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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不同尺度(一)

1994 年,胡紅玉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但這個觀念並未為當時主流社會接納,立法會功能組別多番阻攔,最終無法立法。之後,政府將此條例內容作一些原則性修改,而且「斬件上」。

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打在憲報上長 284 貢,條例範圍廣泛,禁止歧視範圍包括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家庭責任或家庭崗位,種族,宗教或政治信念,身體殘障,性傾向,已喪失時效的刑事定罪,年齡,與職工會會員身分或職工會活動。此條例草案與後來政府斬件上的最大分別是,最初的胡紅玉版本有盡力使各種平等機會的理念一併地展示。平等機會的理念如果要「因時制宜」地向政治現實低頭,那麼公信便會大打折扣。

然而,平等機會在落實在不同領域上,的確有原則上的不同。這個分別對於一般人何能不甚起眼,好像對業餘圍棋棋手來說,中國規則與日本規則分別不大。但對於支持與推擴平等機會的人士來講,有責任去明白盲目推廣平等是完全不行的,這樣會產生量產型盲信徒。我有意將平等機會中不同的尺度展示出開,說明背後理由,與及對平等機會的未來發展給予一些展望。

平等機會的理念

平等機會並不是為了製造一把平等的尺,亦不是要使人人生而平等。有些人生出來有殘障,我們無能力讓他們行動與常人無異,這是創物者的所為,人力無法抗拒,但我們可以不去對他們製造更多人為的生活障礙。這些人為的障礙包括歧視,中傷與騷擾,但事實上,任何針對一群人的不善意行為,本質上都可以係傷害,立法上只規管以上三類行為,只不過係立法明確性的要求。當我們最終需要面對平等機會一些本質上的問題,都需要返回平等機會的根本理念。

與平等機會的國際公約

  • ICCPR #20: Any advocacy of national, racial or religious hatred that constitutes incitement to discrimination, hostility or violence shall be prohibited by law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聯合國殘廢者權利宣言
  • 聯合國智力遲純者權利宣言

我們可以看見,國際社會是依不同領域的需要,各別地推動不同範圍的消除歧視公約。然而,有些領域的消除歧視並未被國際視為基本人權,包括爭議最大的性傾向範圍。

選擇保護的範圍

平等機會本應是不該選擇性保護一些範圍,而讓其他領域從略,可是,不同的社會問題被關注的時間並不相同,例如童工,男女同工同酬,殘障中傷,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等,這些是比較容易得到共鳴的。要求同性戀問題與其他種族問題有相同的理解與關注程度,暫時仍然是不切實況的。我們無法脫離歷史脈絡地,真空地建立平等機會的標準。

然而,以後我會說明社會在此是處於「進步」之中,只是,看亦預見會有個樽頸位。

合理歧視,立法例外,逆向保護

在具體落實到法律或公約上,我們必需承認並不是所有歧視都是邪惡的,劇社需要男演員,便只得起用一名男性;劇社需要一名女演員反串男角色,也只得用起用一位女性。這完全是藝術需要,我們可以質疑一些機構在僱用上是否有如此的藝術需要,但如果此需要是成立的話,這個藝術的內容(例如指摘該劇社跟本不需要反串演員)是法律甚至一般人都所難於評論的,可以是很主觀的。

有些因為制度或現實需要,會製造立法例外。我個人是很反對自動允許運動場上的男女歧視,主張運動項目必需有真實理由才可以將男女區分比賽,因為男女體力相差並不是先天的。我不認為奧運有權進行性別歧視,但,我亦相信奧委會並不願意遵守這些法律,寧願選擇沒有這些法律限制的地方。

最後,因為平等機會法律並不是反歧視法律(香港有關法律應該正名,免得誤導公眾),而是要平衡各社群的生活空間,不致被主流價值所消滅,所以在具體施行上需要容許一些逆向保護,使少數種族或少數人種可以保留自己的社區,與及被社會承認及接納(而不只是自我存在)。逆向保護的範圍有時有技術上的爭拗,但要確立準則並不困難。

歧視的因素

歧視行為的主要因素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心態,他對別人願意遵守自己認同的社會價值產生懷疑(因此,說「香港是中國人的社會」來掩飾華人社會的霸權心態是極不要得的),因此排斥。

其實幾乎所有的直接歧視都是價值排斥,只有身體殘障是為了保護他們而作的,除了一些宗教主張(他們前生作壞事今生受報)外,甚少人是因為擔心身體殘障挑戰到自己的社會價值而作出反抗。直接的男女性別歧視是出於性別角式定型,女性的跑步速度與數學能力都可以在二三十年內超過男性,認為女性應該文靜感性只不過性別角式定型的間接後果而已。種族歧視的本體是文化與民族歧視,因為有黑人種族,或黑皮膚,便會被歸類為「那類東西」,這個歸類只不過是應用歸納法,而且是可以有例外的。

身體殘障是最早被重視與保護的範圍,原因是這些歧視是單純金錢主導,極少人是因為真誠的信仰理由而歧視他們。正因為身體殘障歧視受到重視,各主要教會都不會開罪他們。性別與種族(狹義,不包括民族與文化等)歧視有「天生」的外衣,與身體殘障因素一樣受到對待。

然而,其他價值上的爭奪就有不同了。

宗教信仰並不是指宗教本身,一個佛教徒若果出張「身體殘障是他們前生作壞事今生受報」,我們是不可以質疑他是不是正信佛教,因為這只不過是佛教內部的事,而且我們要保護宗教信仰,並不只是只保護正信者的信仰。同樣的情況,也可以出現政治信仰之上。

我們如何保護所有公民並因為他的宗教信仰行為與政治信仰宣示而不受到歧視?為什麼只有種族中傷有罪,而宗教信仰中傷無罪呢?

這個問題,正正關乎於平等的尺度如何度量。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