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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理事罪成

【羊村繪本案】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理事罪成

(獨媒報導)已被撤銷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自首提堂起已還柙逾12至13個月。案件今(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健偉裁定5人罪成。辯方反映望能盡快處理求情,郭同意,但稱「今天比較困難」,終押後至本周六中秋節(10日)求情及判刑。本案是香港自1967年後,首宗被告不認罪後裁定罪成的煽動刊物案。被告開庭前神情輕鬆、不時交談,獲悉罪成後表現平靜。散庭時,被告紛紛向旁聽席揮手,惟有懲教大聲呼喝:「快啲入晒去!」

兩度押後共3小時裁決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黃廷光、黃宇逸及關文渭。

案件原定今午2時半裁決,被告開庭前陸續進庭與律師溝通,惟法庭書記於接近2時半,才突然表示法官需押後至下午4時開庭。眾被告於下午4時再入庭,惟至約4時10分,法庭書記再稱需時翻譯新聞摘要,押後至下午5時至5時15分開庭,旁聽人士嘩然。案件最終於下午5時43分開庭,法官郭健偉裁定5人罪成。控方其後讀出各背景的被告,其中黎雯齡、陳源森和方梓皓均拒絕提供其教育程度、健康和家庭狀況。

詳細判詞:【羊村繪本案】官稱散播憎恨謠言或比煽暴更有效推翻政府 為維護國安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根據法例,本控罪首次定罪最高罰款5千元及監禁2年。由於一般刑期「扣假」後可減三分一,意味被告最終刑期若少於一年半,還柙日子已超出服刑日子。案件於今年7月初開審時,辯方已曾表示被告還柙一年,若再拖延會非常不公:「其實好快去到一個位,無論法官判咩都已經過咗(刑期)。」

曾控告《大公報》 1967年後未再動用

煽動罪於1938年由港英政府訂立,涵蓋「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及「刊發煽動刊物」等罪行,最早期拘控均與左派報章有關。

1952年,《大公報》轉載《人民日報》批評港英政府的文章,被控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大公報》須停刊12天,社長和總編分別被判罰4千和3千港元。六七暴動期間,3家左報《田豐日報》、《香港夜報》及《新午報》被控刊登煽動文字、發布假新聞等,被勒令停刊半年,負責人被判監3年;而當時年僅18歲的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亦在中學派發375張批評政府「不准我們愛國」及「推行奴化教育」的單張,被判監兩年。

伍巧怡就保釋上訴 終院裁國安嚴格保釋標準同適用

煽動罪自六七暴動後沒有再於香港使用,但「休眠」逾50年後,再於兩年前首度被動用,於2020年3月拘捕民主黨鄭麗琼「煽動意圖」,9月拘捕及加控快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

國安處其後更常動用煽動罪作拘控,本案被告去年7月被捕,並於7月至8月被落案起訴,不獲保釋。其中伍巧怡去年12月就保釋被拒上訴至終審法院,惟遭拒絕,終院裁定煽動罪涉危害國安,《國安法》嚴格的保釋標準適用。同月,《蘋果日報》高層遭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前《立場新聞》總編鍾沛權及署理總編林紹桐亦同被控該罪,被拒保釋還柙至今。

本案為第3宗被定罪的煽動刊物案,早前涉煽動刊物的兩案被告均認罪,其中張貼罵法官海報的41歲物管經理判囚8個月設計及派發港獨單張的45歲女文員及17歲中四男生,分別判囚13個半月及更生中心。據《獨媒》統計,至今已有共50人涉煽動罪被捕,35人被起訴或被加控相關控罪,7人被定罪。

5名被告為: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工會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工會秘書伍巧怡(28歲)、工會司庫陳源森(25歲)及工會委員方梓皓(26歲),職業為言語治療師,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3)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4)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5)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854/2021

審訊第一日:
首宗煽動刊物案開審 控方指羊村繪本宣揚分離主義、製造仇恨、荼毒思想

審訊第二日:
【羊村繪本案】表證成立押718結案陳詞-辯方批拖延對被告不公

結案陳詞第一日:
【羊村繪本案】控方稱煽動罪可引發叛亂和內戰 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結案陳詞第二日:
【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繪本無煽動性 控罪字眼模糊致寒蟬效應、懲罰異見者

結案陳詞第三日:
【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聯合國報告指煽動罪過寬 立法局曾通過收窄定義惟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