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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刑毀港鐵站光管及企圖縱火 另認販毒 青年兩案判監49個月

7.1刑毀港鐵站光管及企圖縱火 另認販毒 青年兩案判監49個月

【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有市民於港島自發遊行,案發時17歲的青年被指損壞天后站的光管、企圖損壞站內的閉路電視,以及企圖點燃一個紙箱等,早前承認刑毀、企圖刑毀及企圖縱火共3罪,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今(10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批評被告的行為自私,妄顧途人可能因為玻璃碎片而受傷,且伙同另一人、攜帶雨傘到場犯案,接著到馬路試圖以打火機點燃紙皮箱,3罪合共判監16個月,與販毒罪的33個月完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

被告張世康(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承認一項企圖刑毀、一項刑事損壞及一項企圖縱火罪。他另於2021年藏有54包共7.14克可卡因,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官批被告行為自私 妄顧玻璃碎片可能傷及途人

就7月1日天后站的案件,王官指被告並非單獨犯案,而是伙同另一人,在人多擠迫的地鐵站大肆破壞,嚴重性不言而喻。她指被告的行為很可能引起漣漪效應,加劇在場人士情緒激動,容易起哄,導致更多人加入破壞。

王官指被告以一身黑色裝束,與另一人雙雙用雨傘扑打閉路電視鏡頭,二人攜帶雨傘到場的目的昭然若揭。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犯案出於無知和愚昧,而王官亦指其行為自私,妄顧途人會因玻璃碎片而受傷。

王官續指,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犯案,離開地鐵站後到英皇道試圖燃點紙皮箱,幸好紙皮箱未有被點燃,否則火勢會擴散。

王官重申法庭不容以非法和暴力的手段表達或爭取訴求,就企圖刑毀、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分別判監9、12和18個月。由於被告認罪,刑期分別扣減至6、8和12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16個月。

7.1案與販毒案完全分期執行

就販毒罪,王官以監禁4年2個月為起點。對於辯方求情稱一半的可卡因為自用,構成減刑因素,王官則指案件沒有召開紐頓聆訊,被告亦沒有作供,因此欠缺證據支持被告的說法,不會就此減刑。被告只能獲得認罪的扣減,判監33個月。

王官考慮被告在干犯刑毀案14個月後,再干犯販毒罪,兩宗案件性質完全不同,因此下令兩案刑期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

控罪指張世康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攝影機;及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四條光管。他並被指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該地點外的一個紙箱。

被告另一項企圖刑毀罪獲准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為企圖縱火的交替控罪,無需處理。以上兩罪指他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LED顯示屏;以及同日同地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至於販運危險藥物,則指他於2021年9月5日在尖沙咀天文台道與金巴利道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

同案另一被告黎俊熙(18歲),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排期5月22日開審。

案件編號:DCCC 81、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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