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巴裔漢還柙173日後獲撤謀殺罪 索償指警「惡意檢控」 官裁敗訴兼須賠訟費

巴裔漢還柙173日後獲撤謀殺罪 索償指警「惡意檢控」 官裁敗訴兼須賠訟費

【獨媒報導】一名巴基斯坦裔地盤保安員2016年捲入一宗謀殺案,涉與其孖生弟弟和同鄉因報復而襲擊地盤保安致死。他原被起訴謀殺罪,但在關柙173日後因證據不足而被撤控。他之後入稟向警方索償逾90萬,指警方明知證據不足仍「惡意檢控」。區院周五(7月7日)頒下判詞,裁定巴裔漢敗訴,並下令他須向被告律政司賠償訟費。法官高勁修指,今次的索償從一開始便會是失敗,案中具有很強的環境證據,檢控由始至終均是合理。他指原告沒有理由挑戰警方的「廉正」(integrity),但卻堅持那些毫無根據的主張,令被告需花不必要的公帑來辯護。

巴漢原遭控謀殺 還柙173日後獲撤控

原告為Khan Asaf Nawaz;被告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

今次索償與一宗在2016年發生的謀殺案有關。原告Khan當時在天水圍一個地盤任職夜間保安,Khan因遲到而被同任保安的死者區志成舉報。Khan的兩名孖生兄弟為了報復,而不斷腳踢及掌摑死者,終令他多處受傷致死。

Khan於2016年2月被捕,在還柙173日後被撤控;其孖生弟弟和另一名「睇水」的同鄉則承認誤殺罪,分判監5至10年。

Khan於2018年入稟區域法院,指警方明知案中證據不足,但仍落案起訴他謀殺罪,又反對他的保釋,在他還柙逾5個月後才撤控。Khan 認為警方「惡意檢控」,並索償919,500元,當中賠償他期間所承受的情緒困擾,以及因案件而未能工作的收入損失。

官指原告怨恨死者 具有動機

本案今年4月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高勁修周五(7月7日)頒下判詞指,案中Khan和另外三名被告被控謀殺死者,控方除了要證明四人有共同協議之外,亦要證明Khan 有意圖犯案。

高官指出,犯案者的攻擊手法並非隨意施襲,而是具有目的性的「報復行為」。他指案中證據顯示,原告Khan對死者懷有怨恨,因為死者在工作上曾經投訴原告,令他被調離平時工作的地盤。高官指案中各被捕人裏面,只有Khan具有動機去傷害死者,沒有證據顯示他兩名孖生弟弟和同鄉事發前與死者相識,他們與死者的唯一聯繫僅限於得知死者與Khan 之間的交惡。

官:曾與另外三被告「視察」顯示之前有共同協議

Khan索償時提出,警方調查期間忽略了他的不在場證據。但高官表示終審庭已經解釋,謀殺罪並不要求被告在死者受襲時在場,才可追究其法律責任。他認為Khan提出的不在場證據只能用作轉移視線,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高官強調案中另外3人曾兩度事前視察,顯示他們有共同協議,計劃要襲擊死者;而原告Khan參與其中一次視察亦證明他有意圖犯案,並且參與了部分行動。

高官指警方有權依賴環境證據,去決定是否檢控疑犯,因此原告認為案中針對他的表面證供(prima facie)也不能成立是錯誤的。

原告:不認識死者 官:7年前從沒提及

此外,Khan在開審當日供稱,他根本就不認識死者。但高官反駁Khan事發至今7年才首次提及相關事項,之前的證供從沒提及,十分可疑。加上Khan的說法亦與案中其他證據不符,例如死者工作的保安公司確認,死者曾經投訴原告,這些證據亦不受Khan 的爭議,終裁定警方早有足夠證據去拘捕並起訴原告。

高官又補充,在原告被拘捕後,有不同的新證據出現,例如通話記錄顯示Khan與案中其他被告有聯絡、涉案另一名已經逃去巴基斯坦的疑犯女朋友曾錄口供,透露死者遭施襲的原因;以至原告被拘留時曾經託探訪者轉告涉案「同鄉」,要求他向警方更改說詞。

原告:警方檢控是想施壓致弟弟指證 官:二人一直保持緘默

至於警方是否有「惡意檢控」,Khan曾質疑警方是想向自己、他的家人和朋友施壓,迫使他提供更多案情。原告舉例他的同事因害怕警方,在和警方錄取口供後,便沒有為他出庭作證;又指他的涉案孖生弟弟可能會因兄長被拘留,而選擇向警方指證原告。

但高官同樣反駁,這些想法沒有證據基礎,無證據顯示其同僚錄取口供時曾被施壓。加上Khan最終被撤銷控罪,根本沒有受審,不解同事能如何能為他「出庭作供」。若原告是指是次的民事索償案件,高官指他大可選擇傳召同事。至於孖生弟弟,高官表示二人被捕後一直保持緘默,無證據顯示受壓。

官:原告從一開始便會敗訴

Khan亦曾投訴控方反對其擔保,但高官指原告在2016年6月前一直無提出保釋申請,至7月19日才首次向原訟庭申請保釋。他當時遭拒絕是因案中有很強的環境證據,亦擔心Khan 會騷擾涉案同鄉,認為其羈押具有法律依據。

高官終裁定原告未能證明警方檢控屬於「別有用心」,裁定原告敗訴,亦拒絕批出該謀殺案件的訟費予原告。

官:原告沒有理由挑戰警方的「廉正」

至於今次的民事案件,高官指 Khan 的索償從一開始便會是失敗,這些年來不同級別的法院在不同場合均指本案具有很強的環境證據,但原告卻選擇對這些「司法評論」(judicial comments)視而不見,反而堅持那些毫無根據的主張。

高官認為原告根本沒有理由挑戰警方的「廉正」(integrity),他沉浸在對警方空洞的指控當中。原告一連串的行動令被告需花費不必要的公帑辯護,因此判原告須賠償本案訟費予被告,按彌償基準評定。

案件編號:DCCJ 528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