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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須重審 陳虹秀申請上訴至終院被拒

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須重審 陳虹秀申請上訴至終院被拒

【獨媒報導】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獲已離港移民的法官沈小民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最後高院上訴庭撤銷陳虹秀及另3人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重審。陳虹秀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3日)頒下裁決,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因本案並不涉及陳虹秀一方所指需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本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陳虹秀由大律師吳宗鑾、陳曉妍及葉承昊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尹培軒代表。

陳虹秀指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考慮未頒布的盧建民案 超出案件呈述法律問題

陳虹秀一方提出的理據為,上訴人未有在審訊中提出的論點,上訴庭是否應該容許他透過案件呈述中提出,以及上訴庭是否應該就沒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定。

律政司早前質疑,原審法官裁定暴動罪表面證據不成立時,是否沒有充分考慮她當時的裝束和行為已可構成鼓勵參與暴動的人,而有關裁定「有悖常理」。陳虹秀一方指,律政司是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終院尚未頒布的盧建民案原則,因而超出案件呈述的法律問題。上訴庭認為答辯人錯誤聚焦於盧建民案的適用性,並重申這是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斷的問題。

另外,陳虹秀一方指,案件呈述顯示原審法官清楚知悉控方針對陳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惟上訴庭在考慮該裁定是否「有悖常理」時,亦已指出原審法官的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答辯人與他人一起犯案,因此這亦是證據評估及考量的問題。至於原審法官席前有否證據支持陳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同樣也是事實裁斷的問題。

因此,上訴庭不認為上述兩個問題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陳虹秀指律政司未將片段附於案件呈述 官反指播片前無提出反對

陳虹秀一方提出的另一理據為,律政司在上訴庭面前曾播放錄像片段,但有關光碟、記憶棒或相關謄本,並無附於案件呈述內,而上訴庭是否可以考慮這些外在證據。上訴庭並不接納此問題涉及任何重要的法律觀點,並指這投訴根本站不住腳,因有關片段是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同意的,而片段的列表亦以附件形式與案件呈述一併存檔。上訴庭又指,陳虹秀一方沒有在上訴庭觀看片段前提出任何反對,現在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而且根據條例,上訴庭如認為是為了司法公正而屬必需或合宜,可命令交出與程序相關的文件或證物。

陳虹秀
陳虹秀(資料圖片)

上訴庭:本案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上訴庭認為,本案並不涉及陳虹秀一方所指需要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8.31灣仔暴動案共有8人罪脫,均遭律政司上訴。當中只有4人仍在香港,包括: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及社工陳虹秀(43歲)。律政司提出上訴後,他們於2021年12月遭再次拘捕並帶上庭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高院上訴庭考慮後,決定撤銷陳虹秀及另3人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重審。案件將於明年1月23日再訊,期間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CACC 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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