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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開傘阻港鐵關門後撞警 男學生襲警罪成 還柙候判

涉開傘阻港鐵關門後撞警  男學生襲警罪成  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前年9月2日有人發起「港鐵超合作運動」以配合「三罷」,一名18歲男學生在樂富港鐵站涉以雨傘阻礙列車關門,期間警員接報到場,男生被指撞兩警導致他們受傷。男生早前承認公眾妨擾罪;否認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今(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成。案件押後至1月20日判刑,等候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現年20歲的學生賈雲龍,承認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的滋擾行為;否認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和B。

裁判官屈麗雯指,《NOW》及《無線》的新聞片段僅拍攝到其中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的案發情形,從片中可見警員追截前方黑衣人期間,被告出現,警於是轉向上前制服被告,被告在被制服期間,被警員抱着,被告遂俯身向後退。從《無綫》片段所見有警員嘗試用警棍制服被告。

屈官認為,當另外兩警在追截被告時,報稱被襲的警員B在被告的反方向,B正向被告方向準備攔截,及後走至被告的右手旁抱着被告,B再用警棍揮向被告,被告明顯是迴避警棍而後退,被告並非面對面撞向B。

而警員B曾更改書面證人供詞,由寫被告曾發力改為不肯定是否有發力。屈官認為綜合證供,B與被告無疑是有接觸的,但接觸有可能是被告撞上B,亦可能是B從後衝往被告所造成,因此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沒有意圖襲擊警員B,故裁定這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惟就另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警員A),屈官指事件是在新聞片段拍攝前所發生的,片段見不到不等如事情沒有發生,所以有關警員A的案情只能依靠A的證供。

警員A在庭上供稱被告用上半身撞向A的右前臂,與其書面證供所指的上半身受襲説法不脗合。然而屈官認為,A辯稱用右前臂阻擋被告的撞擊,以致右手有痛楚及麻痺的説法,沒有不能磨合的差異,警員的作供未必每一次也是準確,加上時隔一年,差異實屬可理解,並無改變警員對事件的説法,亦與醫生報告內容的傷勢脗合,故接納警員A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曾質疑警員A是因過度用力揮動警棍而受傷,惟屈官認為警員A面對這方面的盤問清晰否認,辯方亦無實質證據證明警員A的傷勢是因此而造成,因此辯方的質疑不成立。由於控方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控罪元素,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未令物品損壞或人命傷亡盼輕判 官:相當大可能判禁閉式刑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就讀教育大學,是個有理想的青年,未來希望在運動相關的行業發展如成為球隊軍醫。被告過往成績優異,有多項獎學金及獎項。多名過往曾任教被告的老師亦有為他撰寫求情信。

其中,被告在進修學院的講師形容被告上課認真、對老師有禮、有清晰目標、表現非常令人滿意,更在信中描述被告過往參加義務性的實習活動,被告對特殊學生的細心,令他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辯方強調,被告當日是受到網上群組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的參與程度不深,亦不算激進,案情主要是打開雨傘,屬同類型案件中相對不嚴重的,更未有令物品損壞或人命傷亡。被告不想訴諸暴力,只是用自己認為最和平的方式做了這些不應該做的事。

辯方引述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機會,判以較輕的刑罰。惟屈官指襲警屬嚴重罪行,被告相當大可能面臨禁閉式刑罰,一般而言有可能面對即時監禁。

旁聽席在目送被告進入犯人欄時,高呼「撐住啊」,被告家屬在步出法庭時雙眼通紅,需用紙巾拭目,有「旁聽師」哭得比家屬更淒厲。

案件編號:KTCC 2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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