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報》上星期刊登了「賣帽窮女生」一篇報道得到各界迴響,報道裡面的主角金鈴妹妹頓成為全港青少年的模範。
這篇報道明明很有問題,但卻只有一面倒的讚美,對與錯的模糊和含糊下,這個到底是甚麼世界?
為幫補家計,少女其實可以做的有很多,為學弟補習、做麥當勞都是辦法,要做自己的品牌,也可以,但不應該是她現在賣的「瑪利歐帽子」。
如果此姝賣的帽子是普通不過的貨色,我不會激動,但她所賣的帽子,居然是一頂你我都非常熟悉的,帶有M字刺繡的紅色網帽。
就連她自己也直認不諱是「從喜歡的《瑪利歐兄弟》( 即任天堂公司的《SUPER MARIO BROS.》,香港譯名《孖寶兄弟》) 電玩遊戲找到了「靈感」,此姝甚至將「她的設計作品」拿到知識產權署作外觀設計註冊,但很諷刺地,這個「設計」居然被審批過關!
是不是很諷刺?在我身邊每一個做設計和創作的朋友,無一不對這個故事感到譁然,同時我們也很憤怒,這種設計居然叫做設計?這叫做原創作品?我們的知識產權署居然會為這種「自家」品牌推波助瀾!

金鈴妹妹於知識產權署為帽子申請專利,
強調屬「香港註冊」但版權和原創性都成為疑問。
( 照片來源︰鄭金鈴個人網站 )
這就是香港「銳意推動」的創意工業!
一如另一位網友所說,帽子款式雖然和原著有別,但任何一個認識這作品的人,都會一眼看出有很大雷同──顏色同樣是紅色,就是「M字」的字款也是一模一樣。
這到底構成侵權嗎?據《明報》報道,該小妹曾「寄信給任天堂美國總部詢問版權」,「對方沒回覆反對」於是她就「用1000元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結果在去年11月獲批。
令人感覺吊詭的是《明報》記者所撰「對方沒回覆反對」數字,按中文文法解釋,應該是「對方沒回覆」,但這絕對不會是對方就事件的「表態」,「沒回覆」絕不等同「不反對」,沒有收到回音可能是信件寄失,又或是寄到人家公司信件不知交到哪個部門,但更重要而大家必須明白的,乃此小妹今次叩門「傾生意」的對象是大企業任天堂公司。
從來創業都不容易、簡單
猶其越洋貿易,豈會兒戲?
要審批一件有肖像權的產品賣錢,過程其實是千絲萬縷,將「對方沒回覆」看成「不反對」也實在太過一廂情願;何況做「決策」的未必會是「美國任天堂總公司」,因為人家的總公司是在日本,再講,金鈴妹妹的「產品」既然是在香港賣的,其實她只要查查黃頁,就能找到「任天堂(香港)有限公司」的電話號碼,毋須繞地球大半個圈,一通電話就能知道人家不會容許你這樣做。

於旺角街頭販賣「瑪利歐帽子」的金鈴妹妹,
一直展示她從知識產權署申請得來的所謂「專利」。
( 照片來源︰明報網站 )
同在旺角,毗隔一條女人街也滿是贗品,本來都見怪不怪 (其實是麻目),但這位金鈴妹妹走在西洋菜南街高舉「香港註冊設計」的旗幟,強調這是屬於她的「自家品牌」,這種荒唐的事居然會在今日這個口口聲聲「推動創意工業」的香港發生,是不是太過諷刺?
也該知道,這個正受到萬民追棒,被感性打造的這個「品牌」,根本和盜注商標無異──就如一些不肖商人眼見一些品牌在香港成功建立形象,但商標未在國內註冊,於是便「把握機會」於國內將別人的商標盜注當作是自己的品牌。
一如「表哥」張堅庭將「泰昌」(前港督「肥彭」最愛的蛋搭店)的商標「一買一賣」那「好人好事」。
就當你的帽子真的得到任天堂的認可,就是交由大陸工廠代工量產,任天堂一方在帽子的生產流程必會有種種嚴格規定,人家是不會讓你亂來的,難道,單憑這位妹妹的兒戲而自我的想法,就可以做到這種連大人都覺得難為的「越洋貿易」嗎?
換轉是「米奇」或「小熊維尼」令你「得到靈感」,並「創作」出「同等創意」的「作品」來,你看迪士尼會不會放過你?
甚至照辦煮碗,以「設計」M字帽一樣的「概念」去「參考」另一國際品牌LV,跟LV那嚜頭用上同一款字款,一樣是L和V兩個英文字去堆砌花紋,從而「創作」出另一帽子,並去信LV總部,基於「沒回覆反對」的思維,要是人家沒回音給你,就再去羅湖商業城叫人做多50頂新帽,即管又睇下到時又有冇人會郁你!
少女聲稱從知識產權署申請到專利,但請留意,港幣1000元只屬知識產權署收取的「登記手續費」,絕非現在被很多網民誤解之版權費,版權及肖像權持有人任天堂公司大概未收其一分一毫,更有可能對這個「品牌故事」絕不知情,有關這帽子的版權問題根本未曾解決。
少女對知識產權的認知有限,我理解,但知識產權署的辦公室內是否沒有一位認識《瑪利歐兄弟》為何物?很明顯,做審批的人也對世界品牌的認知非常有限;要是知識產權署都不能對「創意」和「知識產權」有清楚的概念,也惶去要求其他人去正視,結果,這位妹妹沒有一位師長開導她、提醒她須要有版權意識。
以為自己正在為民拯命?
《明報》記者既不客觀,也不專業
大錯特錯的當然還有《明報》低水準的編輯、記者,以及其採訪角度。
而事實上,此報近年在選材取向甚至報格方面都很有問題,很多更值得關注的新聞卻因為報館有既定立場而當沒事發生;再說《明報》明明有個教育版,每期都萃取不同新聞素材,並附各種引導思巧的問題,前題是希望身分為學生/從事教育工作的讀者,能夠有多元而獨立的思考能力,可是今次這則似是而非的報道,完全違背了新聞的中立,這「窮女自立品牌」的故事,絕對是真煽情假 touching 的代表作。
本來每個孝義故事都令人感動,但也天經地義,所以我不認為「孝順」這一點值得炒作煲大,甚至能夠忽略任何理性分析。撰寫該則報道的《明報》記者覃純健先生可能直到現在都認為自己是在為民拯命,報道這則「少女賣帽」的新聞是為香港注入「正能量」,但看真點,在支持金鈴妹妹的圈子以外反對、聲討聲音還是不絕於耳。
甚至有網友說這位覃姓記者其實是色迷心竅,見妹妹相貌娟好所以寫稿時更加多幾錢肉緊,「如果相同的故事,主角換轉是件豬扒,會有這則報道嗎?」,網友固然很陰謀論,但事到如今也不得不承認「你的樣子如何,你的力量也必如何」這個大道理,因為我們確實看到九流記者的不務正業,不是揭露社會制度政策的失誤,而是做了「化妝師」,將小妹「孝順」、「家貧」放到無限大,但卻無視她侵權行為的問題所在。
的確,人間慘事太多太多,慘過金鈴妹妹的苦主比比皆是,就是早前在荃灣橫過公路而送命的少女,從電視新聞報道知道任職文員的她很勤儉,鞋子穿了都繼續穿,這明明是一個更感人、更悲涼的故事,這女孩不會比金鈴妹妹美,所以《明報》你就沒想過為她寫篇感人的報道,為她的家人雪中送炭?
《明報》的錯,在於將錯事以感性包裝,煽動民眾的情緒,結果現在「她很孝順、好生性」便成了主流民意,對錯真假已經變得撲朔迷離。我們認同貧窮不是絕路,可以自力更新,但也不能以此為偷取別人智慧資產而開脫,因為這些所謂「香港精神」絕對讓人嗤之以鼻。
審批了鄭金鈴小妹妹的產品註冊申請,這是知識產權署的離譜;為鄭金鈴小妹妹的錯事換個角度再加包裝,將之變為一椿「好人好事」,這就是《明報》的離譜。
網民力撐賣帽少女,是非對錯不分
眼見現在網絡上網民都對金鈴妹妹的孝行高度評價,懂得幫補家計,我無疑也很欣賞她,但金鈴妹妹用錯了方法,確實做錯了,而更錯的,是一窩蜂去捧她上天的人──先是審批「專利設計」給她的官員,其次是破壞公義的《明報》記者,當然也少不了網民的是非對錯價值觀。
在 facebook 不難找到很多為支持而支持,「力撐」金鈴妹妹的群組,留言大多是「支持」她的說話,群組內的「粉絲」大多是十數二十歲的青少年;而在社會各界近乎一面倒對此姝的「支持」下,卻完全無視少女所做的侵權行為,恰恰大家都在讚她「很生性」、「很識諗」、「很乖」、「很叻」……
而最大的誤解是,很多人都將事情看成「她已經為了版權問題奔波」過,將「問過任天堂」看成是「別人已經知情」,將「對方沒回覆反對」理解做「對方不反對」,將「產品在香港註冊」看成是「已經拿了版權」,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繳交的「登記費」看成是「版權費」、將未曾解決的版權問題看成「已經同任天堂傾掂數」……混淆大家視聽的,是一則字眼極之不實在的副稿,當然還有「唔知就以為係」的以訛傳訛。
相反,對於不支持她、提出不同意見的人,後果往往是被口誅筆伐,並指摘「其實是你沒看報紙」,彷彿只要你不支持金鈴妹妹的,不願買她那賣一百塊的帽子的,便等同欺負弱勢。
大概現在流行甚麼「發動香港力量」、「香港人加油」,所以現在無論做甚麼行業想人「落搭」入甕都得故作感性,「為香港打氣」、「支持『香港原創』」這些有名無實口號自然也會叫的響又有人和應,也難怪網民會對《明報》覃姓記者這個煽情故事相當受落。
輿論壓力的可怕,在於多人力撐就是對,明明就是一椿侵權的行為,聲稱「香港註冊」招搖過市,居然又會拿到所謂專利,這根本就是香港這個「創意之都」一個大笑話。
試問,現在口口聲聲支持她的社會各界,對肖像權的擁有者任天堂公司,以及每一位從事創作的人又公道嗎?還是現在事情已經發展到只要有人不支持她,就會被看成惡意中傷,與主流為敵?
當網上網下都形成一面倒支持金鈴妹妹的大環境,難道《明報》不是在敗壞青少年甚至家長們的價值觀嗎?
輿論當前,還有人敢為公義發聲嗎?
我敢相信,應該不會有媒體對此姝的「問題產品」作跟進報道,縱然知識產權署以及粗疏審批產品設計註冊的人須要負很大責任,但民意既己被人騎劫,我相信沒有人或機構敢動這個「品學兼優的孝順女」一條長長秀髮。
難道《東方》、《蘋果》會跟進嗎?相信要批評此小妹的、敢批評《明報》記者的,都會落得「打壓弱勢」、「欺負孝順小妹妹」、「打爛別人飯碗」的惡名!就是任天堂要追究起來,也騎虎難下,假衛道之士又會從鼠洞鑽出來抽水;反而對一些中小企而言,這正好是她們沽名釣譽的好機會。
果然!報道出街後更有企業「賞識她」,有意聘請此姝做「設計工作」,雖然明知這是企業為自己宣傳大於賞識此姝的「設計諗頭」,但想到這種行為居然可以被歌頌,不斷有人為此錦上添花,實在令人有感這個世界太不知所謂。
這個故事給大家的最大教訓是甚麼?
做創作 (特別在香港) 能夠做得成功的下場,就是給後來者作嫁衣裳,然後被偷取概念再翻兩翻;金鈴妹妹的故事,是否給所有做創作人一記當頭棒喝,確實值得每個創作人深思、覺悟。
這種偏頗至極的報道居然有人認同,這是不是香港報界新聞界出現斷層,對所謂專業態度的一種悲哀?身為香港人,因為這「賣帽窮女生」的故事,我實在覺得既自豪又丟臉。
是官員的無知、是法例漏洞,所以才造就出「鬥快搶住註冊」的灰色地帶,金鈴妹妹是否願意繼續逗留在這條灰色地帶而又步步走得心安理得,完全看她是否會被一群盲目支持她的粉絲充昏頭腦。
要是「搶劫」、「盜竊」和「賣賊贓」背後的故事是這麼令人動容,《明報》何不安排記者下次跟葉繼歡做人物專訪,或是撰寫「1XK」的「品牌故事」?就讓更多青少年和家長知道「黑社會入面都有好人」吧!
文︰DAI ADORU
回應
樓主,您好!
樓主,您好!
知道您對我的報道有討論意見,特來此一次過回應。
這篇報道引申出來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其一是王岸然先生的看法,
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673459
但老實說,他的立論很難說服我,甚麼都牽強地扯到政策尚去。但不想糾纏討論,留言以示尊重,也婉轉地表示了不同意。我想,就算重頭再來一次,根據我的判斷,也不可能會循王先生的思路組織報道。
其二,作為同行,您在王岸然先生那邊留言,談到專利的問題,我開始時估計您是沒有看全篇報道或整個版面。但後來您在一個我不認識的BLOG裏說看過,這是後話:http://hk.myblog.yahoo.com/sunday-167/article?mid=2661
其實,從第一天開始,我就注意到專利問題,所以當天寫了一段配稿討論版權問題(請看下方)。後來,雖然至今還沒有正式的官方答案,我們還沒停止跟進探究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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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A07 | 港聞 2009-04-14
憂「M」字侵權海關可助核實
阿鈴雖然為CAP 帽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權阻止其他人製造、出售該款產品,有效期最長為25 年,但她仍擔心帽前的「M」字圖案有機會侵犯電子遊戲主角孖寶兄弟的版權。
香港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官員表示,阿鈴的擔心不無道理,如果帽上的圖案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她仍有可能侵權。
但海關官員指出,知識產權署設有版權註冊資料庫,可翻查所有在港註冊的專利及商標,該署既然已將帽子的外觀專利批予阿鈴,侵權的可能性應相對較低;另外,部分商標雖在海外登記版權,但可能並無在香港區註冊。海關歡迎市民具備保護版權的意識,又建議市民若擔心自己銷售的產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或商標,除可致電知識產權署詢問外,亦可向海關備案小組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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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金鈴查詢海關的電郵
海關備案小組執事先生/小姐:
您好!我是15歲中三女生鄭金玲。我早前設計了一頂CAP帽,其中前方白色M字圖案來自電子游戲,即MARIO兄弟頭上所戴的帽子,但形狀不同。基于尊重原創者的知識產權,我去年曾傳真及電郵往任天堂美國總部,查詢是否會侵犯對方版權,但對方沒有回音。
于是去年11月時,我成功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外觀注冊專利,開始制造50頂販賣。
但請教了一些長輩之後,仍不能就商標版權問題解除我的疑惑,希望透過您們求證版權,特此向你們的備案小組查詢。
早前明報報導我的故事時,記者再提醒查詢知識產權署,對方回應說,以M字注冊的商標共有三個(見PDA附件),
但不知道是否我注冊的帽子外觀專利,是否侵犯這三個商標的版權,希望您們能否為我解除疑惑,並給予回復。
非常感謝您們提供協助!
祝 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鄭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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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這種年紀,她做了她所能知道,而又該做的程序,詢問任天堂,找知識產權署、海關,大家仍然覺得不夠,或者她是在犯罪,而我是幫兇的話,我也無話可說。我們想強調的是這女孩子的孝順、固執、重承諾的氣質,這是老土的主調,但這是FACT,這是我強調的。至於版權問題,報導里可能算不上強調了,但可以稱得上不敢忽略。就當我不負責任講句,版面所限,不能占太多版位,但那篇配稿的位置足夠醒目。事實是,她一直擔心的這問題,不斷求詢。
我從來都提醒自己,如果天下有九流,我絕對不會是第一流,但我肯定自己不是九流,大概是七流吧。我也沒有“無視侵權的問題所在”,這也是FACT。至於您這些言論:
“自命道德、清高也算了,但也不能將之放到無限大、自我澎漲到是非不分吧!覃純健先生你已經做了判官,好叻好威,希望你這篇報道能夠在年終得到新聞獎項,更讓外國朋友知道香港究竟是一個怎樣不知所謂的地方!.....反正「搶劫」、「盜竊」和「賣賊贓」背後的故事都這麼令人動容,《明報》何不安排記者下次跟葉繼歡做人物專訪,或是撰寫「1XK」的「品牌故事」?就讓更多青少年和家長知道「黑社會入面都有好人」吧!”
我實在戰戰兢兢,只肯定自己的兩點。一,我真的不清高,但有最基本的道德。第二,我不威風,沒資格當判官,這篇老土的報導也平庸得不可能獲獎。
作為同行,我過去也曾經浮躁過,見到不對就把話兒說盡,但現在我愿意理性討論,更愿意聆聽,無論樓主有不齒我。
所以說句公道話,樓主的說的話里,是確實有一些硬道理的,那是一些不能動搖的價值。我也謝謝您提醒,自己該更謹慎思考一些問題。只是,把一切絕對化,極端化了,非黑即白,彼全黑而己全白,我就有保留了,我自己當然也有黑暗面,但我還是要強調,那篇報道的主調是女孩的氣質,副調才是版權。
在王岸然那邊看到您的激動的文字時,我是很錯愕,其語境、情緒的亢奮令我決定不回應。後來知道事情發展到這邊來,再後來又知道你修改了些文字、用詞,相對之前比較平靜了,所以回文。我會歡迎批評,時刻自省。只希望大家冷靜討論。無論如何,這女孩該聽的意見都有人跟她說過,您可以聲討我,但她的“「香港精神」實在令人嗤之以鼻”,我是不認同的,你說我“色迷心竅”,我只能失笑。但請別影響到她,她還是個孩子而已。謝謝。
更有興趣了解了
覃先生, 想請教最早接觸閣下有關金鈴一事的是那方面人士? 我不是董玉娣舊生, 但對該校事情略懂一二, 據消息指學校最怕影響校譽, 故提及獎學金要求其好好讀書, 似乎反而違反你報導提到的一點: 自發自主尋出路, 走回單元的考試路.
事件複雜,但不要胡亂扣帽子
這位少女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錯?錯在哪裡?爭論可以,但是,把她的行為視為「搶劫」、「盜竊」和「賣賊贓」,我則不同意,兩者有根本差別(正如我認為不應把所有侵權行簡化為「盜竊」)。而且,如此嚴厲的指控,對一位十五歲的少女是否過份?她只是鑽了一個法律空子,她鑽這個空子是否對,則是另一個議題。
此外,尊重原創(或是否原創),與維護專利制度,應該是兩件事,後者只是(部份)建基於前者的其中一種獨特制度,專利也是資本主義發展到某個階段才成為固有制度,其設立目的也非全為保障原創者的利益。在商品設計方面,固然多用專利制度,但尊重原創不必然要維護專利制度。事實上,許多人也對專利制度作出非常嚴厲的批評,可見於此。
嚴格上來說,這名少女不是不尊重原創(因為她直接承認這頂帽的設計是直接來自《孖寶兄弟》,這也是她的賣點),而是「不是原創」。
下?我這樣都叫扣帽子?
為撐而撐也不見得公道吧?
事實上,她真的在盜用別人的智慧財產,「搶劫」、「盜竊」和「賣賊贓」用詞此較激烈,但我又是否說錯?葉先生指出「她只是鑽了一個法律空子」,看來你真的覺得這種疑似走法律罅的行為不覺痛賡,是的,在商業社會這種行為更是比比皆是也見怪不怪,作為她的師長,還有社會大眾是否要繼續鼓勵她這樣做?希望大家不要忘記,「德智體群美」五育裡面「德」是排列先於「智」的,不論是小妹或是其他人,有「諗頭」識「快錢」是否道德,我不覺得。我不會抹閷金鈴妹妹在學校的出色表現,也對她的孝順很欣賞,但就不能以這些去蓋過她存在的問題,要是她的師長和公眾繼續這樣褒她,是害了她,也對其他創作人絕不公平。
另一方面,很高興見到覃先生的回應。
覃先生你似乎一直都在強調她有為版權的事奔波過,但請用常理想想,引入一件產品在本港做行貨的過程是怎樣覆雜、漫長,而你這個「品牌故事」卻只見一個想法過於簡單的少女用感性角度加以美化。
我也在別的地方說明了問題重心在哪裡。如果一個人物明明是存在問題的,他有再多值得發人深省的故事都好,基於「篇幅珍貴」,專業的記者在這個時候便要懂得取捨,知道就如金鈴妹妹她很的孝順,這是她的賣點,但她的賣點也到此為止,因為她賣的帽的確存在版權問題,記者如果發現到這個問題存在,就應該考慮擱筆放棄繼續「煲大」這個賣帽養家的故事,那管「這是一個精采的故事」。就算記者自己主觀認為她的帽子在「香港註冊」是「很矯傲」的一件事,但有問題就是有問題,我和一些網友也指出,「孝順」不是「大晒」,不是你寫一篇文去為她化個妝、臉上貼貼金就問題全消。
《明報》連日來的報道,大大小小的稿子我也一直跟進,大的小的我副稿我都有看,我的意見全部基於覃先生你的每一隻字,所以不存在我對你那篇報道是在以偏概全或斷章取義,所以你要將你全部稿子放到這裡全文一字不漏再回帶多次都是徒然的,相信我亦沒有對版權法存在誤解,尤以版權問題那部分,我見到的就是官員也答的相當王道,又「應該」、又「可能」,政策當前,答得卻毫不實在,這叫做「沒有問題」?如果還是有人要為撐而撐,說我甚麼扣帽子的話,即管就照辦碗下次做頂LV帽出來看看有何後果吧!
如果這樣都叫「想盡辦法去申請,以免侵權」,也難怪大陸裡面有很多優之良品、missha、bodyshop等門市,看似很多「香港/國際知名品牌」,可是跟這邊的「總公司」卻又沒有關連。
問題所在正正是她「按了程序去做」,我已經講得好清楚,別人沒回覆或不知情,在道義和情理上不代表你就有可以將別人的商標、創作、肖像權據為己有,然後聲稱「這是自己的設計」、大大聲聲說自己「已經註冊」。
混淆大家視聽的,當然還有「唔知就以為係」的以訛傳訛。不求甚解和一知半解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將事情看成「她已經為了版權問題奔波」過,將「問過任天堂」看成是「別人已經知情」,將「對方沒回覆反對」理解做「對方不反對」,將「產品在香港註冊」看成是「已經拿了版權」,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繳交的「登記費」看成是「版權費」、將未曾解決的版權問題看成「已經同任天堂傾掂數」、將「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就是「正貨」……
不過,為何得到「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後「她仍有可能侵權」呢?因為「香港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官員」表示,「如果帽上的圖案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她仍有可能侵權」。問題來了,在審批過程中,是否有「官員」對當前環球商業資訊、品牌認知方面沒有與時並進?同時是否沒有細心覆核過去有否同類商品已被註冊?還是官員入面冇人玩過、冇人知道咩野係《孖寶兄弟》?如果知道了,為甚麼又會批核小妹妹這件「設計」?
是官員的無知、法例的漏洞也好,所以才會造就出灰色地帶,甚至容許不肖商人「鬥快申請」,去「搶別人的商標」,金鈴妹妹是否願意繼續行這條灰色地帶而又心安理得,當然是看她的粉絲們是否繼續盲目支持她,讓她被這種「自己『設計』帽子」的成功感」充昏頭腦。
如果帽子上的圖案已被他人申請,知識產權署仍批出設計專利權?
而這仍然有可能侵權?
那知識產權署有沒有責任?
怎樣才能確定完全沒有侵權?
作者執著的,是不能接受一個不應被吹捧的疑似侵權事例,被描寫成青年榜樣罷?
那麼,我更不齒的,是把集體回憶拿來用當自己設計,或某日本品牌以無設計當設計 ----- 那那些品牌都是很受歡迎的。
有關原創、專利、版權的問題比想像中複雜,想對努力、孝順這些明顯又老套的調子,我想那也是報道重點放在主人翁的「陽光故事」的原因。
知識產權署是絕對有責任的
所以,我的文章大部分內容都是在批評知識產權署和《明報》,還有盲目追捧金鈴妹妹的任何人。只是很多人都被感性影響,不能以宏觀的視野去客觀看事情。
從《明報》的原文知道,金鈴的偶像是林海峰先生,然而,在創作的道路上,一樣不見得林先生很清高,還不又是竊取他人設計卻受到萬民追捧的「成功人士」。
覃先生,說你色迷心窺的,是網友而不是本人
「甚至有網友說這位覃姓記者其實是色迷心竅,見妹妹相貌娟好所以寫稿時更加多幾錢肉緊」
敬希垂注,但本人也認為你某程度上也有避嫌的需要。
回Dai Adoru
隨了最後一段,我是非常讚同。
既然那位女生在賣帽之前, 以為己經通知了所有持份者, 而沒有人反對的話, 很難說是「鑽空子」或「盜竊」。
或者應該把『「搶劫」、「盜竊」和「賣賊贓」』改為『侮辱原創』。這樣子也叫原創的話,標準太低了罷!
插咀: 其實明報自以為是, 已非首次
例如女生被網民起底事件, 只係顧住抓人辮子而不去疏導網民不滿,唔去了解下點解d人覺得司法不公?
不過講起版權, 其實很多站友以往都質疑「保護大型壟斷式的版權持有人,而沒有顧及中小企及個體創作人的利益」, 今次又唔見討論? 因為覺得連創作都講唔上, 所以就由得佢?
http://www.inmediahk.net/node/206149
原創是怎樣的一回事!?
論者提出的觀點,我有部份是贊同的。我們確實不可以因為有良好的動機而否定一些違法作為。不過,正如其他朋友所說,女事主已經盡力以合法和合法的程序以完成上述註冊。例如,對有關的公司給予合理的通知及詢問有關執法部門。知識產權署亦會在申請過程中進行審查及為有關申請給予公眾足夠的知會和提對反對的機會。在這些基礎下。我們至少看不到女事主有任何刑事行為和動機。如果她真的有侵權之心,又何需知會有關公司,這不是多此一舉,甚或「打草驚蛇」嗎!?
至於論者對於她所謂的「原創」有所質疑,本人就有一點保留。無疑,女事主的設計靈感是源於「孖寶兄弟」。但我們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設計是否一種只可以憑空想像而創造的行為?」我想答案是否定的。我不能找到一個對「設計」二字有權威性的定義,然而,依我愚見設計除了是一種由無至有的東西,也可以是一種建基於對週遭的人和物的認知,加上個人的感興和創意而產生的行為。以GOD(住好o的)為例,他們的設計明顯地不是「無中生有」的產品。他們的作品靈感有不少來自日常生活會見到及或曾發生的景象、人物、工具和口號等等。這些東西在設計者用心經營和不同的表達方式及組合下,得出了有別於原物的觀感。你可以說它們沒有新意,但你不能說它們是「抄襲」而成的,因為它們是由作者對原物的認知再添上個人風格而成的「原始創作」。
如果從事設計的人不容許對現實的事物提取養分,我想設計者們或許是有多一點「空想」!
順帶一提:中國大陸是有肖像權的,但在香港亦沒有此權!
離題:巴士非禮案
其實我想專題寫這件案,不過無時間,遲d先寫。大致上,其實被告家屬有一定道理,問題出在案件屬於死無對證,一對一,而裁判官完全信哂一方供詞,社會又無可能質疑裁判官偏私,但「寧縱無枉」又深入民心。事實上,「寧縱無枉」只係神話,裁判官相邊個多d,另一邊就輸硬。裁判官確實堅守「無合理懷疑」準則,但實踐上卻等同「信五十一巴仙」準則。
其實不如簡單少少
直接當人地個份係同人產品咪算囉,as long as原版權無出聲,大家大可以食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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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了CopyLion的文章,寫得很好,我非常讚同他/她的觀點,也學了一些東西,特別是有關「布料的剪裁設計」的原創,我所指的「不是原創」,的確只及圖像設計,而事件涉及跨世界的重現。而我認為,COSPLAY(即使是有一定牟利)不能與一般具商業規模的DVD盜版商等量齊觀。
跨世界專利權及版權疑問
(本文歡迎全文轉載,可無需注明出處。)
因為賣帽少女為其MARIO帽成功在香港申請專利權一事,引起了多方人士對「知識產權」的疑問,本文總結了這些問題一下,請求法律界人士幫忙解答指教,也歡迎各方展開對題討論。
基本客觀現實:
1. 「MARIO帽」是虛擬存在,為電玩遊戲裡面的設計。該設定/設計的存在形式,絕不包括布料的剪裁設計。
2. 賣MARIO帽少女賣的,是在現實世界的布製的實體帽,其剪裁及縫製方法為其原創作品。
3. 於日本,跨世界(現實<->虛構)的物體重現很多時候不只不被視為「侵犯版權」,反而被視為「幫忙宣傳」,還得到廣告費/贊助。例:動畫 CODE GEASS系列以及《穿梭宇宙的少女》中,多次出現角色享受PIZZA HUT之PIZZA的畫面,其賣相、商標都完整再現。
問題:
1. 賣帽少女可為MARIO帽的布料剪裁設計取得專利權嗎?
2. 跨世界的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處理原則為何?
3. COSPLAY服專門店的主要業務及收益來源為重現並非他們設計的ACG角色的服裝,而他們當然不會給什麼版權費給相關ACG的版權代理。請問他們的業務是否等同一般的DVD/CD盜版商?
4. 香港是世界著名的旅遊熱點,其風景深得日本ACG界的喜好,經常重現香港的人工風景於其牟利作品之中。那麼香港城市規劃處以及該些大廈的設計師,是否理論上有權向這些商人要版權費?
5. 如果將來有科技發明家以創新科技重現了著名奇幻故事裡的魔法效果,又或者做出了科幻裡的科幻設計,那麼他們是不是同樣「侵權」,需要被人指摘?
6. 跨世界重現的侵權和非侵權的界線在哪?可理的執法範圍和力度分佈是……?
原文出處
"M" 字真貴
用的時候要小心呀!
隨時要給錢 Mario, 又要給錢 麥記,更要給錢米奇…
有人選擇 "M" 用M字的人,
但亦有人 "M" 自以為擁有M 字版權的企業。
樓主的憤怒,大概是小妹妹間接打爛你飯碗,把 "設計" 行業變得 cheap了吧!
樓主你的態度很有問題
回樓主 DAI ADORU:
你提出的觀點本來也很值得討論,不過你的行文卻只像純粹鞭撻,將你所看不順眼的人和事統統臭罵一頓,這恐怕不利於討論吧?
你罵人是『九流記者』,又暗示自己為『公義』發聲,這樣污衊別人抬高自己是討論應有的態度嗎?
你說『這種偏頗至極的報道居然有人認同』,你這篇文章難道就不偏頗了?
你寫出『甚至有網友說這位覃姓記者其實是色迷心竅,見妹妹相貌娟好所以寫稿時更加多幾錢肉緊』,
也已表明你贊同這個觀點(『不得不承認「你的樣子如何,你的力量也必如何」這個大道理』),
那麼你又要為自己辯護甚麼?回應指『說你色迷心窺的,是網友而不是本人』?
你又說『但本人也認為你某程度上也有避嫌的需要。』
我真的想問一下,『避嫌』是甚麼意思?避甚麼嫌?
那位記者是否受那少女外貌影響沒有人知道,但你卻是實實在在的拿少女的外表在做文章。
你究竟在討論些甚麼?
另外,我想問一下:你本來已有一篇文章討論這問題(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2990),
為何又再開這篇內容重複但標題不同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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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回主題,對如外觀設計權我也有些疑問:
『設計』是不是一定得要是原創的?只是,有多少設計是完全的原創?
在動漫或遊戲內所出現的所有虛擬物品,是否也一概不能在現實中生產,否則就是侵權?
如果是動漫內的某個徽章之類的,我抄出來印在T-shirt上,是否就會侵權?
知識產權這回事,灰色地帶還真多哪...
FANS和ACG迷也不是大晒的
就是在日本,賣現成一套COSPLAY服的公司,她們做衫的過程也得跟電玩/遊戲/持有版權的公司協商,當然少不了權利金在內,這是因為你用別人的肖像權去賺錢,至於COSPLAYER自製的,沒錯你某程度是在推廣人家的ACG作品,所以即使在日本,作品版權持有人所以也隻眼開隻眼閉。
然而,人家不告你,不代表你就可以聲大大說自己沒有問題。老老實實,像金鈴妹妹這事件,她是在未得到「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拿這些所謂「創作」、「設計」來賣錢,人家電玩公司絕對可以JA正來做,已經說過很多次,「沒有收到任天堂回覆表示反對」不能一廂情願當作人家「不反對」。
見到有人仍要死撐說甚麼「以後用M字都得小心」,我只能說,無知的力量是強大的,所以現在才有這麼多小朋友本沒倒置,堅持金鈴妹妹那種叫做「原創」,以為人多聲大就有道理。
就當這帽子是「百份百原創」又如何?見到她的宣傳看板貼上個個瑪莉歐的角色人物,人家真的要告你,「無斷轉載」一點已經不容抵賴。
再者,所謂的「布料剪裁設計」是否「原創」呢?請大家公道點,這只不過是羅湖商業城都能代工的檔次,用料和款色也不怎樣新奇,這根本就是一頂普通不過的貨車帽而已,樓上的朋友又何必舉出種種藉口去為「原創」成疑的帽子去開脫?
至於我的態度在個別人士眼中「很有問題」,很多謝你的意見,但基於不屑一些人那種為幫人開脫而盲目死撐,以及似是疑非的價值觀,我寧可擺出立場鮮明的態度,希望一些人要討論就以事論事,要在我的文章「執頭執尾」去評論的文筆怎樣不合你意是沒有意義的。
另外,葉蔭聰先生,請恕我對閣下的客觀,提出質疑,本人對閣下上次評論亞視新聞取材問題,非常深刻,當時你指亞視以「不愉快」字眼形容「公安武力阻止採訪」是「把不合理的暴力事件淡化」,然而當次亞視新聞,報道其實比其他台要長,甚至引用各台拍攝得來的實況片段,何以見得亞視在「淡化不合理」?就你當次對亞視的報道評論,只是字眼用的不合你意(「不愉快」一詞絕對中立!),你便大肆意扣其帽子說甚麼淡化不中立,相反這次金鈴妹妹的事件,你竟然感性地認為「她只是鑽了一個法律空子」。
「只是」?你不覺得這樣走法律罅是問題?還是你很鼓勵小妹妹多動腦筋在這些蠱惑上面?很無奈本人見到你的準繩鬆緊不一,你覺得有好感的,便「撐其帽子」,相反你覺得沒好感的,便「扣其帽子」,還望葉先生對時事的批判和敏感度,以及你的是非準繩能更加穩定,祝你進步。
attitude again
I think the girl have at least tried her best before she making her product. I do agree with CopyLion's point, and one same thing can be view from different angles.
For Dai's passage, I would say, though he make have some good points, but the writing style and attitude is really... What I would say is, this world is never simply work in black / white, don't always taking someone giving comments here as enemies.
試答
問題:1. 賣帽少女可為MARIO帽的布料剪裁設計取得專利權嗎?
這不應是本題的論點。因為一個人擁有某一設計的專利、並不表示它就可以有權去生産他所設計的物品(!)
擁有專利權,只表示你有權去禁制別人應用你權利範圍内的方法或設計去生産。所以,假定任天堂根小妹都拿到他們各別(在不同領域?)的專利項目,也只表示他們可以互相禁制對方在其自己領域範圍内的生産而已。
補充:也就是說,小妹拿到專利與否,並不影響他是否有權去生産該物品的法律地位!
有個小疑問
這頂M字帽, 無可置疑是由於任天堂Mario而街知巷聞. 但它是不是真的任天堂原創? 畢竟這只是一頂寫M字的帽, 似乎很容易有prior art. 會不會是女孩子一開始問錯對象?
不過, 她用Mario來做廣告, 就肯定侵權....
....
1.我覺得事件最大問題反而是版權法:為甚麼版權法應該包括這種疑似衍生物?
2.香港知識產權署很白痴,他們不懂得去問任天堂嗎?
3.其實有沒有人能透過社會學去分析香港的"創意"是甚麼一回事?
當人們只是劃幾個符號、貼幾個圖騰在物品上,為甚麼那物品就要升價,變得比其他相同用途的物品更貴?
4.其實,香港的所謂"創業",除了是這樣,或是開鋪賣精品、賣糖水外,還有甚麼選擇?問題出在香港的經濟結構上,要發明真正的新事物就要大量投資,但很多人只是剛剛踏過"付租金"的門檻,結果只能做一些能夠快回本的假"創新",例如像上例一樣加上圖案來低買高賣。
這不是香港人本不本性的問題,而是高地價的結果。
可以不用管我,有興趣就回,沒興趣就當我沒說過吧。
回paulymh
1. 讓創作者得到最大利益, 以鼓勵創作. 這樣當然有副作用.
2. 版權登記有官方記綠, 可以直接查, 不用問持有人. (噢, 關於知識產權署是否白痴, 我無意見 :p)
3. 有卦?
4. 說得也是.
"可以不用管我,有興趣就回,沒興趣就當我沒說過吧。", 這句話不是共識嗎? 我連這句都費事寫!
知識產權署的回應
本人就此事,去信明報總編及個別報章、知識產權署和鄭金鈴妹妹就讀的保良局董玉娣中學,今日,知識產權署回覆本人,內容如下──
敬啟者:
你於2009年4月20日及22日發出的電郵,對《明報》專題報導一名於旺角賣帽子的少女的意見收悉。由於電郵中提及知識產權署審批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工作,本署希望藉此回覆,向你闡明註冊外觀設計處審查外觀設計申請審查的性質,及外觀設計獲註冊後被撤銷註冊的可能性。
註冊外觀設計是用以保護應用於物品上(如玩具、飾物等)的新的外觀設計。一般而言,「新?的意思是指 (1) 該外觀設計過往並未為該物品或任何其他物品註冊, 或 (2) 該外觀設計過往並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發表 (有關條例的詳情,請看附件。)
按《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訂定,本港的註冊外觀設計制度是個形式審查的制度。形式審查制度是指註冊處必須審核申請是否符合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對有關申請資料及文件上的要求,但不包括翻查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的紀錄,或對該項外觀設計申請作實質的審查以決定該項外觀設計申請的可予註冊性。
德國及星加坡的註冊外觀設計制度亦只採取相類似的形式審查。
縱使《註冊外觀設計條例》所訂定的制度為一形式審查制度,但根據條例第45條,任何人可藉某項外觀設計在申請註冊時,既非新設計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為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請,命令撤銷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
公眾人士可使用本署的網上檢索系統(網址︰http://ipsearch.ipd.gov.hk/design/index.html),檢索已在本港註冊外觀設計的記錄。
若你對以上回覆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961 6882與本人聯絡。
知識產權署署長
(李勇翔 代行)
知識產權署的回應是狗屁不通的
根據知識產權署的回應,陳明了條例僅屬「形式上的審查」、也就是說,只要產品或設計只要未在香港註冊,都可以申請註冊。
不過,此制度是否完善、知識產權署的審查質素,經過這次事件後,卻更加深大家的疑問,猶其是回覆並未對金鈴妹妹那帽子的「設計」和「原創性」未置肯定可否,只從申任何人士如有不滿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對申請」。
問題來了,市民如你我,看到身邊有問題產品,又或是閱到類似金鈴妹妹這類新聞,除了在網絡上討論兩句,我們可以為了公義做甚麼?蟻民如我,要舉報,難道只有使錢以法律手段去令金鈴妹妹上一課教訓?而她的「學費」(法律費用)就是由「任何市民」去付?
知識產權署的回應是狗屁不通的,要是當初你們審批產品設計註冊不是這樣粗疏,就不會造就出金鈴妹妹這個故事,讓她以誤為自己的帽子是屬於「設計」、「創作」,並讓她或一些粉絲誤以為「沒有問題」,同時也在破壞香港「創意工業」的發展,並向市民灌輸最大錯特錯的對錯概念。事實上,對「成功太快」的金鈴妹妹來說,可能會錯誤理解「用自己頭腦去賺錢是好容易」,而社會各界對此姝愈錯愛,大家的道德和價值觀都會被嚴重扭曲。
另外,蘋果日報的社會版傍晚給我電郵,表示已安排了同事對此事作出跟進。
自己先弄通再駡人家、比較好
在弄清楚事情之前,先不要太過衝動,很多事物,一知半解的看過去,都是狗屁不通的,那曉得在事物背後,有過多少痛苦的經騐,經過如何深入的考慮,才可以發展成現存的制度?
知識產權署的回應是合情合理的……
在好多年前,全世界(?)的專利局都是有進行實質審查要求的,但是因為專利的申請案子越來越多,而要完成實質審查,在幾囘核駁、申復之後,往往要花去好幾年的時間,而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產品的市場周期就越來越短,如果真要等到實質審查完成之後才可以頒授專利的話,產品的商機很可能就已經過去,所以才發展成一個形式審查、甚至再進一部簡化為登記制度(適用于式樣專利)。這制度現在已被全球的專利機構所採用。
這制度的壞處,就是在某些案子,要讓“蟻民如你,要舉報,只有使錢以法律手段去令人家上一課教訓”。而“人家”的「學費」(法律費用)就是由“蟻民如你”去付。
這制度的好處,除了以上所述之外,就是省掉所有其他(無爭議)案子的實質審查費用,而這等費用,最終還是轉換成產品成本,由「任何市民」去分擔。
新式樣年限
剛看過 Wikipedia 的 Mario 條目:First game Donkey Kong (1981)
已經有 28 年了,只有商標註冊才可以有這樣長的年限罷?如果是式樣設計(不是商標、版權)的話,應該是進入 Public Domain 囉?
賣帽少女可以做雞
樓主施主不斷圍繞著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爭論﹐完全多餘。。。。。他們根本沒有切入問題的重點。。。。那位少女賣帽為了賺錢﹐賺錢為了生活。。。。整件事重點根本不是版權問題﹐而是生活問題。。。。既然那位少女幾分姿色﹐樣貌不俗。。。。為何不做雞﹖。。。。以那位小妹妹的質素肯定可以走高鐘路線﹐一Q收八百都大把麻甩佬排隊。。。。現在金融海嘯。。。很多人被裁員都賣身去山林道酒吧做鴨。。。。貧道不是有意侮辱。。。。完全從經濟效益出來。。。做小販賣帽不過賺取些微利益。。。。又要被人趕。。。。又惹上官非。。。。既然有本錢點解唔做雞先。。。。。賺十年八年錢﹐到時經濟好轉咪做D小生意咯。。。。。另外紫藤果班老姑婆又講到做雞咁撚神聖。。。。更加唔怕去做喇。。。。。坦白講。。。。貧道沒有本錢。。。。如果貧道似陳冠A。。。貧道一早做鴨找富婆喇
幼承庭訓?
老道!一處鄉村一處例,不要硬把府上的一套般出來好不好?不是每個人的想法都跟令堂一樣的!
忍無可忍
不知道要說什麼話好,請網編出手.
樓上有人好像說得過份了
說甚麼"應該做雞"那個,請你慎言吧。
To Mr.Q
That isn't a good way to discuss, please mind your words.
針對白眉道人Q的幾個動作
1。封鎖其 i.p
2。停了他的用戶賬號
為免此人繼續騷擾本網站其他用戶,發表種族和性/別仇恨言論,編輯集體通過這些動作。特此通知。
針對白眉道人的問題
在封IP之前﹐要check清楚他每次是使用同一IP﹐如果他用流動上網﹐或是與他人同用IP﹐ 封IP會殺錯良民兼無用。
停了賬號可以再開過﹐效用不大。
技術問題還是要以技術去解決﹐可唔可以落filter﹐把白眉的粗口字轉成XXX。
Some Anti-troll technologies
Taming the Comment Trolls
http://www.collisiondetection.net/mt/archives/2009/03/my_latest_wired.php
On the actual issue itself, I think mt got it right on the IP process being an adversarial process and the right granted being a negative right. As for the girl, there's nothing to boost about. There's nothing innovative there.
是同一個,而且應該係住家 i.p
其實唔係針對粗口,而係佢對人的侮辱。
回應封IP問題
如果道長在學校或公共地方用電腦
封IP對其他網民有影響
給阿譪的意見
也請關注視博家先生長期不能以事論事的討論態度,此人每見在下有文章發表,總是端出本人「被維基/網絡大典封禁/原來你都在霸權」這類言語,此等不負責任只留一兩句的言語單打數落,這種離離抹黑他人不能循題目討論的態度,實比道人Q君更讓人不勝其煩,還望獨媒的各位能對此等不良討論風氣再加關注,謝謝!
私人恩怨最好私下了啦
你投訴佢,佢投訴你,外人管唔到咁多。
多謝阿譪的意見
我想你也會認同這種相互投訴是無凌兩可又無助討論吧?
有口話人,就要接受別人批評
DAI ADORU 閣下撰文批評維基霸權,別人翻查閣下在維基遇到的問題是正常不過。
閣下在維基和網絡大典的封禁記錄是該兩個網站對閣下的正式裁決,沒有抹黑閣下。
閣下批評一位 Yahoo Blog 網友封禁閣下,怎知閣下卻在自己的 Yahoo Blog 封禁該位網友,並且在閣下的 facebook 群組「 反對基督教霸權主義大聯盟 」封禁持異見網友。
這是什麼態度 ?
做人要公平一點,否則便像閣下有口話人,冇口話自己!
獨媒出現抽水馬桶
真是很遺憾,講求愛的基督教裡面,居然會存在著這種將不同意見人士死咬不放的負資產教徒,將是非黑白任由他們自己去演繹,這種自命神聖的言行實在夜郎自大。
在一個名為「反對基督教霸權主義大聯盟」的地方,有疑似教徒加入群組但卻不斷留言引經據典耶經條文,不然就是對不同意見的人單打揶揄,居然還會有人去為這些不肖的人和事去「抱不平」,這也難怪痴痴呆呆可以坐埋一檯了。
視博家到底是否一隻抽水馬桶,或者我們也可以從他的留言記錄看到一二,
至於他要端出的那位 Yahoo Blog 網友,說穿了其實又是在為自己隱惡揚善,以為數落別人就可以淡化自己的問題,更要命的,是面對不同意見還不是只懂刪文隱屏,然後再在已被他刪走的文章,抽取片語再來大作文章。
也有人撰文提及
http://hk.myblog.yahoo.com/unclebasketball/article?mid=2120
http://hk.myblog.yahoo.com/unclebasketball/article?mid=2089
而本人亦寫了幾篇
http://hk.myblog.yahoo.com/jw!QPp.N9CWER5IOq2sxhH5ujxK/article?mid=1512
http://hk.myblog.yahoo.com/unclebasketball/article?mid=2089
http://hk.myblog.yahoo.com/dai_talent/article?mid=1513
如果視博家仍然要為這種教徒獨有的態度去推祟備至,不要緊,但請閣下先要答以下在「牧師搞細路」的新聞題目上面,被你置之不理的種種問題。
你是哪個教會的?
你有甚麼能力可以跟進?
你會不會給你跟進結果淪維自己人查自己人?
你怎樣看自己人查自己人?
你覺得這樣很不知所謂和反智嗎?
你們會不會查完、懺悔完就不報警?
怎樣界定不用報警?
是不是強姦完抹返乾凈就可以當冇事?
「神職人員搞細路」、「教奴姑息自己人」這和「某某用戶在維基被封」有關係嗎?
如有關係,是不是因為「某某用戶在維基被封」所以「神職人員就要搞細路」?
教奴在網上盲目護架做出種種不肖行為你又怎樣看?
是不是可以左右而言他用以蓋過自己的罪?
請視博家先生立即回應大家對你的疑問!
教會的你,如果真的那麼「誠懇」,不是應該老早就要關注?
不是應該感到羞恥?
視博家先生?你有羞恥之心嗎?沒有!
打從我寫第一篇去反你個神聖不可侵犯
就已經好得意地搬出甚麼「DAI ADORU的封禁紀錄」云云,那個是誰?
是誰在為鬧而鬧,是誰不能循論題討論,無事生非?
為甚麼你又不找負責人問?
為甚麼牧師搞細路會和「我搞事」有所關連?
是不是我「為鬧而鬧」,鬧到你們惱羞成怒,所以就是「搞事」?
難道,一味以為「DAI ADORU在維基有封禁紀錄」可以蓋過「牧師搞細路」、「教奴做盲佬」的你,
叫做有理取鬧?
「攪事份子,只是想為鬧人而鬧人,是無理取鬧之人」有誰不覺得用來形容你是更適合?
(擇自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2728)
本人沒有自命道德,但也不見得閣下是甚麼好貨色,不斷回帶的你,無論我在撰寫甚麼題目也好,來來去去都是回那些甚麼「這個DAI ADORU在維基網典被人封禁」,請問,這是不是太像一個只會抽水的馬桶?
Stop personal attack please
To both Dai and 視博家:
I think we should stick onto the issue, and nothing would be about Christian nor wikipedia on this case, right?
視博家, please don't bring along other issues here, that is not good upon argument
Dai, please mind your words, 視博家 may not writing nicely, but please don't do personal attack.
越講越離題
Dai君從來都是這麼用詞強硬,我早聞此君用詞偏激尖銳,只沒有想過這麼利害。好,入正題!大家越講越離題,又講到去基督教、維基百科等,不如回正題吧。
我絕對認同Dai君的部份論點,從此事可看出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無能以及市民對版權的扭曲看法,不過我倒認為葉先生的提點是合理,用「盜竊」、「搶劫」等字眼無疑太嚴重。
此事中,此少女竊他人作品為原創,政府部門卻無視並批准此產品,無疑是一大笑話,勿論她是否尊重原創,她的確是「不是原創」。先冷靜地想一下,她的行為到底會造成什麼後果?對於網民是一面倒讚美,可能著眼點只在於此少女是多麼孝順等,但並不是要蓋過錯事,因此希望不要因為少女之身世或什麼而忽略她做的一切是否正確,就算如何可憐或用心做,錯事或壞事便不應去做,就正如Dai君所言,「為幫補家計,少女其實可以做的有很多,為學弟補習、做麥當勞都是辦法,要做自己的品牌,也可以,但不應該是她現在賣的「瑪利歐帽子」。」,我相信網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應該懂得何時讚美、讚美到何種程度。
星期日檔案又來美化賣帽女
已經分不清楚何謂公義和公道,TVB新聞部居然也要做這種新聞,真的好失望。
從來我都不在乎大眾對我有何評價,特別是當彊屍一多人就變做怪物之時,同樣地,當下這個大環境下忽然出現很多「天使」,「魔鬼」這角色也絕對被我演活了。
我的用詞是否偏激,也真要看是甚麼讀者,一如林海峰也會有他的粉絲,同樣也是抄了別人不認,粉絲又會跑出來為撐而撐去說些不公道的說話。像今次這「賣帽少女」的事件,那種只得「歌頌」的所謂主流的意意,對不起,實在令我嗤之以鼻。
至於有一些人每見我在寫甚麼論題都要端出「這個DAI ADORU因為沒有禮貌而被維基百科封禁」之類,就我來說,看到一些有心人偏愛將論題說到別處去,其實我都慣了,只是覺得奇怪──他們不會覺得自己不能貼題討論是有點無能嗎?
見TVB已經出了廣告,在今個星期日的《檔案》會有金鈴妹妹那「十五歲的夢」,未知各位又會有何感受?我就覺得很不知所謂了。
未知tvb點take
睇左先啦,都未知無記以乜角度講...
advertisement
Or if anyone would be able to post up the ad from TVB? maybe we can get more information before we give comments
看了星期日檔案後
睇完星期日檔案後,覺得這個十五歲的女孩很了不起。可能在選擇第一頂帽的設計真係有灰色的地方,但係在節目中出現的其他設計及工作態度,我相信係好藉得讚賞。第一次攞一筆錢出嚟做生意,當然希望係選一D市場比較有利的設計,而小妹妹亦有盡能力去查詢自己的生產的帽子是否有侵權?是否可行?既然註冊處回覆係可行,咁點解當時人要放棄?
可能明報太過強調"原創設計""自家品牌"令一班辛苦工作,但未能得到別人讚賞或者金錢回報的<設計者>有點兒眼紅,忍不著跟旁人太吐苦水。其實設計可以大方一D去諗,係唔係真係一點兒灰色也不能接受?MARIO設計師都未出聲,大家又駛唔駛咁緊張?可能MARIO設計好高興哩位小妹妹將個設計帶到另一個層面呢?
鼓勵金玲小妹妹下次用一系列的設計或更個人化的設計,雖然電視只係短短展示咗你少少設計作品,但係水準一D都唔差。無謂再俾"有心人"有機會入到位。我絕對相信你係有實力的,並唔係一心諗住抄。雷頌德都有講過,有時靈感係真係係見到或聽到其他作品而嚟,係可能會似,雷頌德都俾人話過唔少次抄人,最重要係你自己係唔係真係一心諗住抄襲。人生一定有挫折,千萬不要放棄,努力!加油!
上面有人話到孝順係好應該的事情,唔駛咁大字宣傳,我都覺得係,但係實情個社會仲係唔係當孝順係天經地義的事?有幾人仲係覺得努力工作,賺錢照顧屋企係做子女應該做的事?有幾多人青年人係想一路有父母養,自己唔駛做?大家應該試吓多欣賞金玲的正確態度,有所錯失應該提點,但係唔駛去到咁激,只不過一個十五歲的小妹妹啫~
孝順大曬?是否可以拿AK47跑去HSBC搶?
「MARIO設計師都未出聲,大家又駛唔駛咁緊張?可能MARIO設計好高興哩位小妹妹將個設計帶到另一個層面呢?」
真係你舖話法……地球太危險,恐怕就是太多閣下這種好人,還要拿雷頌德來講CREATIVE……OH PLEASE!
這種假的成功只是泡沫,當大家已經看厭了這種「好人好事」而金鈴妹妹除了「快錢」就不懂其他謀生技能,法規的認知,以至是待人接物的能力,正如節目最後旁白所說,她終歸要面對現實,她準不可能又是躲在衣櫃去哭。
傳媒和她的粉絲在讚美她的同時,其實是害了她,開口埋口「孝順」、「設計」、「創意」,但事實係點?TVB和903這兩個媒體太MASS了,猶其是903,如此渲染,不是在荼毒青少年的價值觀嗎?
還有,TVB今晚的節目是非常避重就輕沒提版權問題,難怪很多不知就裡的人都被那神化了的乖女故事疑惑掉了。
任天堂作為出名會打版權的都未出聲,你咪放過佢囉
二次創作物,無論其版權狀況如何,個人認為均應該支持,
拿著版權的旗號去侵蝕別人的二次創作,不勞而獲,
這種人才是阻礙人類發展的渣滓吧?
西有一個迪士尼,東有一個小學館,老老實實已經嫌多。
已經有其他朋友說過,不見得這是二次創作
「拿著版權的旗號去侵蝕別人的二次創作,不勞而獲,
這種人才是阻礙人類發展的渣滓吧?」
恐怕這種為撐而撐的言論未免太失理智,人類發展需要這種手段?你太侮辱全人類了吧?
十卜星期日檔案的小妹妹
星期日檔案的妹妹被網民撰文討伐, 說她侵權.
我不太認同, 因為經濟學家熊彼特說過創新是重新的組合,
如李寧以L 似NIKE 的TICK, 但這是轉換格, 即是使人想像NIKE, 也不算是抄
問題是轉得是否高明,
事實上妹妹cap冇MARIO
只有m, 我覺得是原創
如果我用g, 而設計像agnes b
那麼是不抄, 也是轉
是否高明就見人見智
如果我開間麥當紅
用M. 也買漢堡
但不是抄
抄者, 我開同名, 同設計, 同內容
告訴人地是麥當奴
那麼孟子是抄孔子嗎
不會
因為佢是繼承孔子
而且有講明
如果妹妹是說自己想出來
與任天堂無關係
那麼有可能是抄
P.S
我的LOGIC不會是抄阿里士多德
是來自他的發明而已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3010
如果真的是設計,為何要端出一塊貼滿瑪莉歐人物的廣告看板做宣傳?
閣下要為她開脫的說法,講不通吧?
所以妹妹說明了是來自MB 故不算剽竊 剽竊在學術上引了某些
所以妹妹說明了是來自MB
故不算剽竊
剽竊在學術上引了某些文章後不認
認了, 就不算!
好多層樓的樓上有網友已經說過了
就當帽子完全是她設計,她就用不著需要拿貼滿版權物的廣告板做號召,再講,這不關乎妹妹是否直宣帽子靈感的問題,而是帽子和板子都未經任天堂同意,人家「沒回覆反對」就當作是別人首肯?還要拿去註冊,難道不算剽竊?
我已經指出創新的定義 正如有個日本娃娃 黑眼.
我已經指出創新的定義
正如有個日本娃娃
黑眼. 黑髮
我把她改了金色
在廣告上注明是她的變身
我仍不是抄
後人績寫"紅樓夢" 算不算抄紅樓?
後人績寫"金庸作品" 算不算抄金庸?
那麼紅學, 金學是如何形成呢?
如果有人抄金庸, 但說與金庸無關, 那是剽竊!
拿貼滿版權物的廣告板做號召
都已經是侵權了,老老實實。
理據?另外, 據知有某品牌
理據?
另外, 據知有某品牌 HERXXS的設計被另一品牌抄襲
同樣有H, 款式也一樣
但在法律上仍不算抄
因為色不同, 料不同
當然, 這是題外話, 也與我說轉得高明否有關
最後, 我在自己出版的新書,
封面寫了紅樓夢後又一巨著, 又貼滿了紅樓夢字樣
"紅樓夢遺" 陳小明著
算不算侵權?
那麼,這都是我的設計,我不是抄襲,我不是剽竊吧?
既然「M字帽」印上同款字型,又用上瑪利歐兄弟做宣傳都可以過到骨,那我這設計頂帽子都沒有問題了!我明天就去做個登記先!
有好多從事創作的香港人是特別"霸道"的!!
其實我都好明白從事創作的人係會特別霸道,特別睇唔起人地的努力!今次的事件是大家只是去表揚一位會想辦法去幫補家計的綜緩學生,在今時今日的香港中,有太多只顧伸手向家人攞錢買名牌的年青人(無論家境幾貧窮或是富裕也好),像她一位會去想辦法去搵自己生活費的在學年青人實在太小了,這樣實在應該表揚!
我明白一提起"創作"二字就會觸動design人的大腦神經,但係希望樓主可以想一想,"創作路"是否由"參考"或是"抄襲"開始嗎?!我相信你的"創作路"也是大同小異吧,可?!
如果她下一件作品也是"參考"或是"抄襲"出來的,我們要立即喝止及痛罵!!她只是一個15歲的小妹妹,請樓主給她一次機會,我相信她將來一定會用努力去做一件真正原創的作品!!繼續努力吧小妮子~~
到底是誰比較惡呢?
你的標題大概是寫錯了吧?抄了當做自己的設計呃飯食的人也真太多太多,大概金鈴妹妹也是不知就裡,但師長沒有輔導她而傳媒只是一味褒獎她的孝順,你看到了後果嗎?這集《星期二檔案》對她那帽子的版權爭議隻字不提,也難怪現在仍是有很多人只會著眼在「她的出發點」。
還有,你說到「買名牌的青少年」,我剛才就在高登看到那邊有網民羅列金鈴妹妹買了甚麼甚麼名牌,還有節目中看到她學大提琴又鋼琴這個那樣都要學,老老實實,比她更窮更慘的孩子不會是這樣,而且比她更慘的例子大有人在,TVB、明報和903也太神化了她。
我們知道這個時勢社會需要「正能量」,但她的故事確實存在很多水分和雜質。
妳這個是設計, 是否高明又是另一回事但你這個post
妳這個是設計, 但是否高明又是另一回事
可是你這個post 並非理性上的回應
而是意氣之爭
而且你從沒有正面回應我的推論!
不是抄襲﹐也不是剽
DAI你頂LV帽﹐的確不是抄襲﹐也不是剽竊﹐最多是侵犯專利商標。
你真係去睇睇Lawrence Lessig本Free Culture﹐從整個知識產權的立法原意去重新思考﹐不要盲目地做版權奸商的打手。
同意!!
同意!!
我相信我是理性的,只是閣下太感性罷了。
你推論是甚麼?我真的不太懂,我只是基於「M字帽」印上同款字型,又用上瑪利歐兄弟做宣傳都可以過到骨,那我設計這頂帽子也沒有問題吧?實在不明白閣下為何又不能接受我這種推論,我也是基於相同的設計理念,何以「我的設計」是意氣之爭而非「高明」,閣下這種雙重標準難道可以稱得上是對本人的「正面回應」?
理性討論必須提出理據:1. 何為創作?2.
理性討論必須提出理據:
1. 何為創作?
2. 我指出的例子如釭學, 金學算不算剽竊?
3. 我提出你的cap 是創作, 但網友補充了違反商標法!
我的推論如下:
凡是組合重新整合的都是創作
金鈴妹妹的是組合重新整合
---------------------------
金鈴妹妹的是創作
本人對理性的定義是, 必須合乎邏輯推論, 即必真, 而且有明確定義, 是有意義.
反之, 非理性是以一已之喜好
另外, 我一早指出創作有高下之分, 我又指出妹妹的創作是否高明是見人見智, 這樣評價閣下, 似乎沒有犯了不一致的謬誤.
反之, 閣下若不接受妹妹的創作, 但未能解釋金學, 紅學以及在下的設例, 則是沒有正面回答了
長篇大論又怎樣呢?
真的對這萬變不離其中的籍口和開脫感到煩厭,恕本人沒興趣回覆,好吧,就當本人「沒有正面面覆你」你心理上會不會好過一點?不過閣下還不是一樣對本文的點點質疑無能為力,但都算了~
謝謝你跟我討論
在下是中文科補習老師, 大學兼任講師, 教授中國語文以及邏輯學,
同時是報章專欄作者,
如果你不介意, 我希望轉引你的文字作下期內容及教材,
講解思考謬誤
如:
偷換概念(把妹妹的作品講成 "搶劫」、「盜竊」和「賣賊贓」)
語意混亂(對剽悍的定義不明確)
滑波謬誤(lv cap 的提出, 還有葉繼歡做人物專訪,或是撰寫「1XK」的例子)
等等
本人對閣下並沒有惡意, 基於理性討論, 希望不要介意
一個老師要淪落到要用這種討論手法,實在是香港教育界的可悲
語意混亂?滑波謬誤?偷換概念?相信閣下已經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解釋以上種種,請不要謙虛認為自己不敢當,閣下自身跟想法其實就是一塊實實在在的教學好材料,若然不拿出來跟學生分享,豈不可惜?
實在不敢在你這位中文科補習老師, 大學兼任講師, 教授中國語文以及邏輯學,以及報章專欄作者面前稱神,然而一個老師要淪落到要用這種討論手法,實在是香港教育界的可悲,有你這種素質的老師,現在很多學校以至社會大環境都認為金鈴妹妹沒甚問題,也不難理解了。
一點澄清
紅學,金學不能和此事比擬.俞平伯等人續紅樓夢不屬侵權,一來古代沒版權法,二來版權法規定,文學等藝術版權,作者死後50年(有些國家增至70年)屆滿,之後作品進入公共領域.
至於金學則屬評論,引用是否侵權,有相關法規,如須加引號,交代出處,引用量不能成為著作主要部分等.
人生攻擊的謬誤
你的回應也很能反映你的態度與立場, 很好
p.s 文章的引用是這樣, 但,上面我是以創作故事為例, "紅樓夢遺", 並非學術評論
無話可說
但還是希望閣下不要以自己的身分去誤人子弟,憑你在這裡的言論就能理解你的情操和價值,跟很多以教育工作者自居的所謂老師一樣是九唔搭八亂咁來。
為我的失言而道歉 期望以後繼續理性討論
為我的失言而道歉
期望以後繼續理性討論
至於朝先生的回應 其實我正正是想以紅學等說明註明出處,
至於朝先生的回應
其實我正正是想以紅學等說明註明出處, 並不屬剽竊
實在太潛質成為設計師了
DAI ADORU 實在太有潛質成為設計師,我同一大班設計師一起工作了多年,他們的個性大都"自我" "自以為事" "目空一齊" "不容別人的意見" 甚至霸道得有點強持奪理,有幸他們係設計方法水準不俗,多年都獲不少海外客戶支持。如果 DAI ADORU 都有獲人欣賞的設計天份及懂得欣賞別人,我諗佢都會係一個好設計師。如果佢都可以得到別人欣賞,可能佢就唔會咁不能接受別人得到讚賞。
設計係好廣濶,你設計的帽子不是不好,若可以通過註冊,攞出街賣亦無不可。不過真係要賣最好就唔好用綠色囉!係中國人社會,綠色帽子唔係咁好意頭。如果你係特登要咁做,咁又另當別論。
送你四字︰九唔搭八
點解有D人係都要好似你咁,唔可以循論題討論?只能夠用到呢D咁既死人八婆嘴臉去鬥嗡呢D咁低層次既串人技巧?係能力問題?腦袋問題?不論如何,我係咪要回你一句「哎也!我好激氣呀!」咁呀?
你係呢度串到我沾沾自喜咁又點呢?金鈴妹妹都係比人批評,TVB如是、明報如是,你唔係以為咁就會令到我嬲下馬?真係笑膠死人。仲有,我真係服得你呢庭人好緊要,為左串我特登去申請個ACCOUNT,喂!辛苦曬你喎!
大城小事,每個人都有其各自的故事,為何要神化他?
安,你好。
吾某 看過《星期日檔案》後,著實為小女孩的事有感疑惑。就是她真的這樣受讚譽嗎?有點不解,於是上網找資料,就找上這裡來。其實社會上有太多這類 小女孩 的人,大家都是努力生活著,真的沒有甚麼大不了。
簡單的自我介紹:
吾某 同樣是單親家庭,年小喪父。跟母親及親弟居於公屋,母親當保安員,月入四千尾。吾某 跟 親弟 都是在學,吾某 亦曾當過所謂「創業」幫補,跟一位製 絲帶花 的老師傅在 太子,銅鑼灣街頭叫賣絲帶花 ... ... 後往 Yahoo拍賣網 找生意 ... ... 最後因 Yahoo 收緊拍賣方式 ... ... 後轉在一市場研究公司當電話訪問員,其間一直在學。雖然學業平平,但也是自找零用,沒有所謂的 電子琴 或 新衫。若要論在中學的事,吾某 也曾參加由科大辦的降傘盛水比賽取得全場冠軍。
所以 ... ... 這些事蹟有甚麼好神化?某明報編輯,不如汝也順道神化下 吾某 吧。
重點的版權問題,是,無可否認 小女孩 是走法律漏洞,也即是灰色地帶。而她那拿著的 宣傳板 更是侵權 ... 這是不容否定的。
當然大家討論的是 小女孩 這樣做是否對?吾某 固然贊成此風不可長,不過若偏理而言,她絕對是有「成功人士」的特質。曾有言:要成功就要懂得不擇手段,人性是致敗北的要點。商場如戰場,是沒有人情可言,有哪位大商家夠膽說未曾不擇手段過?唉!外面的社會已經有利可說,無利不語矣。或許這 小女孩 也看清這點,準備走上這條或許是「成功的道路」。
母親一直希望 吾某 是懂事的 小孩子,卻不是那些 早熟 或「老成」。但看另一邊廂,看著她的故事,不禁又苦笑了。
謝謝
我看過很多篇有關鄭金鈴的文章,對傳媒的吹捧手法亦難認同。
我看過很多篇有關鄭金鈴的文章,對傳媒的吹捧手法亦難認同。
小好不才,寫不出什麼大道理,不過就在深受年輕人喜愛的facebook開設了一個群組,作為一個整理資料的空間。亦把這篇文章作為連結之一。
如反對我文章作為連結資料之一,我可即時取消連結。
請問你的群組名稱是?
還請提供連結,謝。
鄭金鈴.....一個童話還是一個悲劇 ??
鄭金鈴.....一個童話還是一個悲劇 ??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create.php?customize&gid=82091894796#/gro...
不好意思,我還不太懂用這邊的留言。
2+2=5的時代已經來臨了嗎?
創業這個我接受,但,創意?
那個mario cap叫創作?有創意?
「設計」這個字的意思居然在一夜間就被扭曲了
香港很有趣、但沒希望
第一次黎 小弟頗為認同DAI ADORU 加油!
第一次黎
小弟頗為認同DAI ADORU
加油!
多謝你的認同!
能夠理性思考的人已經不多!也請為你自己鼓掌!
反思 及 Dai 君的回應
icarian 君,借用你的第二段:「就像如果我把這句子完整的COPY到自己的BLOG上,再在前前後後加鹽加醋,甚至以這句為核心創作再創作,成為一篇絕妙的論文……要使用這句句子,一定要經Dai的同意。寫論文也要落註腳啦。明明不是自己的,不能高乎「是我的」就能據為己有。」
來回應 Dai 君。他的文章或多或少都有這樣的情況,下面的例子是其中一倒,文中完全有你所說的「不該」特徵(除了它絕不是一篇絕妙的論文外)。在它的文章中也經常看到很多論點和網上很多論壇和文章是一樣的,但是否都是他的大「作」而用不同名字,那就不可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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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1997年,中國的多家企業在未有徵得雙葉社的同意前,擅自先行把「蜡笔小新」這個名稱註冊成為商標[2]。因此,雙葉社的產品在中國大陸不能採用「蠟筆小新」來作為商標,而要使用「Shinchan」這個名字[3]。
2004年,雙葉社在中國發售的衣料品及其他商品,被原先佔用了「蜡笔小新」的中國公司控告「侵權」,並要求有關商店撤走有關「仿冒商品」[2]。2005年1月,雙葉社以由第三者擁有的商標是否有效而提出訴訟[4]。
2006年9月,中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這起訴訟,原因是雙葉社儘管持有《蠟筆小新》商標的著作權,但在中國不能銷售商品。雙葉社認為該判決不公,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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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君的回應:
週六, 2009-05-23 22:25 — DAI ADORU
關於「小新在中國」一段文字,是摘自維基
朋友轉載過來給我看,我現在才知出處,
現在我要聲明該段文字並非出自我手,
至於是否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抽水的好機會,抽,就隨便由他去抽吧,雖然我不覺得這樣一來可以給我有何痛賡,或者別人很爽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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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今天的Dai 君打倒作天的 Dai君 及 Dai君的回應
昨天的 Dai 君用堅定的口吻說:「有侵權,一定是犯法的行為」來加強文章的說服力。
今天的 Dai 君也用堅定的口吻說:「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來加強襯托「但情理上呢?」的不容於所謂「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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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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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作者有道德嗎?有立場嗎?獨立媒體網也是媒體,標題以「請媒體不要再神化那「十五歲的夢」!」的作者,其實就正是用媒體力量來「魔化」那「十五歲的夢」!
可恥!可笑!可憐!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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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君的回應:
週六, 2009-05-23 23:37 — DAI ADORU
哦 / OIC!
多謝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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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admin關注有人正在cross post
唔知滋事者駁乜。
沒違法又如何??????
金鈴醬若沒違法又如何??
金鈴醬若沒被判侵權又如何??
任天堂若表明不反對金鈴醬製帽又如何??
知識產權署的功能是 保護知識產權, 若金鈴醬的帽子被知識產權署所保護, 那真的是一件可悲的事, 因為她根本沒有對[M]作丁點兒的改變, 印在cap帽上亦不是為了[形狀不同]而是因為成本便宜, 就以上post所作出的推論, 金鈴醬是沒有違法, 亦即是知識產權署沒作出相應功能, 明擺著是[抄], 何來[設計]??????
起初我以為大伙是就[pop art]的意念而作出爭議, 但...........
看來很多人以為法律容許的行為就一定是正確, 反之就一定是錯誤呢.
辛苦曬你喎
我真係服得你呢庭人好緊要,為左串我特登去申請個ACCOUNT,喂!辛苦曬你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