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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拗遊行書面申請是否違憲 六四非法集會案八月宣判

北角情況2011年6月4日深夜,警察在英皇道電廠街交界圍堵正前往北角警署的示威者。(Candy Mok堤供)

這一兩年,在遊行示威被拘捕的示威者數以百計,正式起訴的個案亦愈來愈多。2011年三次大規模拘捕,包括三月六日佔領德輔道中集會、六月四日踢保集會,以及七一千人堵路,在今年逐一開審,其中以六四踢保集會涉及的罪名最重。八名被告分別被控以非法集會、參與或組織未經授權集會,還有明知而繼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案件於七月十八日(上星期三)完成審理,押後至八月廿四日宣判。

八名被告分別是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世鴻、洪曉嫻、明偉添和陳秉鳳。案情指,百多人於2011年六月四日燭光集會結束後,沿英皇道往北角警署方向遊行,目的是要到北角警署取消三月六日被捕者的擔保,以抗議警察濫捕。警方於英皇道跟電廠街截停遊行隊伍,之後遊行隊伍試圖繼續向前行不果,被警方包圍個多小時,最終五十三人被捕。

有參與遊行的示威者認為,當晚警察攔截示威隊伍是有心製造混亂,以圖將影響交通的罪名加諸示威者身上。辯方的案情指,警方在遊行前已透過傳媒得悉將有示威舉行,示威者在出發前曾與警民關係科達成遊行路線的協議,而由維園出發至電廠街截停前,警察更一路護送遊行隊伍,因此根本不應按《公安條例》控以「參與或組織未經授權集會罪」。辯方更挑戰公安條例中要求遊行組織者事前必須「以書面」通知的規定,認為這項要求是為遊行集會加諸不成比例的限制,但此說被法官杜浩成否決。

三項罪名中,最嚴重者為非法集會罪,可處三年監禁。控方指出,八名被告曾經在不同時段,動員或參與衝擊警察防線,破壞社會安寧,令其他人驚恐,並導致英皇道大塞車。控方一共傳召了三十八名警察,包括總警司級數的警官,以及兩名公共車輛司機。辯方就着非法集結的主要抗辯理由是,警方在電廠街截停遊行隊伍後,在沒有提及理由下以人鍊禁錮示威者,屬於非法禁錮,示威者試圖突破警察的無理封鎖,不應算是犯法。法官杜浩成在這一議題上與辯方律師針鋒相對,明顯傾向控方立場,更處處從警察執行職務的難處着想。例如,一) 雖然杜官也承認公安條例並沒有授予警察在拘捕前無理禁錮示威者的權力,但他還是認為警察應該有權這樣做,不然的話就無法控制住場面。他認為,如果警察在禁錮示威者時說明懷疑他們犯法或即將拘捕,示威者的情緒將會一發不可收拾,警察尤如「以卵擊石」,更構想出多個持攻擊性武器傷人的情況,以測試辯方的立場。二) 警察不能在禁錮示威者時說出正確的法律依據是很正常的,因為警察不是法律界人士,不可能熟讀法律條文,連法官也不一定能背出相關條例,辯方如此要求警察是不合理,云云。

控辯雙方另一個爭拗焦點是認人程序。事件在一年多前發生,警方一直沒有安排證人對被告進行「列隊認人」的程序,只是在2011年9月由重案組安排部分警員觀看錄影帶,在帶中點出各個被告。所有證人都要到了今年六月開審後,才唯一一次於法庭上指認出被告人。辯方認為,這樣的認人程序對被告絕不公平,但所有有關認人的抗辯都被杜官駁回。

此案總共審了十八日,杜官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廿四日宣判,暫時未知道如果罪成,會否於同一日判刑。此案另一引人關注的地方是,法庭對於被定罪示威者的判刑,有愈來愈重的傾向:從港鐵搶咪案兩名涉案者判監兩個星期(近日上訴得直改判罰款),替補機制論壇衝擊案判監兩個月,由杜官負責的中聯辦襲警案,被告泰歷更被重判入獄六個月(正保釋等候上訴)。如果六四案八名被告因參與遊行被判監,將會成為具指標作用的判例。

記者:周嘉怡、吳鎧同、羅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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