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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石者誰敢自稱無罪?——殘疾人士工作能力評估的荒謬

擲石者誰敢自稱無罪?殘疾人士工作能力評估的荒謬

何謂「最低」?用顯淺的中文解釋就是低無可低,如果有比最低更低的話,就是犯上了語病,舉個例子如果某君的薪金竟然合法地比法定水平的「最低工資」更低的話,正就是犯上了邏輯的毛病——然而這不是簡單的一個例子,數以千計的殘疾人士正對比最低工資還要低的這個荒誕局面,而且更要面對充滿歧視意味的「自願性」工作能力評估機制,按評估結果扣減最低工資百分比。。

勞褔局局長等高官一直強調工作能力評估機制是純粹自願性質,必須由僱員,即殘疾人士所啟動,所以利益歸於僱員,由此推論出此機制並非歧視云云。可是殘疾人士一如許多弱勢社群,面對手扼糧口的老闆,在權力不平衡的狀態下,是否一如局長所言真正地擁有啟動機制的獨立判斷能力?舉一個例子,在學生和學校權力不平均狀態下,所謂的自願驗毒計劃是否真正的自願?局長所言,似乎是脫離了現實層面。

撇除啟動權的問題,本身工作能力評估機制已經是充滿問題,譬如:角色矛盾,社會機構負責工作配對,但立法後要社福單位同時兼負評估的角色,該將此形容為對工作配對機制的不信任,抑或是為日後可能出現的官、商、社福機構勾結壓榨弱勢社群留下基礎,實不得而知,更遑論我們是否真的有一絕對客觀的機構去進行一次性、不設上訴的評估,悲劇性地評估結果直接影響一個希望自力更生的人在社會的生活素質。

上述只是執行上的問題,更重要及無法理解的是評估機制的基礎理念(rational ):工作能力評估的潛台詞就是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是絕對地較健全人士為低。這使我想起《聖經》的一個小故事,犯罪的人要被公眾亂石擲死,可是擲石者誰敢自稱無罪?,高聲要求工作能力評估的健全人士,多少人可以拍心口說自己的工作能力是100%,不存一絲懶惰、得過且過的行動和心態?在不能保證健全人士可達100%的工作能力評估,我們又有甚麼理據要求比我們不幸的人士進行此不仁的評定?如果說這並非歧視,實在難以理解。

當然,道德高地永遠是易守難攻,俟身此堡壘總能把東西批得落花流水。為了大局,適時適量妥協是政治的必修科,可是我相信妥協的基礎是尊重,包括對法例原意:即勞力價值的尊重,由其是種種證明殘疾人士比健全人士在工作時要付出更大的勞力,對工作有更大責任感。因此,若將工作能力評估視之為妥協,必須有相等的條件以減緩此機制所引起的歧視與不公。而此條件理應是政府對於評估結果後作出相應補,務令殘疾人士的工資能夠真正地與健全工作者有相等的待遇。並用此證明政府所說的「傷健共融」,並非一席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