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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8人暴動罪成 學生供稱到場救護 官指沒穿反光衣 拒信納為真

【理大圍城】18人暴動罪成 學生供稱到場救護 官指沒穿反光衣 拒信納為真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其中油麻地共有213人被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18人否認控罪,經早前審訊,今(1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裁定所有人暴動罪成,其中一人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15日作求情,其間所有被告須還柙。多名親友在庭外痛哭。

辯方要求替案中最年輕的女生索取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報告,惟游官指教導所最長羈留期為3年,然而從同一事件的其他案件可見,審訊後被定罪的刑期平均為5年至5年半,加上女生當日攜帶「幾充足嘅裝備」,看不到教導所如何有阻嚇和懲罰效果,故拒絕辯方要求。

官:警方非不分青紅皂白地「見人就拉」 裁各人截停時均身處暴動範圍

辯方就暴動範圍提出爭議,游官則指暴動規模大、一直持續,示威者利用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穿梭於暴動範圍與警方對峙,進退有度,有人於巷道內休息、躲避甚至小便,裁定暴動範圍必定包括闊巷、窄巷、碧街西、碧街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一帶位置,並最遲於7時32分開始,至11時至22分警方開始驅散才結束。

對於是否所有被截獲人士皆為示威者,游官觀察到街道兩旁有身穿反光背心的傳媒工作者,警方在驅散行動期間完全沒有干預他們的工作,只集中處理仍在逃跑或已經被制服的人,反映警員並非不分青紅皂白地「見人就拉」。而在這18名被告當中,沒有任何一人被捕時是穿著反光衣,只有一名被告背包藏有一件未曾穿過的反光衣。加上警方以多條防線包抄、形成封鎖區後,在短時間內亦封鎖了彌敦道,因此游官裁定所有被告均是在碧街窄巷內、窄巷對出範圍和彌敦道被截獲,以及均不被警員視為媒體報導者或無辜途人才會被截獲或制服。

被告Whatsapp訊息提及「救poly」

審訊期間,共有6名被告選擇庭上作供,6名被告沒有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餘下6人則沒有展開辯方案情。

首被告勞俊軒的母親曾出庭作供,稱當晚9時至11時與兒子及其女友一起在旺角的住所吃火鍋。根據勞的承認事實,他與另外3人之間的Whatsapp訊息被擷取作為證物,當中提及「我上坐黨鐵,好快到」、「旺角等」、「你退場嘅話俾豬嘴我」、「黎明時段多人一定救到poly」等。游官指,母親在兒子11時離開後,已不知其行蹤;再者,即使沒有上述Whatsapp訊息,憑被告在封鎖區被截獲、一身黑色暴動者裝束,裁定他罪成。

學生稱到場協助救護 沒穿反光衣 官裁證供非屬實

第二被告呂鋒供稱當晚特意穿灰白色上衣到場,提供急救服務。他稱留意到一名中年肥胖男子腳掌在流血,於是在一間店舖外協助他,不久後有大量人士跑過來,他扶男子進窄巷期間,被從後而來的人推跌。呂又稱,沒有穿上反光衣的原因是打算在遇到傷者後才拿出來穿上。呂鋒供稱當晚特意穿灰白色上衣到場,提供急救服務。他稱留意到

游官則指,被告遇到腳掌流血的中年男子,加上必然見到、聽到和嗅到暴動正發生,意識到危險,然而他仍然沒有想到要穿上反光衣來表露救護人員身份,是因為他視自己為示威者一員,因此游官認為呂所稱到場打算救護並非事實。他指,即使被告打算救急扶危屬實,也是意圖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裁定罪成。

被告哥哥供稱相約老闆潘焯鴻及被告打羽毛球

第四被告倪倬傑則傳召哥哥及哥哥的老闆潘焯鴻出庭作供。二人稱相約當晚與被告一同到YMCA打羽毛球,由於被告遲到,故老闆取消打羽毛球。哥哥便相約被告於窩打老道附近的麥當勞會合,但乘坐的士在附近兜轉均未能尋獲被告,翌日便收到將軍澳警署電話,告知被告被拘留。

游官指,被告哥哥相約被告在暴動現場的麥當勞會合,並選擇將車輛駛入已經滿佈竹枝、磚塊等雜物的馬路上,在「槍林彈雨」中駛進暴動核心範圍接他的弟弟,說法難以置信。假設哥哥當真如此做,也必定是因為他知道弟弟正在參與暴動,希望前往協助弟弟逃離現場。游官不信納兩名證人的證供;假使二人的證供屬實,也缺乏被告當晚行蹤的資訊。

當晚情侶同被控暴動 前男友出庭作供 官不接納證供屬實

第七被告蕭穎鈊的前男友尹亦慷出庭作供,稱被告當晚來旺角「接放工」,二人打算前往朋友位於油麻地的住所借宿一宵,惟途中在寶寧大廈的凹位被警員截停,雙雙被捕及起訴暴動。不過游官指,既然二人當時關係如膠似漆,尹如此愛護蕭,若尹所供稱的移動路線屬實,則二人是步向危險,明顯地不是說真話。尹亦慷現時在另一案中接受審訊。

5人供稱路過 官拒接納 指不可能不知有暴動

第三被告供稱吳進欣供稱到朋友位於油麻地的住所探訪,之後回家途中被捕。第九被告黃紫情供稱於晚上10時半與男友一同由深水埗出發,步行往旺角吃飯,到達目的地時卻發現食店已關門,離開期間被捕。第十一被告張振鴻供稱當晚相約朋友到旺角白布街吃雞煲火鍋,之後與朋友留在街上「吹水」,離開前得悉地鐵和過海巴士均停止服務,故打算步行往大角嘴乘的士過海回家,但途中被捕。

第十五被告古倩誼供稱當晚到好朋友的七叔公在油麻地的家玩樂,於約11時許離開,途經寶寧大廈時,突然很多人從後跑來,被告被人「推埋牆」,之後「成塊面撻咗落地下」,被壓在在人群底部,形容「唞唔到氣,感覺好似想死咁樣」。被告又稱,為了減輕頭部被壓痛楚,隨手拿了地上一個不屬於她的背囊,來墊著她的頭,因此背囊內的生理鹽水、護目鏡、鴨嘴帽和手套根本不屬於她。有見警察兇惡對待其他被捕者,所以不敢出聲。

第十九被告供稱,當日相約37歲的好友去大帽山看螢火蟲,由於二人關係情同父女,所以被告稱呼該朋友為「爸爸」。她帶同背囊,內有電筒、頭燈、手袖和風褸,至於黑衫黑褲則是「成日咁樣著」。但出發前,身為聖約翰救傷隊隊員的「爸爸」需先駕車到油麻地運送一些東西,被告遂同行,二人下車步行至碧街時,被告突然被人群夾著,之後與「爸爸」失散。被告稱左右、後方均有人推她,她「像三文治般」被推入了窄巷,「腳凌空」、「唞唔到氣」,後來見到前方的人被消防員拉開,她與其他人均被警方拘捕。

游官指上述被告均稱沒有留意案發範圍出現暴動、有汽油彈和催淚彈及有示威者,認為他們的證供不合理,部份更難以置信,拒絕接納他們只是無辜過路人。

游官指,當日傳媒報導事件可謂鋪天蓋地,而被告身處於暴動範圍,至少必定聽到汽油彈的爆破聲,因此他們必定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他拒絕辯方就被告為何出現所提出的辯解,肯定各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至少是透過到場堵塞道路,來壯大暴動者聲勢,加上部份被告的全黑裝束,以及管有醫療物資、口罩、防毒面具、電筒等,裁定18名被告暴動罪成。

第十一被告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成

至於第十一被告張振鴻所面對的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辯方質疑證物被檢取及處理的程序,警員供稱背囊搜出內有小量汽油的一個「大樽」,惟辯方質疑被檢取的大樽是否就是現場找到的大樽,也質疑偵緝警員證人在羈留室內將大樽裡面液體倒入小樽的做法。被告則供稱樽內的液體是「藍威寶溝水」,用以清洗單車鏈;碎布是用來抹乾單車表面和「印」乾單車鏈。

游官指警員證人的證供雖有不完美之處,但裁定他所言屬實,可以肯定被檢取的證物為被告被捕時所管有。他拒絕接納被告對於涉案物品的解釋。基於案發時環境、被告的裝束及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在暴動中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故此罪成。

18名被告為:勞俊軒(27歲,建築工人)、呂鋒(20歲,學生)、吳進欣(23歲,港大學生)、倪倬傑(25歲,攝影師)、蕭竣旻(20歲,學生)、蕭子慧(23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歲,侍應)、黃靖斐(19歲,推銷員)、黃紫情(26歲,護士)、張振鴻(31歲,保安員)、張婉兒(19歲,學生)、趙泳姿(19歲,學生)、鍾凱文(19歲,學生)、古倩誼(21歲,文員)、黃沅詩(18歲,學生)、林堅信(21歲,學生)、李浚維(18歲,學生)和何羚甄(17歲,學生)。

第十被告鄭文豪(案發時19歲,學生)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還柙待審訊完畢判刑。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涉及一瓶汽油、3塊布和4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DCCC 443、576、6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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