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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港鐵站閘門噴泡沫膨脹劑 20歲青年刑毀罪成 還柙候判

被指港鐵站閘門噴泡沫膨脹劑 20歲青年刑毀罪成 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前年9月15日,18歲青年被指在灣仔港鐵站外,用氣罐在閘門噴上白色泡沫膨脹劑,導致開關困難。他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劉綺雲今(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成,下令被告還柙至5月28日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陳銘彥(現年20歲)否認於2019年9月15日,於灣仔港鐵站A1出口,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一道閘門。

控方案情指,警長33401當日帶領小隊封鎖灣仔港鐵站一帶,接近晚上6時,警長獲告知有人在橋底縱火,遂與隊員前往灣仔站A1出口,目睹有人手持黃色膠喉,另一名男子站在出口旁的行人路,被告向該男子稱:「幫我睇住一陣,點火。」警長稱,之後目睹被告手持氣罐在閘門上噴上白色泡沫,於是他立即從後箍住被告,阻止他繼續噴,惟被告掙扎。最終數名警員合力制服被告,並以企圖縱火罪名拘捕。另一名男子則逃往銅鑼灣方向。經化驗後,證實氣罐內含膨脹劑,可用於安裝冷氣時填補窗邊空隙、防止漏水等用途。

辯方在審訊時質疑,警長33401未能肯定「幫我睇住一陣,點火。」此話是出自被告口中。惟裁判官劉綺雲指,警長與被告相距僅1至1.5米,距離十分近,被告頭套非常薄及貼面,警長聽到被告說此話是合情合理。此外,警長立即上前制止被告,沒有望向另一男子或其他人,顯示警長所目睹噴泡沫的人必定是被告,由於被告並非打算點火的人,警方沒有在他身上搜獲縱火物品並不出奇。

辯方又質疑,被告被捕時,手上並非拿著涉案氣罐,控方未能肯定他就是噴泡沫的人。裁判官則表示,反覆觀看影片,觀察到地鐵站閘門前面本來沒有任何鐵罐,但是被告與警長糾纏期間,鐵罐突然出現在閘門的左方,故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本來手持該鐵罐,可是在掙扎期間鬆開手,以致鐵罐跌落在閘門的左方。

裁判官引述化驗報告指,被告的右手套、牛仔褲、右胸衣物所檢取的樣本,與閘門上的白色泡沫物質成份脗合,故肯定被告用右手手持氣罐,而閘門上的白色泡沫皆由被告噴上去。

裁判官指,所有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作供合情合理,沒有重大分歧,所述情況互相脗合,看不到辯方所提出的理由會使證供存疑。裁判官又指被告故意噴上白色泡沫,站長檢查後發現閘門上有白色橡膠狀物體黏住的情況,導致開閘困難,清潔工作亦招致費用,符合法例上「損壞」的定義,故裁定罪成。

控方呈上周建諾的覆核案例,盼裁判官考慮案發時的現場情況和背景,判處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並先下令索取報告。

辯方則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指他被捕後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理,剛巧醫生發現被告先天性心臟位置偏向右邊,對於父母來說是雙重打擊。辯方將於判刑當日再作求情陳詞。

案件編號:ESCC94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