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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金融風暴和資本主義

簡論金融風暴和資本主義
前言:要用約兩千字去總結這次的金融海嘯背後的制度性成因(新自由主義和資本主義) 的話,就不能不用不比獅子山學會好多少的理據和比較鬆散的論証來討論。而且我自問水平不高,如果有問題的話,歡迎提出。而且我沒讀過馬克思的思想,歡迎指正。

資本主義就是一個制度性地要求社會個體追求增長(貪婪)的制度,"金融風暴是(社會個體)人性貪婪的結果"不過是那些習慣了將任何事情都推到個人身上的市場原教旨主義者為市場開脫的托詞罷了。例如5年前人人崇拜的CEO,人們衡量一個CEO是否成功的指標就是他能否令一間公司的股價在短期內上昇,如果那CEO不能令股價上昇,他根本做不長。貪婪是制度導致社會個體會做的行為,而不能完全地說成是社會個體本身貪婪。
要思考資本主義制度,首先就要去想:財富(物質) / 增長從那裡來?我想得到的只有兩種方法:
1. 透過將自然資源從自然轉變成在人類社會使用的資源或貸物
2. 透過使用勞動力將資源加工成貸物
而所謂的服務業和金融業只是將資源貨幣化和交換的過程,本身不會直接創造財富。科技創新也只是增加上面兩種方法的效率罷了。
金融業的重要之處在於讓需要資金的實業家得到資金去生產,而不是直接創造財富。這就是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分別了,無論我們如何神化虛擬經濟,它沒有了實體經濟的支持的話,就像用無法兌換的籌碼來賭博一樣,只是一場沒有人得益的遊戲一樣。
資本投入生產,除非能得到壟斷性的資源或地位,否則就要面對越來越多的競爭者和邊際利潤的減少,因而做成資本增長減少。為了追求資本增長,就出現了新自由主義思潮:
在50-7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下,因為”有效需求”的思潮作主導,” 讓勞工能買得起自己生產的產品” 和足夠的就業率是各國政府的施政重點,資金在國際間的流動也因布列頓森林協議及相對較少的國際貿易而相對較少。
但在石油危機下,布列頓森林協議被取消,國家及國際間對資本的限制減少,讓資本能透過流入到規管較少的發展中國家(各種包括勞工條例及環保法例在內的法律)或炒作貨幣匯率、製造貨幣危機,或在環球股市投機來獲得比在本國投資更高的利潤。新自由主義思想那些要求政府能不管就不管的思想更令國家” 被催眠’ 了,以為國家不應該管和沒能力去管。

在這種條件下,發達國家的有錢人就能夠透過國際投資來賺錢,但發達國家的中產和低下階層就因為本來用作國內投資的錢被用作國外而失去工作,而發展中國家則以破壞環境和因低薪及惡劣的勞動條件所導致的大量社會問題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也因此,全球各國都出現了貧富差別增加的趨勢。
而那些更有錢了的人會如何用那些已經超越了他們生活所需的錢?資本主義倫理就是將多餘的錢用作賺更多的錢,那答案就是金融和地產投資,因為投資實業不但辛苦,回報率又不及炒匯率、炒樓和在股市投機高。這就形成了” 賭場資本主義” 了。
但正如上面所說,虛擬經濟不會直接帶來實際增長,它可能會導致因適當的投資而間接增加財富,但大多數時間,這是一個零和遊戲:在賭場內,有人贏就要有人輸。
結果新自由主義就推動將各種資本金融化,投入金融市場,例如外國政府將退休金變成基金、美國兩房的証卷化、香港政府推動強積金、醫療融資。當然,金融化退休金和強積金不是指”要製造輸家”,但它們成為了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賭本,將輸的風險轉稼給其他人。

在這賭場資本主義下,”賭場”不斷透過財技和提高槓桿率來製造增長的假象,極度簡化地說,就是有一堆人不斷互相借錢來賭(發欠條給其他人換錢),因為本金(欠條也當本金)增加,賺的錢也多了,名義上經濟指標也因為這些借錢和還錢的程序、發給金融機構職員的薪水和派發部份賺到的錢給投資者而看起來好了,但市場上突然因為某一兩個人賭輸了錢還不起,那一兩個人就要求發欠條給他們的人還錢,結果令第三四個人也還不起,再令第三四個人也要套現,從而令其他人跟著還不起,這就形成了金融風暴。實際上,在這個賭場遊戲內,只有財富的轉移而沒有財富的增長,因為名義上賺了錢的背後就是借了更多的錢。

我不知道歷史上這種週期發生過多少次,但最少,1929年的大蕭條看來就是同樣的起因。也因此,只要資本主義還是制度性地要求社會個體追求增長,經濟週期及其帶來的動盪就不可避免的不斷重演。

如果我們要擺脫這種經濟週期的話,我們需要一個除了關心效率和增長外,還會關心公平的制度,但資本主義會有這種自我修正的能力嗎?在指出了資本主義的問題後,除了嘗試修正資本主義外,我還看不到其他更好的選擇。

後記:
1. 所以要說獅子山學會是新自由主義者又不完全是,但又不能說它不是,如果用” 正統的新自由主義者” 視角來看,他們只是拿著和自己一樣的旗在亂搖的不入流小朋友罷了。
2. 別問我將來經濟情況會如何,上面的東西其實我也不太肯定。
3. 即使經濟學家不斷強調在自由貿易下會出現涓滴效應:一個國家有經濟增長的話,即使只有富人得益,透過富人的消費,窮人最終也能因增加實際收入而得益,但一個簡單問題就是,為甚麼不直接透過勞工條例來增加中低階層的實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