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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年七一毀港鐵站閉路電視及光管 17歲男認企圖刑毀等3罪下月判刑

大前年七一毀港鐵站閉路電視及光管 17歲男認企圖刑毀等3罪下月判刑

(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有市民於港島自發遊行,案發時17歲的青年被指企圖損壞天后站的閉路電視,及企圖縱火焚燒一個紙箱等,被控企圖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等5罪,今(1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3罪,其餘控罪獲法庭存檔。他另於2021年涉藏有54包共7.14克可卡因,今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求情指他一時衝動犯案,沒有攜帶可造成破壞的工具,惟法官王詩麗指「一把雨傘帶去示威現場,一身黑衣,都好明顯」。案件押後至2月10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

被告張世康(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今承認一項企圖刑毀、一項刑事損壞及一項企圖縱火罪,另一項企圖刑毀罪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為交替控罪,無需處理。同案另一被告黎俊熙(18歲),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排期5月22日開審。

張世康另涉2021年藏有可卡因,他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以傘扑打天后站閉路電視及光管

就2020年七一案件,案情指當日下午約4時,戴黑色鴨舌帽、只露出眼睛的黑色面罩、穿黑色衫褲、背黑背包及手持灰長直傘的張世康與黎俊熙,走到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下,雙雙用長傘傘頭扑打鏡頭兩至三下,但鏡頭沒有被損壞。

二人其後走進港鐵站,行下樓梯時用傘砸碎了天花板近出口的四條熒光燈光管,碎片散落在地。二人向下行七八級樓梯後,又一起返回樓梯頂部離開港鐵站,沿英皇道往北角方向行。

被告曾試圖點燃馬路上紙箱 逃至炮台山站被截

當時英皇道已被紙箱、雪糕筒和鐵欄等堵住,二人走到英皇道14號時停下,張世康蹲下以右手拿打火機,試圖點燃一個白色紙箱但沒有成功。其後有人大叫「警察」,二人遂馬上放下傘逃跑,一邊跑一邊除下帽子、面罩、黑外套和上衣,並放入各自背包,張露出棕黑短髮和墨綠色上衣,黎則露出金色短髮和綠色上衣。

二人其後沿電氣道逃跑,期間不停回望,並進入七海商場地下,後離開商場再走到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附近。警察於約4時40分截停二人,帶他們往站內警務室調查,在張的右前褲袋搜得一對3M手套和一個打火機,並在其背包發現鴨舌帽、面巾、手袖、防毒面具及眼罩等,警員其後將他拘捕。

被告尖沙咀酒店上的士被截 警搜54包共7.14克可卡因

至於販毒案的案情則指,2021年9月5日凌晨1時56分,警員於尖沙咀巡邏看見張世康離開皇悅酒店,急步行向位於天文台道與金巴利道交界的一架的士並登上。警員截停的士,發現張是唯一乘客,坐在後座,身旁有一灰色袋,張指該袋屬他本人。

警方搜查灰色袋,發現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5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另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8,477.50元;又在張身上發現一部電話及現金4,587.50元。張被捕,警誡下稱:「阿sir,你搜出嚟嘅毒品都係我自己食。」

警方後查問的士司機,發現張當晚較早時在將軍澳上車,要求前往尖沙咀皇悅酒店,並稱要入酒店數分鐘,叫的士司機等候,數分鐘後從酒店出來被截停。警方其後到其大埔住所搜屋,無發現違禁品,而案中檢獲的可卡因零售價估計為港幣約9,230.13元。

被告刑毀案踢保後再因販毒被捕

控方指,張世康現時19歲,初中畢業,被捕時無業,2020年12月30日因企圖刑毀及企圖縱火罪名被捕,沒有案底亦沒有毒癮。張因刑毀案被捕後獲保釋,其後踢保成功,再因販毒而被捕還柙。

辯方澄清被告被捕時並非無業,而是任酒保,月入1萬3千元;又指他有吸食可卡因習慣。

求情指一時衝動犯案 官:一身黑衣帶傘到現場「都好明顯」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隨機在街上點着遺棄的紙箱,慶幸未造成任何火種。法官王詩麗要求檢視相關相片,控方指僅拍到天后站內情況,顯示有人向上揮雨傘,多名黑衣人以傘陣遮掩,法官稱「原來有咁多人喺度」,判刑時需考慮。

辯方續指,當時有多名示威者在場,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犯案,且只攜雨傘,沒有攜帶任何可造成破壞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法官一度指,「破壞鏡頭都唔需要咩攻擊性,唔需要長矛或鐵棍」,又指被告「 一把雨傘帶去示威現場,一身黑衣,都好明顯」。辯方同意被告欲參與示威,惟是否預謀破壞地鐵設施則有疑點,指同類案件有示威者會攜鐵鎚。辯方又指,港鐵損失不是非常嚴重。

控方則指,被告與黎俊熙並排而行,相繼扑打閉路電視和光管,並接續到英皇道犯案,「唔可以講係臨時決定」。

辯方稱毒品供自己吸食 官拒信納

就毒品案,辯方指被告起碼有一部分或一半是自己吸食,望法官給予折扣。惟法官指,被告當時僅19歲、無業,有54包可卡因在身,灰色袋內又有手提電話和8千多元,身上亦有4千多元,從毒品份量來看,「大家都相信知道發生乜嘢事」;又指被告特意從將軍澳搭車至尖沙咀,去酒店「唔知攞乜」再上的士,無法信納他是自己吸食,不會給予任何扣減。辯方指已向被告清楚說明,不過被告不會選擇就此召紐頓聆訊出庭作供。案件押至2月10日判刑。

承認企圖刑毀等3罪

承認的控罪,指張世康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攝影機;及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四條光管。他並被指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該地點外的一個紙箱。

至於獲存檔的控罪,指他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LED顯示屏。他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作為企圖縱火的交替控罪,指他同日同地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至於販運危險藥物,則指他於2021年9月5日在尖沙咀天文台道與金巴利道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

案件編號:DCCC 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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