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帽少女之大錯特錯

回應

有的放矢

作者評論可謂觀察入微. 錯就錯在明報記者, 究竟"沒有回覆反對"是指"無回覆反對與否" 還是 "無於回覆中反對" ? 明報有責任澄清, 還女孩和任天堂一個公道.

題外話

金玲勤工儉學,事母至孝,自慚形穢,讀之汗顏.但賺錢方法似乎失之輕浮,頗有「搵快錢」味道,恐非取之有道.

老實說,報道很受關注,然而勵志俗套從來不少,尤其矚目,除了惹人同情,更可能是因為主角相貌真的貌挺漂亮,惹人憐愛.

明報記者在副刊憂慮一時名氣與看重會迷惑她.現在勵志也用來消費,香港的「童話」結局不外乎給娛樂公司或有錢人垂青,成為明星或闊太.但是否她所願?別忘記那位創作《他約我去迪士尼》的女孩給大眾和唱片公司消費過後,現已沉息.殷盼至切,不善擇辭,謹望慎之.

不一定犯錯

外觀設計專利是先到先得﹐若果任天堂在香港沒有註冊(可能任記嫌香港市場細不肖註冊)﹐小妮子搶先在港把M字帽註冊並沒有任何犯錯。任記如果告小妮子﹐單是專制霸權的負面宣傳已得不償失﹐律師費分分鐘仲貴過能索取的賠償。雙贏的方案﹐大慨是任記向小妮子買回話計專利﹐反正所費無幾﹐皆大歡喜。

任天堂自己不出M字帽﹐小妮子的創意就是看到這條財路。誰說創意一定要原創﹐把原創改良加以發揚光大﹐本身也是一項創意。

H 的毛病

你很容易把問題放在一個小點上,連整篇文章的脈絡也不讀。

在技術上金鈴妺可能不違法,違法不違法也不輪到我們去判,可以她保護自己很明顯做很不足夠,她冒了很大侵權的風險。當然任天堂是不會採取法律行動的,未成年的人士是不能破産的,不過,一個行為是不會因為做的人成年與否而對錯不分,社會只是不追究而已。另外我亦注意到你質問「誰說創意一定要原創」,可是,這個個別産品很明顯並不是二次創作,這個帽子不可能說得上是改良。

在法律技術上,香港承認伯爾尼公約,任天堂根本不需要在香港注冊這一頂帽,他在所有伯爾尼公約的注冊都是在香港有效的,只是若不在香港注冊,在法律爭拗時要引用外國的文本,增加訟費,也增加適用性風險(因為各國版權法,例如年期等,都略有不同),就此而已。

當然,你還可以指出金鈴妺並無惡意,這個惡意並不是侵權法的主體內容,有惡意並不表示侵權,侵權了也不意味有惡意,只是版權調查工作太粗糙(但從我角度就是粗糙很難理解)。

敬告大家,文章作過大幅度的增補

修改了一些筆誤以及加入更多資料,歡迎重閱並再加討論。

樓主,您好!

樓主,您好!

知道您對我的報道有討論意見,特來此一次過回應。

這篇報道引申出來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其一是王岸然先生的看法,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673459
但老實說,他的立論很難說服我,甚麼都牽強地扯到政策尚去。但不想糾纏討論,留言以示尊重,也婉轉地表示了不同意。我想,就算重頭再來一次,根據我的判斷,也不可能會循王先生的思路組織報道。

其二,作為同行,您在王岸然先生那邊留言,談到專利的問題,我開始時估計您是沒有看全篇報道或整個版面。但後來您在一個我不認識的BLOG裏說看過,這是後話:http://hk.myblog.yahoo.com/sunday-167/article?mid=2661

其實,從第一天開始,我就注意到專利問題,所以當天寫了一段配稿討論版權問題(請看下方)。後來,雖然至今還沒有正式的官方答案,我們還沒停止跟進探究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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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A07 | 港聞 2009-04-14

憂「M」字侵權海關可助核實

阿鈴雖然為CAP 帽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權阻止其他人製造、出售該款產品,有效期最長為25 年,但她仍擔心帽前的「M」字圖案有機會侵犯電子遊戲主角孖寶兄弟的版權。

香港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官員表示,阿鈴的擔心不無道理,如果帽上的圖案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她仍有可能侵權。

但海關官員指出,知識產權署設有版權註冊資料庫,可翻查所有在港註冊的專利及商標,該署既然已將帽子的外觀專利批予阿鈴,侵權的可能性應相對較低;另外,部分商標雖在海外登記版權,但可能並無在香港區註冊。海關歡迎市民具備保護版權的意識,又建議市民若擔心自己銷售的產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或商標,除可致電知識產權署詢問外,亦可向海關備案小組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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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金鈴查詢海關的電郵

海關備案小組執事先生/小姐:

您好!我是15歲中三女生鄭金玲。我早前設計了一頂CAP帽,其中前方白色M字圖案來自電子游戲,即MARIO兄弟頭上所戴的帽子,但形狀不同。基于尊重原創者的知識產權,我去年曾傳真及電郵往任天堂美國總部,查詢是否會侵犯對方版權,但對方沒有回音。
于是去年11月時,我成功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外觀注冊專利,開始制造50頂販賣。
但請教了一些長輩之後,仍不能就商標版權問題解除我的疑惑,希望透過您們求證版權,特此向你們的備案小組查詢。

早前明報報導我的故事時,記者再提醒查詢知識產權署,對方回應說,以M字注冊的商標共有三個(見PDA附件),
但不知道是否我注冊的帽子外觀專利,是否侵犯這三個商標的版權,希望您們能否為我解除疑惑,並給予回復。

非常感謝您們提供協助!

祝 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鄭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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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這種年紀,她做了她所能知道,而又該做的程序,詢問任天堂,找知識產權署、海關,大家仍然覺得不夠,或者她是在犯罪,而我是幫兇的話,我也無話可說。我們想強調的是這女孩子的孝順、固執、重承諾的氣質,這是老土的主調,但這是FACT,這是我強調的。至於版權問題,報導里可能算不上強調了,但可以稱得上不敢忽略。就當我不負責任講句,版面所限,不能占太多版位,但那篇配稿的位置足夠醒目。事實是,她一直擔心的這問題,不斷求詢。

如果天下有九流,我絕對不會是第一流,但我肯定自己不是九流,大概是七流吧。我也沒有“無視侵權的問題所在”,這也是FACT。至於您這些言論:
“自命道德、清高也算了,但也不能將之放到無限大、自我澎漲到是非不分吧!覃純健先生你已經做了判官,好叻好威,希望你這篇報道能夠在年終得到新聞獎項,更讓外國朋友知道香港究竟是一個怎樣不知所謂的地方!.....反正「搶劫」、「盜竊」和「賣賊贓」背後的故事都這麼令人動容,《明報》何不安排記者下次跟葉繼歡做人物專訪,或是撰寫「1XK」的「品牌故事」?就讓更多青少年和家長知道「黑社會入面都有好人」吧!”

我實在戰戰兢兢,只肯定自己的兩點。一,我真的不清高,但有最基本的道德。第二,我不威風,沒資格當判官,這篇老土的報導也平庸得不可能獲獎。

作為同行,我過去也曾經浮躁過,見到不對就把話兒說盡,但現在我愿意理性討論,更愿意聆聽,無論樓主有不齒我。
所以說句公道話,樓主的說的話里,是確實有一些硬道理的,那是一些不能動搖的價值。我也謝謝您提醒,自己該更謹慎思考一些問題。只是,把一切絕對化,極端化了,非黑即白,彼全黑而己全白,我就有保留了,我自己當然也有黑暗面,但我還是要強調,那篇報道的主調是女孩的氣質,副調才是版權。

在王岸然那邊看到您的激動的文字時,我是很錯愕,其語境、情緒的亢奮令我決定不回應。後來知道事情發展到這邊來,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3010
再後來又知道你修改了些文字、用詞,相對之前比較平靜了,所以回文。我會歡迎批評,時刻自省。只希望大家冷靜討論。無論如何,這女孩該聽的意見都有人跟她說過,您可以聲討我,但她的“「香港精神」實在令人嗤之以鼻”,我是不認同的,你說我“色迷心竅”,我只能失笑。但請別影響到她,她還是個孩子而已。謝謝。

回麥記

你搞錯了。我從一開始﹐便是針對Dai Adoru所套“版權大晒”的思維。小妮子或許有侵權犯法﹐但侵權並不等同道德上的錯啊﹗我不認同是文章中侵權等於錯的思路。擁有版權又如何﹖若果版權持有人生人霸死地﹐有版權在手自己又不賣﹐或者只賣天價沒有人能付擔﹐這就已經失去了版權保護的原意。持有人謀取利潤只是版權的副作用﹐版權的目的是讓知識更有效去生產和傳播。

不過最近事忙﹐手頭又多筆債﹐又要趕完公司的工作放大假去旅行﹐恕我無力把推論寫得詳細點。希望放假時有空可以看完本看了大半年還未看完的Free Culture﹐到時若果小妮子還未out﹐再寫篇詳細的文章去為小妮子辯護。

我見你的論據很技術性

如果你只是想說侵權不等於道德上犯錯,那麼我同意了你這個想法。這樣只是論據的問題,你這一個論據「外觀設計專利是先到先得﹐若果任天堂在香港沒有註冊(可能任記嫌香港市場細不肖註冊)﹐小妮子搶先在港把M字帽註冊並沒有任何犯錯。任記如果告小妮子﹐單是專制霸權的負面宣傳已得不償失﹐律師費分分鐘仲貴過能索取的賠償。」,我並不太接受,你以為你說的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我的看法是,金鈴妺要面對很大的侵權風險,法律技術並不在支持她。

技術性

純以技術性而言﹐小妮子也不一定有侵權。這類灰色地帶侵權官司很難打﹐基本上誰請的大狀夠強﹐誰就可以打贏官司。當然法律技術問題我們也是一知半解﹐不過若果真係要打官司﹐不計金錢的話﹐小妮子也不一定輸。

無須憤概

我聼過有已註冊的商標設計,因一段長時間沒有實際使用,而被智權局撤回的例子。不肯定外觀設計的情況是不是這樣。

再者、侵權的處理程序,一般都是由智權持有人,通過律師發信給侵權人,通知並禁制其生産,而侵權人所需要賠償給持權人的金額,是以侵權人在認知自己的行爲構成侵權之後、持權人因侵權人不理通知而持續進行侵權行爲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為準。所以確認侵權行爲的時間性、以及確立因侵權行爲所引致持權人的金錢損失、都很重要,而通知侵權人干犯侵權行爲,是持權人的責任。當然,智權為持權人所擁有,是否行使權利,由持權人來決定,持權人不急、旁人也無須爲此太過憤概。

以上所述,適用于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版權又是另外一囘事,附帶一提:著作版權是自動的“與生俱來”,無須登記,有人為版權登記、只是為了日後的維權執法,可以比較快捷而已。

我覺得金鈴妹妹孝順

我覺得金鈴妹妹孝順生性,那無論她只是用獎學金買任天堂出產的瑪利奧精品再出售圖利,還是自行設計cap帽出售都一樣值得欣賞。

但問題是,前者只是作為售貨員賣正版貨品,但後者她是自許為「設計師」,就該負上設計師的責任。我不認同這設計是她的創作,就連改良衍生都談不上。就算是選料是她自行決定,但時裝採購都會決定布料,那就能稱為時裝設計師嗎?道義上,她無權申請專利,當然法律上是另一回事。根據報道,「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權阻止其他人製造、出售該款產品」。cosplayer在實體化服飾時都只是說製作並非創作,更不會申請專利去阻止其他人cosplay同服飾吧。在招牌上標榜註冊設計本身就不合理。

版權在某些時候或許會窒礙創作。所以我支持cc推行,但如cc還是註冊專利,都要看創作者的決定。我想尊重創作者是必須的,就算創作本就是不斷的衍生、轉化。

在這件事上,我覺得金鈴妹妹沒有負上作為設計師的責任,也沒有充分尊重擁有該創作的公司。金鈴妹妹在事件上考慮不到那麼深,她可能也已做了她想到得的事情。但這篇記者應該負責任澄清,免得給公眾一個「設計就是這樣」的錯覺。

顯外話:CC明確禁止專利...

顯外話:CC明確禁止專利...

反思 及 Dai 君的回應

icarian 君,借用你的第二段:「就像如果我把這句子完整的COPY到自己的BLOG上,再在前前後後加鹽加醋,甚至以這句為核心創作再創作,成為一篇絕妙的論文……要使用這句句子,一定要經Dai的同意。寫論文也要落註腳啦。明明不是自己的,不能高乎「是我的」就能據為己有。」
來回應 Dai 君。他的文章或多或少都有這樣的情況,下面的例子是其中一倒,文中完全有你所說的「不該」特徵(除了它絕不是一篇絕妙的論文外)。在它的文章中也經常看到很多論點和網上很多論壇和文章是一樣的,但是否都是他的大「作」而用不同名字,那就不可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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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1997年,中國的多家企業在未有徵得雙葉社的同意前,擅自先行把「蜡笔小新」這個名稱註冊成為商標[2]。因此,雙葉社的產品在中國大陸不能採用「蠟筆小新」來作為商標,而要使用「Shinchan」這個名字[3]。

2004年,雙葉社在中國發售的衣料品及其他商品,被原先佔用了「蜡笔小新」的中國公司控告「侵權」,並要求有關商店撤走有關「仿冒商品」[2]。2005年1月,雙葉社以由第三者擁有的商標是否有效而提出訴訟[4]。

2006年9月,中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這起訴訟,原因是雙葉社儘管持有《蠟筆小新》商標的著作權,但在中國不能銷售商品。雙葉社認為該判決不公,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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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君的回應:
週六, 2009-05-23 22:25 — DAI ADORU
關於「小新在中國」一段文字,是摘自維基

朋友轉載過來給我看,我現在才知出處,
現在我要聲明該段文字並非出自我手,
至於是否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抽水的好機會,抽,就隨便由他去抽吧,雖然我不覺得這樣一來可以給我有何痛賡,或者別人很爽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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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今天的Dai 君打倒作天的 Dai君 及 Dai君的回應

昨天的 Dai 君用堅定的口吻說:「有侵權,一定是犯法的行為」來加強文章的說服力。

今天的 Dai 君也用堅定的口吻說:「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來加強襯托「但情理上呢?」的不容於所謂「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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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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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作者有道德嗎?有立場嗎?獨立媒體網也是媒體,標題以「請媒體不要再神化那「十五歲的夢」!」的作者,其實就正是用媒體力量來「魔化」那「十五歲的夢」!

可恥!可笑!可憐!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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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君的回應:

週六, 2009-05-23 23:37 — DAI ADORU
哦 / OIC!

多謝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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