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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周記:誰不把警察當人了

六四廿二周年那一晚,警察再次大開殺戒,大手拘捕五十多名示威者。上周獨媒覃俊基撰文,細說被捕後的遭遇及與拘捕他的警員之間的相處,及由此對警察的所謂「階級性」的思考。當然,總有人恨警察恨得義無反顧,但至少從六四當晚及三月六日警察對113名示威者的拘捕經驗,不少朋友亦經驗了也許與作為當權者鷹犬的刻板形象不完全一樣的警員:可能是比較友善的、比較好奇的、比較家常瑣碎的、比較文靜的、比較具同理心的、比較柒的、比較淆底的,不一而足。觀察加上自身經驗,兩次大規模拘捕之後,友人之間其中一個主要的話題,都是負責處理自己的那位警察有甚麼特徵,作風如何,是否對行動者有著預設的恨意等。

本來,這又是齊澤克出場的好時機,甚麼二十世紀初納粹的蓋世太保放工回家後會集齊人演絃樂四重奏——高難度的曲目還要玩得極專業;史大林是位暴君之餘也是一位經常給女兒寫家書的慈父,諸如此類。齊氏的意思是,邪惡與崇高優秀品質之間的關係,往往不是despite of而是because of。當然我們可以繼續辯論這些歷史和概念的辯證,但似乎兩次大型拘捕所引起的這些倫理沉思,還未是事情的全部。

這裡說的,當然就是指雞農示威與警員意外殉職的事件了。但原來,一位警員在執勤期間意外殉職,除了是一件令人難過的慘劇,也同時能被操弄成一次針對社會行動的輿論攻勢,一石二鳥能源效益得幾乎令人要覺得若劉姓警長的事故,若能警醒近年所謂激烈的社會行動,那麼他的殉職也就是不枉也。當我們還在沉思究竟警察係咪人,如何面對和遭遇與作為鎮壓機器不儘相同的警員個人等的時候,但更大言不慚地將慘劇寓言化、不把警員當人者,難道不是來自警察本身嗎?事情偶然及無情的發生,或者已不容許足夠的時間應付只能滿足自身完整性的道德及倫理問題。昆德拉好像說過人一思考,上帝就發笑;此情此景,難道不是行動者一思考(如何定位警察),一哥便馬上發笑嗎?

當代意大利有位哲學家agamben,曾提出一項觀察:西方高舉了二百年的平等和人權,卻是在科學越來越昌明,整體也彷彿越來越文明的情況下,卻越來越出現系統性、制度性對人類身體的折磨。他視這情況為一個「裸命」(bare life)的問題。但agamben論述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卻似乎更能將我們帶出對警員個人的倫理責任的窮巷——「例外狀態」。

他指出,憲法是主權國家最高層次的法律,規管司法立法執法行政等不同機關。出於維穩的需要,「例外狀態」的核心卻是憲法裡明文規定將憲法懸擱。意思即是,在「例外狀態」中,憲法放棄自身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例,容許執法機關行使在正常狀態中憲法所不容許的權力或行為,例如折磨。而頒佈例外狀態的行為本身,卻晦暗不明:一旦頒佈不當,在連憲法自身也被懸擱的情況下,甚麼權力能合法地制衡執法部門?

在看來一切白紙黑字有規有舉的法律世界裡,這無疑是吊詭的。然而,在尋常的語言裡,這些晦暗不明這些灰色地帶,說穿了不過是政治,關於定義及命名的政治角力,及權力關係的繼續衍生。回到香港,兩趟拘捕的規模儘管罕見,但三月六號的拘捕,過了三個月時間警方仍未能決定起訴與否;六月四號的53項拘捕,更是在示威者拒絕保釋的情況下,幾小時內悉數無條件釋放。

被拉進警署轉了一圈,示威者踏出警署的一刻,與所有沒保釋沒官非在身的其他香港人完全無異。差別就是,警察按其合法而無需解釋的臨場判斷宣佈罪名及拘捕後,失去人身自由的幾小時覊留,總共113加53即166次拘捕共計的上千小時。以法律之名拘捕,再以法律之名釋放,除了媒體爆光、邀功外甚麼都沒有發生。那是警務人員的上千小時的公務時間,是幾千小時晦暗不明的法內地帶,也是阿甘本理論的港版詮譯。911後,有論者指阿氏論述的例外狀態已成常態,香港警察則以行動大刺刺地演繹這種常態。

筆者當然沒有證據證明,警方派一大班未完全成為老差骨的警員負責兩次大規模拘捕,是因為有人手調配的問題,還是希望滋擾示威者的視線及思緒,但這些還仍然是假設性問題。筆者並非認為對警員的思考微不足道或不相關,實情是筆者所認識的覃俊基向來也是好處理巨型的哲學及政治經濟問題。本文只是希望借機引發討論,警察的秘密(或政治),從社會行動者的位置看,也許不全在於他們是否與大家平等、具人性的有血有肉倫理道德主體,尤其當警隊阿頭都以此為談資時,而一邊廂警察的「執法」已與政治的操作如此無分彼此兩茫煙水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