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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與國徽

國旗與國徽

近日心情起伏不穩,比較少和讀者長文討論,今天情緒較為平復,跟大家討論一下國旗和國徽的意義。

我不厭其煩地多次表明,個人對所有國家的國旗都會保持尊重態度,這是基本禮貌。

但國旗和國徽是否神聖不可侵犯?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境況,今天要講的故事,發生的地方,正正就是對污衊國旗者恨之入骨的美國狂人特朗普 - 統治下的美國。

1984年8月,美國人莊遜(Gregory Lee Johnson) 在達拉斯共和黨舉行的全國大會場外焚燒一面美國旗(附圖),抗議列根總統的一系列政策,並且高呼 “America, the red, white, and blue, we spit on you!”
(意指向星條旗吐口水)。

莊遜隨即被警方拘捕,被德州政府控以「褻瀆國旗煽惑他人憤怒」罪名。

雙方一直上訴至最高法院,直到1989年6月21日最終判決,也就是美國史上最著名的 “Texas vs Gregory Lee Johnson 491 U.S. 397” 案。

莊遜一方以「焚燒國旗屬於 Symbolic Speech (象徵性言論)」作為抗辯理由,最終高等法院9位法官以些微多數5:4(一票之差)判莊遜上訴得直。

最高法院數以百頁計的判詞,總括來說就是控方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賦予人民應有的言論自由。

意思就是,象徵性言論 (symbolic speech)就是言論的一部分。

讀者如果不明白,我就戲劇化地去解釋:
一個美國人可以在電台公開表示「我憎恨美國,反對它粗暴入侵伊拉克」。
但如果他是啞巴呢?
他可以投稿報紙「我憎恨美國,反對它粗暴入侵伊拉克」。
但如果他是文盲呢?
他可以焚燒美國國旗,表達不滿。

首席法官Brennan數以萬字的判詞裏面,我最佩服的就是這幾句(大意) : 「說來有些淒美,國旗需要保護的, 必須包括那些褻瀆國旗的人,懲罰他們,並不會令國旗更加神聖....」

李懂媽

#路透社莊遜焚燒國旗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