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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串謀暴動罪不成立 官:身處同一單位不一定懷相同意念

6人串謀暴動罪不成立 官:身處同一單位不一定懷相同意念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10月1日凌晨突擊搜查灣仔一個短期租用單位,稱檢獲汽油彈原料及暴力示威者常用的用具。6人原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案件去年12月初開審前,控方突改控一項串謀暴動罪。經審訊後,法官沈小民今(1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旁聽人士聞判後,不禁拍掌,不少人更喜極而泣。張浩輝在庭外表示,對結果感到開心,同時擔心律政司會上訴。陳子斌和沈卓勤表示,鬆了一口氣,本來也不知今日之後會是如何,現時想立即與親友用餐。

被告依次為:張浩輝(23歲)、胡凱富(21歲)、陳子斌(21歲)、蘇美莉(25歲)、李盈莉(17歲)、沈卓勤(24歲)。6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香港串謀參與暴動。交替控罪則指6人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官:沒有搜獲任何汽油彈製成品及半製成品

控方指涉案的單位用作儲存示威物資供示威者使用及提供休息的地方。法官沈小民指,該單位只有200呎,並不寬敞,空間被大量物品佔據,沒有多餘的空間,但物品的數量明顯超出5人需要的用量。單位的出租人鄭先生曾出庭作供,但未能提供資料顯示單位是否緊接上一名租客租出、清潔工作是如何,法庭未能肯定該些物品誰屬,若果指稱物品與被告人有關,是過於武斷。沈官又指,單位內每件物品都有合法用途,即使有玻璃樽、白電油和布條,可是以上僅為汽油彈原材料,部份玻璃樽更留有檸檬,似乎飲品剛剛飲完後隨手丟在一旁,況且警方並沒有搜獲任何汽油彈製成品及半製成品。

租用單位者譯音為「卓簡深」 不符被告名字

至於誰人管理涉案單位,控方指第六被告沈卓勤最大嫌疑,因租用單位的人譯音為「卓簡深」,租出單位的鄭先生更沒有在庭上提供中文寫法,惟被告的名字是「沈卓勤」,沒有基礎顯示以英文寫「沈卓勤」時將姓氏放在名字之後便會變成「卓簡深」。即使閉路電視拍得沈曾進出涉案單位的樓層,但同一層另外有兩個單位,控方證據未能肯定沈就是涉案單位的租用人,難言沈與另外五名被告有任何串謀。

官:不會考慮被捕之後所發生的事

餘下5名被發現在單位的被告,沈官提出「後見之明的偏頗」概念,以警剔人們不要被後來知道在被捕之後所發生的事而影響判斷,因此被告們會否參與10月1日的示威,已是沒有意思,因為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沈官表示判案時只會考慮直至被告被捕那一刻為止的證據。

控方憑單位內搜出的玻璃樽、布條和白電油,推斷5位被告計劃製作汽油彈並帶到示威現場。沈官指,「但客觀事實恰恰相反」,單位內找不到任何汽油彈製成品及半製成品,「甚至連漏斗也沒有」。沈官繼而指,但如果說單位提供一個休息、度宿、閑聊或索取物資的地方,便與客觀事實較為相符,可是與「串謀暴動」的指控仍有一段距離,因為如此目的前來單位的人「明顯各取所需,各有自己的想法和盤算也是自然不過的。」

官:身處同一環境不一定有同一意念去幹同一件事情

沈官重申,法庭給予陪審團「串謀」罪行的指引,其中一點是「每個被告都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同一意念去幹同一件事情。」沈官又指,控方指稱閉路電視拍得第一至第四被告事前曾進出涉案樓層,惟他自己觀看影片後,認為影像模糊,部份更未能拍下被告容貌,故不會給予這些影片任何比重,影片更是從未拍得第五被告的身影。

官:穿黑色服飾、攜有裝備是否一定是暴力示威者?

控方曾傳召高級警司莫慶榮作供,他指稱以多次處理暴動的經驗,單位搜出的保護裝備均常用於暴力示威。惟沈官指,亳無疑問暴力示威者大部份穿黑色衣物,但是倒過來說看,穿黑衣、戴裝備的人士是否一定是暴力示威者?沈官續指,莫慶榮說法的「危險地方」在於,「要警惕不要倒過來說,因為反之未必亦然」,該些裝備屬防禦性質,「難道這些裝備與黑色服飾在合法集會中從不出現?」案發時的社會裡,不時出現合法集會遭警方腰斬的情況發生,警方施放催淚彈,市民一旦來不及離開現場,因而會依賴這些裝備,而且警方施放催淚彈、胡椒噴霧也會在合法集會中發生,因此即使一個人攜有裝備,也不能排除是想參與合法遊行。

控方陳詞時提及,搜出的裝備如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等,會在肢體衝突中使用,並非和平示威者會使用。沈官卻反問控方「把保護裝備也說成可作攻撃性之用,那麼還有什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呢?」並舉例指一場足球比賽中,球員佩戴護脛,若按照控方邏輯,豈不是比賽前都可以推斷,這些球員協議參與一場「非和平的足球比賽」,並打算在賽事中做出暴力違規的行為﹐沈官批評控方未有把因果關係弄清。

首被告張浩輝的銀包被搜出兩張購買共4罐白電油的單據,沈官指,張擁有建造業工作證件,不能排除白電油是工作之用,況且單據與單位內的白電油非必然有關。沈官又指,若果張真的用購買得來的白電油製作汽油彈或非法用途,理應不會保留單據,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其他被告知悉張有意圖用白電油製作汽油彈。

沈官最後指,控方提出的證據存在太多可能性,基於舉證未能達至亳無合理疑點,裁定所有被告的控罪連同交替控罪均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警方在前年10月1日凌晨突擊搜查灣仔軒尼詩道432至436號9樓一個單位,在第一間睡房發現第一至三被告;第二間房則發現第四及第五被告。警方在各人的背包搜獲面罩、護目鏡、黑色衣物、手套等物品,又在首被告的銀包內搜獲購買白電油的收據。此外單位內有一張顯示維多利亞公園的自製地圖、20個空玻璃樽、8樽栗米油、5罐白電油、100條白布及15個打火機。警方當時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5人。至於第六被告沈卓勤,警方在前年10月17日在觀塘警署宣布拘捕。

案件編號:DCCC 908/2019、DCCC 9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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