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聽障學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母親未到警署被告已獲發文件 警員否認無心等待

聽障學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母親未到警署被告已獲發文件 警員否認無心等待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案發時19歲的聽障學生被指拉扯高級警司的胡椒噴劑,最後襲警罪成被判更生中心。學生向高院上訴得直,但法官將案發還重審。被告不認罪今(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受審。負責會面紀錄的警員供稱,為保障被告權利故著他通知母親到警署,但相隔兩分鐘後即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當時母親尚未到場。辯方指母親到場時被告正錄取會面紀錄,警員否認無心等待母親到場,並解釋指被告有權盡快知道權利。另外,辯方指警方無為被告聘請手語或口語唇讀傳譯員協助,警員否認做法違反平機會指引,因被告並非聾人,他戴上助聽器後可聽到聲音。

現年23歲的學生羅鎮傑(案發時19歲),否認一項襲警罪。

專家指原審時律師及傳譯主任均戴口罩 被告無法透過口形理解

辯方讀出專家證人的報告,其中香港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學系副教授袁志彬指,被告的右耳有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則有重度聽力損失。他指被告在原審期間,有機會誤解說話意思,因此建議提供書面形式的傳譯。他又指,被告在原審時被安排將法庭耳機戴在助聽器上,或會對被告的聆聽能力造成干擾或影響。

香港中文大學手語及聾人研究中心的言語治療師莊鳳慈則指,被告有顯著的語言障礙,以及嚴重的聽力障礙。她指由於原審時裁判官、控辯雙方律師,以及法庭傳譯主任均戴上口罩,因此被告無法從口形理解發問者的意思。另外,口語傳譯員的聲音會與發問者重疊,有機會影響助聽器運作及被告的接收,繼而影響其作供,並令律師產生誤會。

警員稱被告曾表示「聽唔到嘢」並見助聽器在地上

辯方早前反對控方將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及會面紀錄呈堂,被告被指曾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呀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辯方指負責拘捕及警誡的偵緝警員17025劉志威,其做法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被告根本聽不到警誡,而且是在被誘導及不公的情況下作出會面紀錄。

偵緝警員17025劉志威今供稱,案發時他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當晚他在銅鑼灣站C出口聽到有人叫「放手呀」,向後望見高級警司區永樑及被告在地上糾纏。劉上前分隔兩人,之後扶被告站起但他激動反抗,故劉著他冷靜。

其後被告稱「聽唔到嘢」,劉見到地上有助聽器及眼鏡並拾起,被告表示兩項物品均屬於他。劉將被告帶往下一層,並協助他戴上助聽器,被告隨即表示聽到劉的說話。最後劉以襲警及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並施行警誡,被告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呀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

警員稱被告無要求看醫生

劉亦發現被告雙手及頸部擦傷,於是問他需否見醫生,但被告稱不需要。劉遂帶被告往北角警署,並於8時34分到達,其後他叫被告通知家長前來警署,以陪同他錄取會面紀錄。被告於8時41分致電母親,獲回應指現正上班會盡快趕到。兩分鐘後,劉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給予被告閱讀及向他朗讀內容。被告最終應要求簽署。

警員確認無威逼利誘令被告招認

直至9時08分,被告母親抵達警署,劉遂向她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並給予她閱讀及向其朗讀內容,最後母親有簽署。之後被告在母親陪同下錄取會面紀錄,內容為被告口頭招認的說話,劉將內容朗讀後,被告、其母親及劉均有簽署。劉確認被告在過程中有戴助聽器。另外,劉確認沒有對被告施行非法暴力,或曾威逼利誘,以令被告作招認。

警員不知悉平機會就聾人司法程序發布的新指引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進行盤問。他問到,既然劉知道被告有聽障問題,他作為警員應該會公道地特別關注被告在聆聽方面的福祉,劉同意。辯方繼而指,2022年11月香港平機會就聾人及弱聽人士的司法程序發布新的參考指引,劉表示並不知道。

辯方引述新指引表示,聾人及弱聽人士雖然可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能理解內容;而且在與他們說話前應該先揮手引起其注意,劉表示一律不知道。劉確認當日曾靠近被告耳邊說話,惟辯方指,新指引提及這個做法並不恰當,反而應該與對方保持一至兩米距離,以便助聽器收音;而且靠近耳邊說話會剝奪對方讀唇的機會,劉同樣表示不知道。劉確認向被告說話是沒有刻意大聲,因被告表示聽到。

無安排手語或口語傳譯員 警員否認違反指引

另外,辯方稱新舊指引均提及向失聰人士(聾及也許是啞)錄取口供時,警方都應該考慮聘請手語傳譯員或口語唇讀傳譯員協助、安排聆聽輔助設備或字幕員,但劉並無作出有關安排;劉表示聾人與弱聽人士有分別,被告並非聾人,他在戴上助聽器後可聽到聲音,並否認自己的做法違反指引。劉強調曾對被告稱,若他不明白可隨時發問,但辯方指出他在原審時根本無說過,劉表示不記得,亦不同意現時捏造。

辯方指被告肋骨斷裂 無可能不要求見醫生

辯方亦指,劉根本沒有向被告朗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尤其通知書提到若被捕人士要求診治的話可獲安排,而被告案發時有兩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他連呼吸都感疼痛,若他知道可要求診治的話,他無可能不提出要求;劉不同意,亦否認沒有告知有關權利。

被指口供與三年前有別 警員改稱現時記錯

另外,辯方指被告致電母親前,其情緒並不穩定,劉不同意,強調他當時情緒穩定。但辯方指出,劉於三年前的原審時,曾供稱當時被告情緒不穩,不斷要求警方放過他。辯方追問:「邊個版本真?」劉沒有回答,只兩度要求辯方覆讀原審時他作供的謄本。最後劉稱:「我諗之前版本係真,可能我啱啱記錯,時間太耐啦。」

警員一度否認由他致電被告母親

劉在主問表示由被告致電母親,但辯方指被告只可以使用視像電話,因此當時是劉與被告母親通電話,而且警方不會讓被捕人士自行撥打電話,以免他毀滅證據,劉不同意,最後卻指可能是由他致電母親。

警員否認無心等待被告母親到場

劉同意要求母親到警署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保障被告知道其權利,以及作為見證。但辯方指出,劉在撥打電話給被告母親後,相隔兩分鐘就將羈留人士通知書發給被告,當時母親尚未到場,劉不同意自己無心等待被告母親到場。裁判官鄧少雄問到,為何劉不等到被告母親到場後才向被告發通知書,劉解釋因不知母親何時到達,而且被告有權盡快知道權利。辯方指被告母親接近一小時後才到達警署,當時警方正為被告進行會面紀錄,劉不同意。

警員否認叫母親到場只為安撫被告情緒

劉堅稱自己有將羈留人士通知書給予被告母親閱讀,自己亦有朗讀。辯方指出,劉在原審期間並無提及曾在被告及其母親面前,將通知書再次讀出,劉不同意。辯方指出,劉叫被告母親到場只為了安撫被告的情緒,令被告在通知書簽署,劉不同意。

辯方指,劉吩咐被告「你犯咗咩事自己同阿媽解釋」,而母親到場後反而責罵兒子,令他更大壓力,包括稱「叫咗你唔好出街㗎啦」、「你係都唔聽我支笛嘅」、「我唔理你啦」、「嘩你隻手傷晒喎」,劉表示事隔4年不記得有關對話。

案件明續審。

控罪指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早前審訊:
聽障學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反對招認呈堂 指警方無安排手語傳譯員
襲警罪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 聽障學生不認罪 申請終止聆訊遭拒

相關報導:
襲警罪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 聽障學生不認罪 押後至5月開審
聽障學生被指襲警 高院裁上訴得直 下令重審 官:有可能聽錯 提議文字傳譯助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