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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派港獨單張 46歲女囚13個半月、17歲男入更生中心 官:明顯違抗《國安法》

認派港獨單張 46歲女囚13個半月、17歲男入更生中心 官:明顯違抗《國安法》

【獨媒報導】45歲女文員及17歲中四男生,涉前年5月至12月設計及派發具「香港人要獨立建國」及「抵抗赤化,唯有獨立」等字眼的單張,前者已還柙近8個月。兩人承認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今(31日)於區域法院分別判監13個半月及判入更生中心。法官郭偉健裁定單張上「香港人建軍」字眼具「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並指被告於《國安法》實施後派發單張,串謀煽動以暴力達致香港獨立,罪行與《國安法》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非常接近,明顯是違抗《國安法》,判刑須對整體社會及被告有阻嚇及懲罰性。他又指辯方只呈上1952年《大公報》判罰款的本地案例不完整,主動提到六七暴動時有報章社長判監三年,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亦因在中學派發煽動單張而被判監兩年。

官裁單張必然意圖煽動暴力:中央不可能准港獨

控方與第一被告早前展開「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討論涉案單張有否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控方強調單張上「香港人建軍」、「抵抗赤化,唯有獨立」等字眼,連同沒有五星圖案、染血的黑洋紫荊標誌,必然煽動人以暴力抵抗中央政府;惟辯方批評控方只是「想像」,強調《基本法》容讓人們合法更改政制,包括港獨及建軍,不必然使用暴力。

法官郭偉健今裁定,涉案單張必然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對於辯方指可用和平手段達成單張上主張,郭反駁指單張上無提及任何和平手段 ,而是明確要求「香港人建軍」,也明確指香港人要「獨立建國」和「取回主導權」。他不同意辯方聲稱港獨可透過說服中央達致,直指《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僅是擁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很明顯中央政府不會容許香港獨立。而兩名被告正正知道香港不可能獨立,才會說獨立是唯一出路,並號召透過「建軍」來達致這目標。

官指被告號召建軍爭港獨 染血黑紫荊預視將有死傷

對於辯方指理論上香港可說服中央讓香港設軍隊,郭偉健亦批不切實際,因《基本法》列明中央政府負責香港防務,並派解放軍駐港,他亦肯定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會容許另一些人在自己領土建軍。他續指,兩名被告同樣清楚這事實,故號召建軍必然是要抵抗中央和香港政府。

郭續指,單張上「香港人,建軍!建國!」,正正顯示被告欲叫香港人先組織及訓練武裝軍隊,繼而建國。但由於中央不會容許這發生,故一旦建軍爭取港獨必然會流血,而單張上染血的黑洋紫荊,正正反映被告預視爭取港獨的過程中,很多人會被殺或受傷,而流血是達致獨立時無可避免的。

郭續指,涉案單張於《國安法》通過後設計及發放,又提倡港獨和建軍,明顯是違抗(clearly an act in defiance of)《國安法》,煽動他人循非法暴力途徑改變香港制度。而曹雪芯被捕時形容文宣是「未成事嘅夢想」,更見她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達致香港獨立,故裁定單張具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判刑時亦會以此作考慮。

官稱辯方案例無參考價值 引六七暴動案證判監是選項

本案法例由殖民政府於1938年通過,自1967年後已沒有再於香港使用。代表曹雪芯的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時,呈上1952年香港《大公報》社長和總編分別判罰4千和3千元的案例,及4個前英國殖民地新西蘭、馬來西亞和加納的案例,強調量刑原則是「罰款先於監禁」。

郭偉健今指,海外案例並沒有參考價值,因量刑時應考慮煽動罪的個別背景。至於本地案例,郭偉健則批關大狀呈上的案例不完整,他舉例指,1967年的「六七暴動」有報紙社長因刊載煽動性文字而判監三年,而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亦在18歲時於中學派發375張批評殖民政府「不准我們愛國」及「推行奴化教育」的單張而被判監兩年,可見在暴動爆發時判監亦是選項,而此項罪行的量刑範圍十分廣闊。

官稱本案與「煽動分裂國家」非常接近

郭偉健續指,本罪最高刑期為監禁兩年,而被告串謀煽動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並煽動建軍、以暴力達致這目的,罪行與《國安法》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非常接近(very close),並引唐英傑案指判刑應對整體社會及被告有阻嚇及懲罰的作用。

法庭早前下令索取中五生的背景報告、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代表黃俊偉的大律師梁耀煒求情指,報告正面,黃還柙兩個月已受到很大教訓。他在還柙時看到許多年青囚犯,明白知識和學歷很重要,決心努力讀書,去年9月開學後學業有明顯進步。辯方指,被告明年應考中學文憑試,望能盡早服刑完畢繼續學業,望法庭考慮到他認罪、有真誠悔意、會專注學業,採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主事者判監13個半月 次被告角色較輕入更生中心

郭偉健判刑時指,首被告曹雪芯為主事者,在次被告黃俊偉僅16歲、就讀中四時,利用他的幼稚年輕犯案。曹有份製作、列印及分發單張,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令罪行更嚴重。考慮到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分發單張的規模小、分發形式業餘,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然而,由於她對同意案情有爭議,法庭並需就此展開「紐頓聆訊」,裁定她具煽動暴力意圖,故最終只給予25%扣減,曹被判監13個半月。

至於次被告黃俊偉,郭偉健指他的角色較輕,且其不成熟令他較易受人擺佈,或透過犯案來增加自信。郭指,被告需要人引領他重回正軌,故採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讓他能受適當的訓練和監察並改過。郭並指,留意到被告還柙後改變了很多,比以前更有動力學習,學業成績也有進步,肯定如他保持表現,必能在下一學年開始前獲釋,能於下年應考中學文憑試考入大學。

散庭時,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高呼:「保重!加油!」,亦有人說:「新年快樂!」

承認案情指,45歲的曹雪芯與17歲的黃俊偉前年5月於「旺角鳩嗚團」認識,曹叫黃設計提倡港獨的文宣,黃遂製作有黑洋紫荊、寫上「香港人要獨立建國!香港人要取回主導權!抵抗赤化,唯有獨立!香港人,建軍!建國!」及「香港聯邦共和國」等字眼的單張予曹,曹於辦公室印刷,並於12月在灣仔灣景中心大廈及附近行人天橋放置約一百張單張。曹曾邀請黃協助派發,但黃拒絕。曹被捕後承認擺放單張,又形容電腦儲存的文宣為「未成事嘅夢想」,而黃被捕後亦承認幫曹設計文宣,曹請他吃飯作回報,但他事後已刪除與曹的對話,因擔心可能違《國安法》。

兩名被告曹雪芯(46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文員)及黃俊偉(17歲中五生),承認於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11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及/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刊物。

案件編號:DCCC7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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