理會 須支付訟費

訟費方面,陳官指入稟的時候,原告人針對雷偉彬連任資格及2020年周年大會的投訴有正當性,但隨著聾福會召開2021年的特別會員大會,相關投訴變得學術性。其時原告人已沒有理由堅持訴訟,2021年的周年大會之後,聾福會透過律師去信原告人的律師,邀請原告人撤回訴訟及不需支付訟費,惟原告人未有答覆,相信他對相關邀請不予理會。而原告人現已敗訴,故陳官看不到任何理由不是由原告承擔訟費,下令原告人向聾福會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12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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