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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 鄒: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 鄒: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2021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囚4.5個月。三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上訴案件,今(14日)被高等法院全部駁回。原獲保釋候上訴的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撤銷保釋,須即時服刑,鄒幸彤則於離庭前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辯方表示將申請上訴至終院。

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裁定,辯方不能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並同意原審指,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實施細則原意明顯賦權警務處長廣泛權力作調查,要求須先證明組織身分是不合理。法官亦認為,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的資料、及控方證人拒答問題,均沒有令審訊不公。

黎婉姬
高院原訟庭法官 黎婉姬

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審理,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鄒幸彤
鄒幸彤

鄧岳君及徐漢光須即時服刑、將申請上訴至終院

3人聞判表現平靜,上訴方表示將向原訟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並欲為鄧岳君及徐漢光申請保釋候上訴,惟法官認為應待上訴方提交相關文件和陳詞後再開庭處理,現階段亦無權處理保釋申請。散庭時,鄒幸彤於被押返羈留室前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被女懲教人員伸手遮擋其嘴部位置。鄧岳君及徐漢光則微笑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喊:「頂住!」、「保重!」

鄧岳君及徐漢光於宣判前在法院外見記者,徐漢光指所有港人均知道支聯會是市民自發的愛國團體,卻於本案被指為「外國代理人」,認為控方未能指出支聯會是哪個國家的代理人、及他們如何為此「神秘國家或團體」服務下,「根本冇資格問我哋攞資料」。鄧岳君則表示以平常心面對,並因支聯會被指為「外國代理人」,而對八九民運被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感同身受,惟鄧補充指他們上訴失敗將判監,但六四的民眾卻是喋血街頭。

鄧岳君 徐漢光
支聯會前常委 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

官裁定審訊不可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作辯護理由

黎婉姬今駁回3人定罪及刑期上訴。其中原審裁定辯方能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解釋指現時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而一般而言除非明文規定,所有組織都沒有義務披露其組成和活動資料。不過,黎官推翻此裁決,認為通知書的合法性並非控罪元素,辯方不可於刑事審訊以挑戰其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而條例只要求發出的通知書「表面上有效(valid on its face)」及未被司法覆核推翻。

黎官引述鄒幸彤煽惑六四集會案終院判詞,法官李義曾提及,若一個人是某個行政命令針對的對象,而他沒有提出上訴或上訴失敗仍違反該命令,根據案例他不能於事後的刑事審訊透過挑戰命令的合法性來抗辯。

黎官認為該情況於本案也適用,指提交資料通知書明確發給各個被告,他們有足夠機會挑戰通知書合法性,亦清楚若不遵從或會被控告,他們亦可就此申請司法覆核。事實上,本案徐漢光亦曾在通知書限期前提出司法覆核,只是最終沒有繼續申請,本案被告並非直至被控前都沒有機會挑戰通知書。

官指立法原意明顯賦權警務處長廣泛權力調查

黎官又指,國家安全一向是重要議題,須認真考慮和處理,而《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原意是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協助《國安法》的實行,因此附表5有關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的措施,應該反應迅速和有效,而立法機關原意,亦明顯是賦予警務處處長廣泛的權力以調查危害國安的罪行。

黎官續指,要將警務處處長決定發出通知書的理據、或正進行調查的資料,放到刑事審訊中作檢視,不可能是立法原意;而考慮到支持發出通知書的資料性質、及牽涉機密材料的可能性,在一個繁忙的裁判法院決定通知書的有效性,也不可能是立法原意,於較高級法院以司法覆核處理會較適合。

官同意原審 裁控方毋須證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就上訴方早前爭議控方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非僅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外國代理人才能發通知書,黎官則表示,同意原審裁定支聯會是否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並非控方要舉證的控罪元素。

黎官又指,附表5的措施是針對勾結境外勢力罪行,若警方在採取相關措施前須達至刑事舉證標準,是有違《國安法》的原意和目的;又參照附表5類似條文,指明顯地要求警務處處長在發通知書前,須按刑事標準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合理、不合邏輯和荒謬。

黎官指,涉案控罪元素僅包括四點:通知書表面上有效;通知書已妥當地送達被告;被告是支聯會幹事、管理或協助管理支聯會的人;及被告未有盡應盡的努力、亦非因其不能控制的原因而無遵從通知規定。

官指資料被遮蓋、證人拒答問題 無令審訊不公

上訴方亦爭議,本案部分資料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控方證人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亦獲容許不回答問題,令被告未獲公平審訊。黎官認為,原審隨審訊發展不時審視披露情況,以確保審訊公正性;而她應被告要求檢閱被遮蓋的材料,以判斷控方要求不披露是否正確時,認為全部均恰當地被遮蓋,不披露相關資料不會對被告造成任何不公。

至於洪毅拒答問題,黎官指比較過洪拒絕回答的事項以及被遮蓋的材料,認為顯然原審已曾盡職地(diligently)協助鄒幸彤取得可以披露的資料,認為審訊公正沒有因此受損。至於上訴方爭議,通知書越權、對被告構成不可能負擔、不可追溯等,黎官則直接引述多段原審判詞,指同意其分析和裁決。

洪毅
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 洪毅

官指被告一開始已堅決不遵從 判刑非明顯過重

就刑期上訴,法官同意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而被告明顯從一開始已堅決不遵從通知書要求,並一同行動,高調舉行記者會並向警務處處長遞交公開信,認為原審判刑沒有出錯,亦非明顯過重。

3人原審罪成 各判囚4.5個月

國安處2021年8月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於兩周內,提交包括支聯會自成立起所有成員、及自2014年起與多個組織的活動資料和通訊紀錄,但遭拒絕。鄒幸彤、徐漢光及鄧岳君去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5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幸彤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加上另涉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須繼續還柙。

翻查資料,3人於去年9月10日首度提堂被拒保釋,鄧和徐同年10月22日獲准保釋,共還柙42天。至於鄒則一直還柙至今,逾兩年半。

本案主要爭議為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及通知書不合比例地侵犯私隱權、結社自由等人權。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決時指,《國安法》實施細則「不容挑戰」,警方只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發通知書是正確做法。而「外國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警方需全面搜查,索取資料的要求「節制」、並非「漁翁撒網」,但被告毫無意圖提供任何資料,故裁定罪成。

控罪指三人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前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梁錦威陳多偉承認控罪,各判囚3個月, 已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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