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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官質疑成效:現有刑事法已覆蓋 懲罰遠比藐視法庭重

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官質疑成效:現有刑事法已覆蓋 懲罰遠比藐視法庭重

【獨媒報導】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禁止在網上公開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院上周五聽畢律政司和「法庭之友」陳詞後,法官陳健強今(28日)頒布書面判決,批出禁制令可能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法庭依然會批出禁制令;可是禁制令與《國安法》、《國歌法》和煽動罪等刑事法律互有衝突,再者上述法律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已能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陳官不認為禁制令有效,最終拒絕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回覆《獨媒》查詢時指,正研究判詞以及跟進行動,如有進一步消息會再作公布。

是次禁制令申請由法官陳健強處理。原告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張天任,以及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

被告則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沒有任何法律代表出席聆訊。

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則代表「法庭之友」,以中立身位陳詞協助法庭。

官:法庭須重視國家安全 同時有責任保障人權

判詞指,禁制令目的並非要全面禁制《願榮光歸香港》,只是針對4類非法行為,而法庭須確定若果批出禁制令,會否無意間限制表達自由。法庭有責任按照《國安法》第3及第8條,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會在國家安全的考慮上給予重大比重;但同時法庭有責任確保人權受到尊重及保障。法庭須平衡社會止各方利益,並在應用《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

判詞引述兩名警務人員的誓章,指歌曲於2019至2022年示威活動中出現至少413次,被人形容為「軍歌」或「國歌」,歌詞中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已被法庭裁定能夠煽動分裂國家。網上影片以「香港國歌」為題,導致香港屢次在國際運動賽事中播錯國歌,這類事件令香港人尷尬及傷心。陳官指,毋庸置疑的是歌曲被人有意使用作分裂國家及煽動,它至今在網上流傳,但諷刺地,此禁制令申請的曝光率明顯提高人們對歌曲的興趣。

官:禁制令有意涵蓋全港人士 須深思熟慮

陳官認同「法庭之友」所言,禁制令有意涵蓋「全世界」,否則它不會有效禁止人發布歌曲意圖煽動分裂國家。不論如何,被告人的地址為「香港境內範圍」(unknown location within Hong Kong),可見禁制令涵蓋所有身處香港的人士。

不過陳官指,法庭行使權力批出涵蓋「全世界」的禁制令時,必須經過深思熟慮,因為公義的基本原則是,不能在一個人不知情乃至沒有機會辯護的情況下,被法庭頒下命令。陳官同意「法庭之友」所指,有見禁制令範圍有意涵蓋全港人士,不論是否訴訟任何一方,法庭都應重視保障受影響人士的基本權利。

再者,陳官提出另一個嚴謹細察(stringent scrutiny)是次禁制令申請的理由,假如批出禁制令,這很可能會是一個最終的命令(a final order),因為未來可能不會進行正審,也不會有人承認被告身份而提出抗辯。

官:已有穩健法律條文 覆蓋範圍廣闊

律政司要求禁制4類行為,包括:一、有意煽動分裂國家而發布歌曲;二、有意使人誤會香港是獨立國家或《願榮光》是「香港國歌」而發布歌曲;三、煽惑、協助及教唆他人進行上述行為;四、明知而授權或容許他人進行上述行為。

判詞首度披露,行政長官李家超於今年7月11日發出證明書,證明上述4類行為涉及違反國家安全。陳官指此證明書義法院有約束力,但處理禁制令申請以及是否批出,仍須由法庭決定。

陳官指,《國安法》、《國歌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不論在法律規條上還是執法上,均可被視為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尤其是國安公署負責監督《國安法》執行,毫無疑問《國安法》實施後社會回復正常,可見刑事法律系統,尤其是《國安法》,已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官質疑以禁制令限制刑事罪行是否有效

法庭須考慮禁制令的效用,若果刑事罪行的懲罰遠比藐視法庭的刑罰嚴重,例如分裂國家罪可判終身監禁,法庭會問:以一個禁制令去限制原本已是刑事罪行、並可施以重刑罰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民事法庭就嚴重的刑事罪行作出判決,是否原則上正確。陳官表示,經慎重考慮後,他看不見民事程序可以如何協助執法,以預防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陳官不同意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所言,法庭在國家安全事務上須聽從行政機關,並批評這是過於籠統的說法,法庭可以根據現有證據作出裁斷。

官:多人用虛假身份發布歌曲 增調查困難 公眾教育更有效

對於律政司稱《願榮光》流傳甚廣,禁制令可向公眾發出訊息,使其明白作出4類行為會有法律後果,又指網上平台只會在法庭作出命令後才願意移除歌曲,陳官則認為難以看到禁制令如何減低《願榮光》的流傳,因為禁制令不是針對歌曲本身,而是針對有人使用歌曲作不法行為。陳官傾向接受「法庭之友」所言,公眾教育會更有效。

再者,過往已有數宗牽涉《願榮光》的案件已被定罪及判刑,若果有人認為這些行為會帶來法律後果,他們會三思而後行。陳官提及目前只有少量案件被告上法庭,原因之一是警方調查困難及需時,因很多人以虛假身份(pseudo-name)發布歌曲,有見及此,他看不到禁制令可如何幫助執法。而且針對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程序中,律政司依然需要證明相關刑事罪行,不會令執行更加容易。

官指禁制令與刑事法律系統有衝突

陳官提及,違反禁制令的民事程序與《國安法》無法相容或有不一致之處,例如《國安法》第4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惟法庭要在民事程序中判定違反禁制令的被告是否干犯分裂國家罪行。此外,《國歌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煽動罪」均有檢控時限,惟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程序則沒有起訴時限,故禁制令有可能凌駕刑事罪行的檢控時限。陳官不認同余若海所稱,律政司可選擇使用哪一種程序起訴,因上述衝突及「一罪兩審」情況依然未處理。

陳官表示,經慎重考慮,不認為禁制令有效防止涉及《願榮光》的不法行為,反指禁制令在執行上會與刑事法律系統有衝突。

官:若非與刑事法律衝突 即使有「寒蟬效應」也會批出禁制令

有關禁制令對表達自由所造成的限制,陳官引述「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所指,「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帶來的後果,而不敢參與牽涉歌曲的合法行為。陳官指法庭有責任顧及香港市民背景不同,了解禁制令準確範圍對於部份人而言太花時間,有的人可能從二手資訊得知禁制令內容,但該些資訊可能不準確。他又提到記協的關注導致禁制令需加入條款,正好顯示潛在的「寒蟬效應」。陳官再提到,遺憾的是有很多不準確的報導,指禁制令完全禁止《願榮光》,反映禁制令是不易閱讀的文件。

考慮相稱性測試,陳官首先認同禁制令有合法目的,即預防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假使禁制令有效用,並與刑事法律沒有衝突,縱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那麼法庭仍應頒布禁制令。

但由於陳官不認為禁制令有效用,加上與刑事法律互有衝突,故此拒絕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早前拒答律政司代表身份及職銜 判詞顯示為首席政府律師

此外,案件首次聆訊時,出席的律政司女性代表拒絕向在場記者透露其稱呼,《獨媒》曾向律政司查詢該代表身份及職銜,惟律政司僅回覆:「此申請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由律政司處理。我們沒有其他補充。」而今日頒布的判詞則顯示律政司的代表團隊,證實該女性代表為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

記協主席陳朗昇:判決合理

記協主席陳朗昇認為高院判決合理,刑事法律已處理到禁制令涵蓋的行為,無需要頒禁制令,判詞有認可「寒蟬效應」存在,會令無辜者包括新聞工作者避開這首歌曲,正正是記協的擔憂,而現時高院拒絕頒禁制令是更加理想。陳強調,政府運用公權力時要小心,有機會帶來「寒蟬效應」。

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針對《願榮光》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資訊申請禁制令,陳指政府應「諗清楚」,香港是自由的貿易港,「如果要說好香港故事的話,我唔覺得再加多啲限制會係好囉」,又指現今社會環境來看,國家安全已經不是很大的威脅,絕大部份市民都守法。

記協主席 陳朗昇
記協主席 陳朗昇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曾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為申請成為答辯一方,惟律政司司長一方提出反對,法庭最終亦拒絕批准鄒介入案件。聆訊當日李只能延伸庭觀看法庭直播。

案件於今年6月12日首度開庭,由法官陳嘉信處理,因被告人身份須澄清而押後。期間爆出陳嘉信在撰寫民事訴訟判詞時涉「司法抄襲」,被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訓誡。

第二次聆訊則換上法官陳健強,司法機構早前回覆傳媒查詢時稱,不評論是否因為「司法抄襲」而換官,僅指現行機制會按法官的「背景、專長、經驗及工作安排」等因素安排。

案件編號: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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