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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控虛假陳述 官裁定表證成立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控虛假陳述 官裁定表證成立

(獨媒報導)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早前被指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被控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案件今(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蔡玉玲否認兩項控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情指,私家車LV755由控方第一證人於2017年以公司名義登記為車主,並使用一個大埔地址作登記地址。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被告在運輸署網站申請取得該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其後與另一名港台記者到訪該大埔地址,留下聯絡電話,之後再以電話進行採訪。去年7月13日播出的《鏗鏘集》「7.21誰主真相」中,包含電話訪問的節錄以及涉事公司的英文名稱。

控方稱無須傳召任何證人,只須提交第6名證人,即運輸署職員的兩份書面供詞。供詞提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流程,包括申請人只有三項申請用途可選擇,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車輛及運輸事宜;如果沒有剔選任何一項,便無法進行申請,申請人須確認明白和作出聲明。

辯方:報導與車輛用途相關

庭上播放「721誰主真相」全片。辯方指,在片段的9分53秒開始,被告試圖辨認車主身份;14分左右,可見閉路電視拍攝到涉案車輛當時正在道路上,懷疑被不當使用,運送武器作犯罪用途。辯方指,被告希望找出車輛的負責人,以了解車輛當時在道路中如何被使用,而相關報導內容亦純粹與車輛用途相關,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申請登記冊時所作的陳述亦顯然屬實。

控方:採訪和報導非預期使用用途

控方指,被告的申請用途為採訪和報導,兩者均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控方指,被告到登記車輛的住址訪問車主,並在《鏗鏘集》中播出採訪片段,並非運輸署預期申請人的使用用途。此外,如果因為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申請人就能以交通或運輸事宜為由查找車主,任何車輛申請都會跌入「其他交通及運輸」的範疇,即任何人都能得到和披露車主的敏感個人資料,會構成私隱影響。

聽取雙方陳詞後,徐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蔡玉玲選擇不作供,由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

控罪指,蔡玉玲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運輸署網站申請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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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工會相擁聲援

十多名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成員及蔡玉玲友人早上到法院聲援蔡,高舉「無畏無懼無私 撐蔡玉玲」、「Without fear or favour」的紙牌。蔡玉玲身穿黑色上衣到場,神色輕鬆,工會成員及友人輪流上前與她相擁拍肩,亦有友人為她打氣「阿包(蔡的花名)加油!」、「阿包你瘦咗!」蔡以微笑回應。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