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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提上訴 官3個月內頒判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提上訴 官3個月內頒判決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前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囚4.5個月。三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6日)續於高等法院處理。就律政司一方爭議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可要求提供資料,上訴方指,《國安法》實施細則並非可向非「外國代理人」索取資料的「萬用刀」,強調如果條文字眼沒有該意思,不能以對條例實用性的看法來主宰其意思。庭上透露徐漢光曾就通知書提司法覆核但終撤回,上訴方指當時認為可於審訊處理通知書合法性的爭議。雙方完成陳詞,法官表示會在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決。而鄧岳君離庭時手持劉曉波和林徽因的著作,指今天是農曆10月25日「大雪」,希望在六四35周年,六四死難者能「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

鄧岳君 徐漢光
鄧岳君(左)、徐漢光(右)

鄒幸彤向旁聽做勝利手勢 鄧岳君攜劉曉波林徽因著作到庭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刑事上訴。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審理,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正還柙的鄒幸彤今續手捧大疊文件入庭,在3名女懲教人員押解下坐在後排律師席。「王婆婆」王鳳瑤向鄒喊:「鄒大律師加油!」鄒笑說:「我見到你啊頭先,好大聲啊你」,王說「驚你聽唔到呀!」、又指鄒「瘦咗咁多」、「又靚咗好多」,勸勉「入面食多啲嘢」。散庭時,鄒笑着向旁聽席做心形和勝利手勢。

王婆婆
「王婆婆」王鳳瑤

准保釋的鄧岳君則攜同劉曉波的《悲劇·審美·自由》及林徽因的《你有理由等待更美好的繼續》到庭,指無論是否理解或認同劉曉波的信念,他也是一個值得尊敬的悲劇英雄、理想主義者;又形容林的書名是一個「阿Q」的說法,而今日是農曆10月25日「大雪」,加起來是六四35周年,希望六四死難者能「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

上訴方:不能以對實用性看法主宰條文意思、當條例為「萬用刀」

上訴方及律政司昨爭議,《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須否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律政司指條文目的是讓警方快速有效地調查,若要先證明組織是外國代理人才能索取資料,會令條例變得無用。

戴啟思今回應,控方從警方角度出發,就「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採用廣闊的詮釋,容許他們調查「可能是」或「看起來是」、而非「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的組織。但他強調,如果條文字眼沒有該意思,不能以對條例實用性的看法來主宰其意思(“The perception of utility cannot rule the meaning of the words if they do not have that meaning.”),重申法例清楚訂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如不符合便毋須提供資料。

戴啟思續指,作為「外國代理人」本身並非罪行,警方亦可以採用「提交物料令」等作調查。他不同意律政司稱若須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會令附表5變得無用,指條例是頗為有用的調查工具,但並非「萬用刀」、可向事實上不是「外國代理人」的組織索取資料。

他又指,條例列明「已盡應盡的努力」及「由於非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不遵從通知是辯護理由,但若被告不是外國代理人,沒有所要求的資料,相關抗辯理由根本不適用。

戴啟思
戴啟思

上訴方:國安案須及時辦理、法例無禁止於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就律政司一方昨指,上訴人不應在刑事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而應提出司法覆核。戴啟思回應,刑事審訊的原則是無罪推定,一般而言被告有權就與案有關的議題提出挑戰,而實施細則沒有禁止被告在審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他又指,通知書限期只有兩周,律政司主張應在限期內提出司法覆核是令人驚奇(extraordinary),強調司法覆核應妥當(properly)地作出,實施細則亦無明列任何時間限制,且上訴人未如期交資料後已立即被控及還柙。

戴啟思又指,《國安法》列明危害國安案件須「及時」辦理,但一般司法覆核即使緊急也未必能在兩三個月內審結,強調除非法例清晰列明不允許,否則相關挑戰應先由裁判官處理,如未能處理再押後審訊提出司法覆核,本案的程序實為正確。

至於針對侵害私隱權的爭議,戴啟思強調索取的資料涉及個人私隱,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只有在法庭命令或成文法則(enactment)下才能披露,但「實施細則」僅為附屬法例,不能以此索取個人資料。他又反駁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拒交資料時無提出私隱權的關注,指無法例規定被告一開始便要識別出挑戰的議題。

徐漢光曾提司法覆核但撤回 戴啟思認為可於審訊處理

就司法覆核一點,張卓勤回應,司法覆核申請應從速(promptly)展開,且須在申請理由源起計三個月內開始進行,不能隨申請人想等多久就多久;而本案徐漢光其實曾提出司法覆核,但在通知書期限前撤回申請。

吳加悅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左)、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右)

戴啟思回應,該司法覆核申請由他處理,但他當時認為繼續申請不恰當,因該議題會和可以由裁判官於審訊處理。法官黎婉姬一度指他應更早提出,戴啟思指因該申請最終被撤回;又重申上訴人在通知書逾期後即被控。

雙方陳詞完畢,法官指會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鄧岳君和徐漢光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3人原審罪成 各判囚4.5個月

國安處前年8月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成員和活動等資料,鄒幸彤、徐漢光及鄧岳君今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5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幸彤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加上另涉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須繼續還柙。

控罪指,3人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鄒幸彤
鄒幸彤

案件編號: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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