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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社區再投資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本來不想再寫所謂「金融海嘯」了,不過,既然在這個網站裡有人竟然把美國共和黨的宣傳等同事實,我就不得不介紹CRA(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的討論,以正視聽,因為,這裡大部份讀者都並非美國選民,不必陷入美國兩黨之爭,應該從今次事件重新好好認識當代金融資本主義,而不是又重複那種「市場/干預」的簡單二分法。

我同意麥當奴說,我們不應簡單把這次事件視為華爾街投機炒賣的結果,不過,我並不太同意他在回應中起的標題--「金融危機的來源是社會福利」,他在回應中指的「社會福利」,可能指的是CRA的原意,即鑑於當年不少金融機構拒絕向住在中低收入社區住戶貸款,即所謂「Redlining」,故此鼓勵受規管的金融機構貸款予這些有需要的住戶。當然,在美國,CRA是導致「次按」(subprime mortgage)的出現,而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有發行大量「次按」的債券,亦有持有大量這些債券,所以,如果「來源」是指這些,我不會反對,不過,它是否危機的「起因」(cause),則並不是那麼自明。即使是最怪責CRA的評論人,只有少數視它為一切錯誤的根源(如Stan Liebowitz ),大部份似乎也只把它視為眾多因素之一,與其他因素加起來才構成嚴重問題(文章一文章二)。

首先,大家要注要,這法例是1977年成立的,距今已三十年。這個因果關係非常遠,非常複雜,至少八、九十年代這些按揭貸款沒有造成嚴重危機,為何這幾年危機重重呢?如果再細心看一下資料,最近幾年,「次按」貸款與CRA的關係已越來越少。密茲根大學的法律學院教授Michael S. Barr於今年在美國國會曾報告,50%的「次按」貸款並不是由CRA規管的機構發出,30%的貸款只部份受到CRA規管。事實上,根據律師行TRAIGER & HINCKLEY LLP的調查(2008年1月公佈),在十五個人口最密集的市區裡,CRA規管的機構的貸款審慎得多,而且並沒有發行那麼多債券。

這次金融危機裡,與「次按」較直接相關的資產固然是問題,但一般不會跌至變廢紙,例如不少債務抵押債券(CDO),因為,作為抵押品的房產價格怎樣下跌,還是值點錢的,但是,那些信貸掉期合約(CDS, Credit Default Swap)卻很有機會一文不值,因為那是用來對沖風險的合約。像雷曼迷你債券的抵押品中,便把多類不同的票據混在一起,成為抵押品。而像信貸掉期合約等的票據,從2000年起不再受監管,自「商品期貨現代化法」(Commodities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訂立後,便把這些由「利率、貨幣、市場指數」等等衍生的票據視為「豁免商品」(excluded commodities),不用受到任何特別監管。

要找相關的文章,維基百科是個不錯與容易的選擇,要列出比CRA直接得多的因素也並不困難,當中不少是金融去規管(deregulation)的因素(有關歷程可以看這篇文章)。許多衍生工具本質上並不是萬惡,但是,訂下甚麼市場規管,創造甚麼激勵機制(incentive mechanism),對日後是否促發金融不穩定的確是關鍵。弄清這些因素,我們才不會把近日的金融風暴又再視為所謂「社會福利」惹的禍,更不會視最近的救市方案是收拾CRA的爛攤子,以致弄不清兩者的性質,以至誰是受益者之間的差別。

這些討論看似跟香港無關,不過,讓我們想想當日領匯上市的討論,便可知當中的右翼修辭是如何相似。當時不是有人說,都是因為政府大蓋公屋及公屋商場的政策才弄得房委會入不敷支嗎?今天的領匯緩解了問題,還是製造更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