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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罪成 官:申請需與自身用途有關、若選項有限應用其他途徑

蔡玉玲罪成 官:申請需與自身用途有關、若選項有限應用其他途徑

(獨媒報導)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作報導用途,被控兩項虛假陳述罪,今被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辯方稱涉案車輛疑被用作運送襲擊者及用作犯罪的武器,因此蔡需查出車輛負責人,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但徐官不接納此說法,因運輸署是針對被告申請證明書的用途,而非針對車輛用途,任何人申請需與自身用途有關。徐官又指,若申請書的選項有限,應該以其他途徑索取資料,例如書面申請。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決時指,本案涉及4個爭議,分別為被告是否為取得證明書而作陳述、是否在要項上作陳述、陳述是否「虛假」這個犯罪元素,以及是否明知而作此陳述。

官:運輸署有責任保障資料不被濫用,如尋仇或滋擾

就是否在要項上作陳述,辯方指運輸署只需考慮申請人有否付款申請而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但徐官指辯方的論據站不住腳,因若按辯方說法,任何人只要付45元,不論目的為何,就可以得到車主的敏感資料,對登記車主的私隱有嚴重影響,而運輸署有責任小心資料會被申請人作不法行為,例如尋仇或滋擾等。而車主亦不會預期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事宜。運輸署亦需保障車主的資料不能公開予任何人查閱。

徐官又指,條例的立法目的為規管道路及交通事宜,例如交通意外時車主需要申請賠償,但衡量政策是立法會的職責,並非法庭職責,法庭要尋找立法原意,顧及法律框架,並不能歪曲原文意思。因此徐官接納控方指,立法機關原意不是讓人濫用資料或獲取他人的重要資料。因此裁定有關陳述是要項陳述。

辯方指車用作運送襲擊者 官:針對申請用途非車輛用途

就陳述是否「虛假」這個犯罪元素,辯方指《鏗鏘集》內容清楚顯示涉案車輛被用作運送襲擊者及疑用作犯罪的武器,因此被告需查出用車輛作犯罪工具的負責人,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的用途。但徐官認為此說法不能成立,因運輸署是針對被告申請證明書的用途,而非針對車輛用途。姑勿論被告選擇哪一選項,都要與被告自身用途有關,包括「與交通及運輸事宜」。

官指若申請書選項不適用 應以書面申請等途徑

徐官又指,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述是否虛假。若申請書的選項有限,被告應該用其他途徑索取資料,例如書面申請,即使三個選項都不適用,她亦不可作虛假陳述。徐官強調被告申請目的是索取車主姓名及地址作採訪及報導,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因此裁定陳述為「虛假」。

辯方指「交通及運輸」意思籠統 官:被告清楚用途

就最後一個議題,是否「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辯方指「交通及運輸事宜」的意思籠統,不同人有不同理解,運輸署沒有發出指引讓公眾及媒體得知其意思,因此法庭不能認定被告與法庭的理解一樣。惟徐官認為,被告不但查找車主身份,更將得到的資料用作採訪及報導,與交通及運輸無關。徐官指被告肯定清楚知道自己為報導而申請,但她仍剔選聲明,確認用途屬實,因此裁定她是「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徐官裁定被告兩罪均罪成。

中大新傳院長求情:記者是民主社會偵探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於中大新聞傳播學院社會科學系畢業,她任職《香港電台》後曾成立《傳真社》,後來成為獨立記者,屢獲國際獎項。而本案的首集《鏗鏘集》節目「721元朗黑夜」更獲獎。中大新傳學院院長李立峯的求情信指被告為優秀的獨立調查報導記者,記者一向被指為「良心守護人」及「民主社會偵探」,報導為的是公眾利益。記協前主席岑倚蘭則求情指,記者為的不是一己私利,查冊是傳媒恆常做法,而今次卻是首次檢控。

徐官指被告目的是獲得車主姓名及地址採訪,即使為報導用途但亦應從正確方式獲取,考慮到沒有證據顯示車主受影響,最後判她兩罪共罰款6千元。

控罪指,蔡玉玲(37歲)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運輸署網站申請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控方案情指,私家車LV755由控方第一證人於2017年以公司名義登記為車主,並使用一個大埔地址作登記地址。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被告在運輸署網站申請取得該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其後與另一名港台記者到訪該大埔地址,留下聯絡電話,之後再以電話進行採訪。去年7月13日播出的《鏗鏘集》「7.21誰主真相」中,包含電話訪問的節錄以及涉事公司的英文名稱。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