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明報》的不濟已經沒有期望,很難想像《星期日檔案》的記者還要做這個非常不討好的人物故事──賣帽少女那十五歲的夢。
關於她的創業故事,只要網上搜尋一下都能找到很多,網上意見讚否兩論都有,相信 TVB 的記者也有讀過本人發表的文章,所以估計到取材必會避重就輕,不出所料,節目對金鈴妹妹「設計帽子」而來的版權爭議隻字不提,只著眼在她那「孝順的出發點」,結果,很多不知就裡的觀眾都被那「被神化了的乖女故事」疑惑。
抄橋當做自己的設計呃飯食的人在市場職場已經太多太多,或許事主金鈴妹妹不知就裡版權意識薄弱(不過她居然懂得跑去知識產權署做註冊!),但師長沒有輔導她而傳媒只是一味褒獎她的孝順,你看到了後果嗎?
就當帽子完全是她設計,她就更無需要端出貼滿《瑪利歐》的廣告板做號召,這不關乎妹妹是否從中取得「設計」靈感,而是任天堂是不會容許這種「無斷轉載」的,問題核心在於帽子和板子都未經任天堂同意,人家「沒回覆反對」就當作是別人首肯?還要拿去註冊,難道不算剽竊?
網上甚至有人說「任天堂都未出聲,我們又何必緊張?」。我只能夠說,地球太危險,恐怕就是太多這種好人,還聽到有人拿雷頌德來說音樂創作上的CREATIVE……OH PLEASE!
相比起「偽知識份子報」,TVB 和 903 這兩個媒體的影響力更大,猶其是 903 聽眾都是青少年,這個年紀的小孩最自我自主,經過媒體如此渲染那經過修飾的故事,青少年自然照單全收,一窩蜂認為少女潔白無瑕,無視帽子本身是否原創設計,更莫說會關注帽子是否侵權。
收音機聽到的,開口埋口「孝順」、「設計」、「創意」,但事實係點?是剽竊耶!傳媒是不是應該衡量每個故事的影響力?
十五歲的夢,夢就是夢,神化了她就是害了她,也只會害了「普世價值觀」。別鬧了好不好?有沒有想過你們傳媒跟她的粉絲讚美她的同時,其實是害了金鈴也害了社會?現在不是在荼毒青少年的價值觀?
這個話題也在高登討論區很熱爆。
有網友邊看電視邊羅列金鈴妹妹家中身上有甚麼甚麼的名牌,這未免太過文革式的批鬥,但有看過馮寶寶演粵語長片的我們都尚知道,家境不好便得安份守己讀好書就是本份,節目中看到她學大提琴又鋼琴這個那樣都要學,老老實實,以前的孩子不會這樣,比她更窮更慘的孩子更加不會像她這樣,比她更慘的例子也大有人在。
這真是一個非常的綜援家庭!
我們知道這個時勢社會需要「正能量」,但她的故事確實存在很多水分和雜質,金鈴妹妹這種假的成功只是泡沫,當大家已經看厭了這種「好人好事」而金鈴妹妹除了「快錢」就不懂其他謀生技能,法規的認知,以至是待人接物的能力,正如節目最後旁白所說,她終歸要面對現實,她準不可能又是躲在衣櫃去哭。
既然「M字帽」印上同款字型,又用上瑪利歐兄弟做宣傳都可以過到骨,那我設計這頂帽子也沒有問題吧?我明天是不是都可以去做個登記?
文︰DAI ADORU
回應
侵權﹐ so what?
小妮子不是抄襲也不是剽竊﹐只是不經意的侵權意外。就是是侵權﹐那又如何﹖版權不是大晒﹐當版權站在大眾市民的對立面﹐淪為奸商謀取暴利的合法剝削﹐我們是否要助紂為虐﹐去打擊民眾二次創作的自由。
小妮子侵權或者違法﹐但也只是違反一條惡法﹐但她在道德上並沒有做錯。
茶毒青少年價值觀的﹐是盲目的當板權商的打手的你啊﹗
你頂LV帽﹐的確不是抄襲﹐也不是剽竊﹐最多是侵犯專利商標。讀讀Lawrance Lessig的Free Culture﹐看清楚知識產權的立法原意﹐你就會明白了。
開口埋口的二次創作,你認為這是「超必」?
就是在日本,賣現成一套COSPLAY服的公司,她們做衫的過程也得跟電玩/遊戲/持有版權的公司協商,當然少不了權利金在內,這是因為你用別人的肖像權去賺錢,至於COSPLAYER自製的,沒錯你某程度是在推廣人家的ACG作品,所以即使在日本,作品版權持有人所以也隻眼開隻眼閉。
然而,人家不告你,不代表你就可以聲大大說自己沒有問題。老老實實,像金鈴妹妹這事件,她是在未得到「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拿這些所謂「創作」、「設計」來賣錢,人家電玩公司絕對可以JA正來做,已經說過很多次,「沒有收到任天堂回覆表示反對」不能一廂情願當作人家「不反對」。
見到有人仍要死撐說甚麼「二次創作」、「被打壓」一味的呼天搶地,我只能說,無知的力量是強大的,所以現在才有這麼多小朋友本沒倒置,堅持金鈴妹妹那種叫做「原創」,以為人多聲大就有道理。
就當這帽子是「百份百原創」又如何?見到她的宣傳看板貼上個個瑪莉歐的角色人物,人家真的要告你,「無斷轉載」一點已經不容抵賴。
再者,所謂的「布料剪裁設計」是否「原創」呢?請大家公道點,這只不過是羅湖商業城都能代工的檔次,用料和款色也不怎樣新奇,這根本就是一頂普通不過的貨車帽而已,樓上的朋友又何必舉出種種藉口去為「原創」成疑的帽子去開脫?
hevangel偷換概念偷得幾嚴重
此邏輯似是說「我去偷李+誠野=劫富濟貧」。別跟金鈴(表面上)一樣分不清動機、手段和結果。
有一個孩子,他家裡很窮。作三個案例:
動機:他認為用LV的人都應該死光,但沒有去做,終於還是天下太平。這一點對錯成疑--思想犯罪歸於此列,若思想不算犯罪那就沒甚麼好講了。
手段:他只是想家人可以一嚐粟米片的味道,於是去了偷,結果失手(結果論沒造成店家損失)。
結果:他為幫補家計執紙皮,推著比他更高的手推車和紙皮,結果撞倒了一名老婦。
相比起來,錯在結果或者更值得同情,因為自主度低;僅「錯」在動機亦有商榷餘地,大部份時間這些「問題動機」都沒為世界帶來甚麼實際傷害--可惜金鈴的錯不在那裡。
道德上可能沒錯,同樣地道德沒錯也不是「大哂」。某些錯誤可以原諒,但原諒了就不代表那不再是錯誤,也不代表不應修正。
我更認同henryporter所講:真正愛護她的話,應該做的是把事件低調處理,讓她由一開始就明白這個錯誤,在未受廣泛指責之前及早修正錯誤重新出發,也做好日後隨時被人「揭瘡疤」的準備。但吹捧她成為眾人焦點的傳媒,只一味宣揚她的「善」,對於「惡」卻是完全視而不見或「和諧」處理,最終讓看不過眼的網民紛起批評,明報/無線的愚昧無知(或是為求收視銷量的有心處理,這更可怕)能不負上最大的責任嗎?
http://www.cuhkacs.org/~henryporter/blog/read.php?623
補充
「撞倒老婦」其實是意外多於錯誤,只是我臨時想不起「動機手段皆對而結果錯」的例子。
Reminder
That is not 星期二檔案...it's 星期日檔案 instead
一回二發
首先據我知道嘅事實同我對知識產權法律嘅認識佢應該冇犯法。即使有,我認為佢侵犯知識產權唔係問題(一貫立場),而是錯喺將其他人嘅設計(難稱為derivative work)當係自己嘅,還要說什麼香港設計、原創云云......如果佢係有料點解唔自己原創?(法律上,根本冇真正嘅原創...)
其實成件事好簡單...
1. 有個傻女唔知點解諗埋一面...想「自力更新」搞生意...
2. 諗唔到design...突然想起mario...整cap帽..
3. 知識產權法冇認識...問任記(問錯美國公司)...冇確實回覆...
4. 以為冇問題...向ipd申請外觀設計註冊...
5. ipd依法批出...
6. 開始賣...
7. 有個明報記者知道...
8. 傳媒抄作...反向網絡爆紅現象...
9. 成名...
10. 傳媒再抄作...
片中最後嗰段, 不清不楚
完全冇講點解有人批評佢, 批評D乜, 唉!
提防影射
not sure using the correct characters or not. looks like many people forgot this old term. 影射 is one of poor acts in terms of business ehtics. what the cute girl did was exactly 影射.
希望澄清問題
其實不少人在過去爭論已澄清要點.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版權是知識產權下最大範疇.
商標,專利,外觀的註冊,乃方便世貿成員國公司遭侵權時可以加快檢控.如藥物的知識產權憑肉眼看不出來,專利為之提供保護.不等於非世貿成員國沒有註冊,人家盜用就不算侵權.何況馬利奧有很多周邊產品,由代理商生產,很難想像任天堂沒有註冊,授權機制.
有趣的是知識產權署的例子很貼題:
「並非所有的意念、發明或創作都是得到保護的。例如,為著平衡產權人及社會的整體利益,一種葯物發明可受到專利註冊的保護,但用以治療某一項疾病的療法卻不然。另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把某一個卡通人物用於商品上是一項非法行為。」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ip_hk.htm
爭論間常見一說法,大意是既然任天堂不置可否,外人何必吵鬧.這不符我們平時對法律判斷.如傭主刻薄員工,員工忍氣吞聲,沒有控告,不等於外人不可以指傭主違法(雖然幾可肯定任天堂和海關都不會告她).
問題就是,金鈴的產品看上去簡直就是周邊產品,按正途她應該聯絡任天堂,簽合約,交版權費,才可以代理生產帽子牟利.可惜她沒有,她確實有違法嫌疑.
我的建議是,在街上看到很多印上兔斯基等表情圖案,十九是盜版產品,不如趁現在的名氣聯絡彎彎等原創者,或請同學,支持她的畫家動筆,既可望以低價取得授權,更重要是免得DAI ADORU窮追猛打,繼續創業.
這個世界真的有太多盲人呢
先生,你好端端一篇文,本來甚有可讀性,亦能為網民帶來更廣泛的資訊,可惜最後一句卻露了餡,將你疑似喬裝的中立客觀的形象統統給破壞掉了。
「DAI ADORU窮追猛打」?我不懂你的視野有多狹窄,又或者是局部盲也說不定,除了這個板也請你看看其他討論區吧?「窮追猛打金鈴妹妹」的豈止我一人?難道全部質疑妹妹的都是無的放矢嗎?
唔算影射
影射要係要令人誤信呢個係原廠品,好明顯呢個唔係佢的意思。
看DAI
看DAI ADORU大大為此事的堅持,很配服!也樂見對持著善意的反DAI ADORU見解。不竟除了真理外,凡事都不可能有真正對錯,永遠要視乎看者的出發點。
於此事,若從法理上看,至今仍未有任何的法律裁決說明有任何人有觸犯法律,故不應聲聲說某某的行為觸犯了那些...。若從道德層面看,我們作為成年人的,看見年輕人或許有可能走錯了,應該是提點或惡言責罵呢?或許,以我們多年的人生經驗,我們很容易地站在自己認為的道德高地向那些沒經驗、沒反抗能力的年輕人作出一些我們認為是對的行徑,但.....
我們可以談版權的利弊和影響,可以談專利登記等等的問題,再者可以平靜地提出一些對小女孩的忠告,我想這樣會有益於事情。
deleted
duplicated.
不是偷換慨念﹐而是轉移戰場
Copylion﹕
我的論點已跳出小妮子有沒有做錯的問題﹐而是講版權法合不合理的問題。小妮子動機沒有錯﹐手段也沒有錯﹐結果卻出了問題。不過結果出錯的責任﹐不在小妮子身上﹐而是不合理的版權法﹐無辜令小妮子誤墮法網。當有是錯誤應該要修正﹐但不是小妮子出來道歉﹐而是把修訂版權法﹐防止版權商人有過大的權力啊﹗
或許對小妮子不公平﹐我倒認為她誤打誤撞﹐成為反版權法的義。﹐她的故事正好說明現行版權法的荒謬。
Dai:
以法律的技術性觀點電言﹐我不肯定小妮子沒有犯法﹐也不肯定如果任天堂告小妮子﹐官司的結果如何。不過這不是我反對你的重點所在﹐我是反問為什麼版權法要賦與任天堂有權控告小妮子的權力。
知識產權的原意是增加知識的流通﹐給產權持有人專利只是手段。當大部份大不能利用知識﹐知識由小數中間商人壟斷謀取暴利﹐就已經有違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任天堂沒有出M字帽﹐若果他永遠不出﹐市民就永遠買不到。反正任天堂不出M字帽﹐小妮子出正好填補市場空缺。再者現在版權法的年限太長﹐原本的年限只有十四年。有差不多二十年歷史的瑪利奧﹐若不是版權商勾結政客不停延長版權年限﹐早應屬於public domain了。
歪理連篇,被害妄想
「任天堂沒有出M字帽﹐若果他永遠不出﹐市民就永遠買不到。反正任天堂不出M字帽﹐小妮子出正好填補市場空缺」你係咪有病呀?
hope you not forgetting this
hope you not forgetting this photo on purpose
創意阻擋
看 hevangel 很感性地說:「任天堂沒有出M字帽﹐若果他永遠不出﹐市民就永遠買不到。反正任天堂不出M字帽﹐小妮子出正好填補市場空缺」,不其然使我想到創意阻擋的問題。世界上現已有很多人對一些大公司及組織藉版權登記從而阻擋後來者(其情況就如足球場上的蓄意阻人前進一樣做法)作出不滿、指控及投訴。更甚者,有很多公司甚至禁止其屬下原創作員工擁有相關創作權和作未經批準的技術交流。
從世界上的大多數的真正擁有創作力的人士的表現中看見,他們絕不會吝嗇和其他人分享其創作和創意,以其促進社會發展;想反,那些終日想著如何藉其所謂創作版權來獲利的公司團體高層便不會有這麼想法了。
如何歪理法﹐請賜教
我沒有病﹐有病的是你啊。請你好好回到基本點﹐去推想一下版權的意義為何﹖為什麼社會要為版權持有人提供有限期的專利保障。一個知識創造了出來﹐若貴得沒有人能夠負擔使用﹐與這件知識沒有存在沒有分別。若果任天堂不生產M字帽﹐道義上他有什麼資格阻止別人生產﹖難道生人霸死地的所謂版權法就是道理嗎﹖
另回eddiemedia﹐你令我想起當年RCA公司﹐買斷FM廣播技術的專利﹐禁止任何人開發FM收音機﹐去保障它在AM廣播市場的舊事。
單是「孝子偷不算偷」已是概念滑轉
我針對的只是這一個論證。又,或者我們之間很多人都假設金鈴沒偷,但明報和TVB等傳媒有,至少必然知道這些反對聲音在反對甚麼。
我可以說,我是這件事中最不關心金鈴有沒有侵權的人--金鈴有沒有錯還得慢慢開棺驗屍,明報和TVB的處理手法已是可以立即拿出來鞭。
金鈴 v. 巨型版權持有人
「任天堂沒有出M字帽﹐若果他永遠不出﹐市民就永遠買不到。反正任天堂不出M字帽﹐小妮子出正好填補市場空缺」<<<你打任記、大公司嘅同時諗諗金鈴...佢註冊外觀設計將其他人的設計當係自己嘅比巨型版權持有人嘅「文化獨佔」嘅問題更大...
入場玩遊戲,就要尊重遊戲規則!
安,你好。
hevangel,吾某 很認同汝之感受。但正如他們所說,這是「遊戲規則」。
曾幾何時,大家有沒有聽過 PAZU 兒歌網 的一事?大音樂財團儘管不推出舊的兒歌,也不容他人在非商業 的情況下免費給人試聽,令兒歌一直沒落。再看看近年事例,多啦A夢 大家不會陌生吧,但其日本發行商出信給香港的 多啦A夢Fans 網站,控告圖片侵權,導致香港 多啦A夢Fans 網站一夜全倒閉。
這些代表甚麼? 網上人士當然不滿,站長只有無奈關站,在知日部屋已經有其的討論。當時 吾某 也是年少氣盛,對 版權惡法 痛心,也打著反版權法的旗號。但這又可以如何?這並不代表汝可以「大曬」,正如孝子就可以搶劫一樣。
汝要進入遊戲,就要按遊戲規則!要爭取就要按遊戲規則爭取,亦所謂的「要懂走灰色地帶」。不過,這不應該是咱們應鼓吹的,這是一個不能說的秘密!!BT 禁不斷,是因為有人懂走這個漏洞,不讓海關有證據告他,所以海關捉人總只會找人祭旗!
回正題,DAI 雖然文筆銳利,但不是沒道理的。社會是現實的,是沒理由事事用 感性 層面去分析事,DAI 及 Copylion 的理性分析,也給 吾某 上了一課。外面是不會事事說人情的,對錯就是以理性作標準。
而且 吾某 也不覺得 DAI ADORU窮追猛打 她,而是社會也太保護他們了。當年有誰會 保護我母親這類人呢? 我母親的年代,九歲已經要上製衣廠上班,為讀書的機會努力爭取,當時有人會讚譽他們嗎?他們的事,是 吾某 這班Y世代所不明,但 吾某 很佩服他們。
謝謝
如果只需要討論可不可以,那就甚麼都不用談了
談甚麼?找幾個法律專家來解一下經,告訴廣大愚民甚麼可以做,甚麼不可以做就成了,所有公民抗命,通通就在理性之下被踏扁吧。
叮噹那單case其實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是直接將網站拉到美國,然後Claim Fair Use。
對我而言,我根本不認同要用版權保護任何東西。第一,多勞多得,做得出來的就算你贏,認為邊際利潤被推低的,請直接讓員工佔有企業。第二,強佔版權不用,是你的錯,沒可能要整個社會承受你囤積居奇,佔而不用的影響。第三,整個影音事業面對的不是翻版,而是垃圾歌手充斥市場,日本出現所謂的萌經濟之餘,Share之上仍然是老翻滿天飛,正好告訴大家只要不做實際意義上的垃圾,娛樂事業是有辦法生存的。
(不要說沒有人老翻figure,大邪神就是一個好例子)
說得好!創作者應有的胸襟
說得好!hevangel 君一語道出問題的所在,而千玄君從而引申出現實的無奈,但最欣嘗的是邪離子君的豪氣。特別是其中的「做得出來的就算你贏」一句,更是道出發明創作者的應有胸襟,這樣才是知識產權原意要保障的人仕(怕他們太直率而遭人欺負)。
這個標題的討論貼文,在其他的論譠也看到,但以這處最有討論氣氛,也極少偏頗的批鬥、粗口滿文的回應,並能得出一些共識成果。作為其中的一份子,真的很高興!
侵權不是偷
Copylion﹐ 我想你搞錯了我的論點。我從頭到尾也沒有提過小妮子孝順不孝順﹐而是說*任何人*(包括小妮子)做同樣的事也不算是偷。
創作者指誰?任天堂?金鈴?
任天堂作為mario的創作者,是否應有胸襟讓任何人用她的版權物去賺錢而不用跟她們交涉?不然,任天堂就沒有所謂的胸襟?
金鈴作為帽子的創作者,沒收到任天堂回信就當人家不反對,不是很屈機?打正旗號說自己是「香港註冊設計」,不是在混淆視聽嗎?只有孝順就能夠凌架於版權、創意、設計和一切?指出妹妹的問題就端出甚麼「你15歲時做了甚麼」、「人地只有15歲」、「你在蝦細路女」……這些又是甚麼所謂的胸襟?
這算不算偷?
世界頂級品牌法國Louis Vuitton商標,於○二年遭一名中國商人成功在內地註冊英文「LOUYIVEITEN」及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並獲LV手提袋外觀專利權。LV請求撤銷專利但被駁回。商人日前向LV開價一億二千萬元人民幣,出售專利權,並稱若談判失敗,「路易威登」將成為中國的平民品牌。
成功搶註LV商標的是武漢一服裝店老闆王軍,他於二○○二年研究商標法時發現,LV在中國僅申請服裝、皮具、珠寶和貴重金屬類的商標權;同時,LV在中國的產品專利上部分項目空白。王軍其後成功註冊英文「LOUYIVEITEN」及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三年又成功申請LV手提袋外觀專利權。
這又算不算偷?
「 前 港 督 彭 定 康 的 最 愛 、 以 蛋 撻 馳 名 的 泰 昌 餅 家 , 幾 乎 要 再 次 面 臨 結 業 危 機 。
因 業 主 大 幅 加 租 後 曾 一 度 結 業 的 泰 昌 餅 家 , 原 來 多 年 來 從 未 到 公 司 註 冊 處 登 記 商 標 ; 而 在 泰 昌 還 未 重 新 開 業 時 , 餅 家 的 名 字 及 蛋 撻 、 沙 翁 等 多 款 美 食 , 已 被 表 哥 茶 餐 廳 東 主 、 即 藝 人 張 堅 庭 在 不 久 之 前 註 冊 , 幸 而 張 堅 庭 說 只 要 泰 昌 東 主 歐 陽 先 生 願 捐 款 予 宣 明 會 , 就 肯 將 公 司 名 稱 物 歸 原 主 , 事 件 才 告 一 段 落 。
張 堅 庭 昨 日 接 受 本 報 查 詢 時 表 示 , 泰 昌 餅 家 早 前 結 業 時 , 他 曾 想 找 東 主 合 作 , 但 卻 找不 。 他 後 來 到 公 司 註 冊 處 查 看 , 發 現 泰 昌 這 個 商 標 原 來 沒 有 登 記 , 他 於 是 馬 上 將 店名 註 冊 , 準 備 有 一 番 作 為 。 後 來 泰 昌 原 東 主 歐 陽 天 閏 找 到 新 的 合 夥 人 , 張 堅 庭 曾 問 歐 陽 可 否 供 應 蛋 撻 給 表 哥 茶 餐 廳 , 或 將 泰 昌 蛋 撻 給 他 在 位 於 廣 東 道 的 新 分 店 售 賣 三個 月 , 但 都 被 拒 絕 。
張 堅 庭 說 : 『 因 為 我 係 基 督 徒 , 做 唔 出 拎 住 個 註 冊 同 歐 陽 先 生 講 數 。 』 他 最 後 決 定 免 費 將 泰 昌 這 個 公 司 名 稱 物 歸 原 主 , 但 要 歐 陽 天 閏 答 應 捐 二 、 三 萬 元 給 宣 明 會 , 後 來 歐 陽 共 捐 了 五 萬 元 , 並 於 本 月 十 九 日 在 表 哥 茶 餐 廳 新 舖 舉 行 交 接 儀 式 。 張 堅 庭 笑 言 泰 昌 這 個 商 標 市 值 二 百 萬 元 , 但 今 次 的 解 決 方 法 是 一 個 雙 贏 方 案 。 」
我覺得作者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似乎不太認識。當然,我絕對同意她
我覺得作者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似乎不太認識。當然,我絕對同意她賣的帽說不上是有創意,但我認為她應該不需要負上侵犯版權方面的法律責任(不過可能因為無牌擺賣而被控),任天堂根本不會控告她,因為她不會有能力賠償,控告她只會得不償失。即使任天堂真的控告她,她的帽子是否侵權,其實也應該由法官判斷。說真的,她沒有抄商標、沒有將卡通人物放上帽子,只在帽子上印了個M字,要告她侵權實在很難。再者,她成功在知識產權署註冊,如果任天堂或者其他人印這種帽,她隨時可以反告他們侵權吧。她可能是走了法律的漏洞,可是我卻不得不同意她是循著應有的程序辦,其實任天堂就算要告也告那些完全沒申請的侵權產品(走過花園街便會看見一大堆)。說到最後,我覺得何必要給這位女孩這麼大的輿論壓力呢?無論她的故事有沒有誇大失實,錯的都是嘩眾取寵的傳媒以及失職的知識產權署。若果真的是侵權,不要說知識產權署沒有責任,第一,它的存在目的之一就是加強大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第二,它有責任對每項註冊的產品檢查清楚,不然人人都可以註冊同一物品時,這個註冊還能起保護作用嗎?那為何還要註冊?難道是人家設計完東西,給錢你,你告訴他:你已註冊,然後就收工,收的費用就袋袋平安?太可悲了。
繼續糾纏下去
「在瑞典左翼党(Swedish Left Party)上周末举行的代表大会上,该党投票通过了一项旨在使盗版软件共享和使用活动合法化的提案,称如果个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 就不能算是违法行为;文件共享行为如同使用公共图书馆,个人用户可合法使用这些软件资源。」
http://tech.qq.com/a/20080611/000214.htm
首先澄清新聞標題誤導,該黨非瑞典執政黨,通過提案不過成為政綱,後來海盜灣罪名成立,但的確很可能是世上首個政黨抱此立場.此報道在國內熱爆.
我很奇怪邪離子居然以「垃圾歌手充斥市場」,此屢見不鮮說法為侵權辯護.網上可見陳亦迅,Andrea Bocelli的D版更多更齊全,他們有實力,有市場,固然「有辦法生存」,但他們同受損失,和垃圾歌手沒有分別,數目只有更大.
正如不少人說微軟已經「式微」.在Windows 95左右年代,幾乎所有人都得買正版,賺到手軟.如今全球超過一半人在用盜版,中國應該十有七八.邪離子不妨可以直言,在前BT時代,微軟和Abba等賺得過分.或者現在資訊企業和歌手應該與時並進(或承認生不逢時),接受「應得」收入不再必然.以至共眾利益,資訊流通,社會公平等,都值得討論,但「垃圾歌手」則在轉移視線.
至於「強佔版權不用,是你的錯」更加荒謬.海子的詩被盜用於樓盤廣告,為世不齒.我相信不論海子在生,抑或現在版權持有人(親屬或出版社)都不願見到.
我不清楚hevangel根據什麼得出「*任何人*(包括小妮子)做同樣的事也不算是偷」的價值觀.但不少人對國內抄襲成風向來口誅筆伐,冷嘲熱諷,或許大家都不在內.印象最深是南華日報,明報都曾收集買報紙附送的仿Tempo紙巾,可以堆成金字塔.瑞典左翼黨的前提也建於非商業目的,可金鈴在牟利.和叮噹迷網站相比,金鈴的行為屬前者,即使牟利不多,動機值得同情.
@樓上
用垃圾歌手做例子根本唔係一種辯護,無論係Eason又好,Celine Dion又好,現實就係會買正版的仍然會買正版,唔買正版的點都唔會買正版,爭在你想獎勵邊一個。老翻佬作為中間的純粹剝削者,當然被市場唾棄,你真係想賣錢,唯一就只有向住翻版佬唔恨/無能力做,又或為聽歌而聽歌唔會蠢到畀錢的東東落手。
我相信,如果有得揀畀錢唱片商或者畀錢創作人的話,消費者寧願畀貴少少都會買後面個一個,呢D叫做用腳投票。
至於寧願囤積版權唔賣/印/做的話,又或版權隨著持有者一起行走在消逝中的話,個人認為呢類版權直情無必要尊重。
唉!版權
在 Dai 君的回應"這算不算偷?"中就可看到現今所謂版權保護的可恥之處。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法」,真的是為了促進創意和創作成果嗎,哈哈! 始終不是發生在香港,兩幫惡人在打鬥,還是遠離為妙!
再看 Dai 君的"這又算不算偷?",又是版權法在另一國度的演譯結果,這就是香港式的版權法,哈哈!
若你是真正的創作人,你或會有更深的感受,你的創作真的由你自己控制嗎?你的創作成果真的全由你來嘗嗎?醒醒罷,看清楚知識產權裡的所謂持有人定義,你將更明白。如真要保護創作人的創意或成果,是否應將持有人定義裡把原創作人或團隊裡的所有人作為當然的持人呢?相信這樣,我們政府不立即被商界打死才怪。
另外再談 Dai 君的另一回應"創作者指誰?任天堂?金鈴?'。Mario是任天堂的作品是絕對的,任何真心支持創作的人必然會尊重任天堂這一方面的貢獻;也相信有很多的創作者藉著探討此案例而從中得到很多的啟發和再創作。而任天堂並沒有作出阻礙別人探討其個案及再創作的行為,也就是創作者的胸襟起碼表現,對嗎?
至於你提到的"金鈴作為帽子的創作者",我也認同,但看不出是一個好創作,看來小女孩要多加努力了。餘下的甚麼甚麼,因全是你的個人看法和評價,我祇可說我尊重你的自由但我看法跟你不一樣。
偽Tempo與M字帽的分別
朝雲﹕我是根據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知識產權與一般財產不同的特點﹐去推論出小妮子的行為不是偷。事實上從定義來學﹐知識產權是不可能被偷的﹐因為多一個人用﹐並不會令原來的人不能使用。抄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抄是長遠而言對知識的散播有益還是有害。
偽Tempo同創意無關﹐不過是無良商人企圖混淆視聽﹐暪騙消費者要不得的行為﹐那是商標方面的笵圍。如果要比較﹐用女人街買Tuna(為Puma)圖案的T-shirt比較適合。
「路不拾遺」的精神才是 「十五歲的夢」的重點
安,你好。
首先,吾某 覺得這件「十五歲的夢」已經引伸了兩個不同的問題!而大家又不自覺地將 兩件事 看成 一件事 來說。
一. 版權法 的 禍害
他們 (不記名了,太多) 說的,跟 吾某 提出的例子都是大同小異,想跟大家訴說 版權的不公平 及 不足之處。大家的本意都是在支持 版權法 應該需要檢討,令創作可以建於更好的水平,相信 DAI ADORU 也沒有在文章中反對過 ... ... 所以這某實不屬於 小女孩 的事了。但無可否認,這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二. 小女孩做的是否 合情合理?
若要說 小女孩 有沒有犯法,其實看現時的資料,都應該沒有了。不過,是不是不犯法就等於咱們應該做呢?這個是關乎人性問題!DAI ADORU 提出的那兩件事例真是好好,這是說明,「前面有一個漏洞,咱們是不是應該要去踩呢?」
有些人很懂得走這些漏洞,利用註冊權的不足,去搶先註冊牟利 或 是 跟人談判取錢,咱們稱這些是「商標 / 專利 蟑螂」。大家一看就很討厭那些人,因為大家會認為他只是搶錢。但那些人原來背後要照顧一個年邁的家人,或 為位末期的病人找醫藥費時 ... ... 大家又會覺得這樣做是無可口否。為甚麼呢?這就是問題了!!其實整件事 小女孩 儘管不犯法,都未必是應該做的。她這樣的做,雖然是年輕,為家庭著想,但她跟 吾某 說的那種「商標 / 專利 蟑螂」沒異樣的。
汝可能會說:「這是因為版權法是不好的所致。」等等 ... ... 版權法壞不壞,跟汝走這個漏洞是無關的。遊戲規則是定了的,人家安份的跟遊戲規則去玩,而汝就說 遊戲規則 不好就破壞人家利益,這也是公平嗎?只不過,是次的對象是大財團,大公司,大家就說沒所謂啦。
這已不是犯不犯法的問題,而是人性的操手問題,就是大家常常說的「路不拾遺」的精神,拾了不是犯法,但不拾會比較有情操。成年人這樣做,咱們沒辦法,也不能過問,但 小女孩 只是「十五歲」的,咱們不是應該教她「路不拾遺」的精神嗎?小女孩!若有機會,真希望她能上來這網站看看大家對她的意見。
DAI ADORU 的用字的確是重了點,但當事情差不多要偏向一方時,他的文筆就要足足將另一邊拉回過來。所以那些用「超必」攻擊的人請放下機槍吧,到底是持刀的人恐怖,還是用槍指向持刀的人恐怖?討論根本是對事不對人的,對嗎?
謝謝
日本動畫創作版權是怎樣運作的?
看到這裸有幾位大大也對版權法這事有相當的見解,真是忍不住要和各位討論一下何等樣的知識版權法才能促進創意。
首先,我想先望向一向被稱為有創意的日本,因我不熟識日本的法倒,所以我祇先從她的其中一個我最欣嘗的產業"動畫"談起。
我發覺很多不同劇集裡主角的樣子和服飾很接近,但明顯絕不是相同公司的畫家或團隊繒畫的,但正不斷的改良演化。這正好印證了創作必要環境的第一步 - 參考改進,在這基礎上培養創新精神,繼而去蕪存菁,進步地配合市場需要。我也相信,適量的參考(抄考?)在日本應是被接受的,但他們是如何運作而不引起「抄」的問題呢?各位大大何否賜教?
繼續扯開話題
回邪離子:
「現實就係會買正版的仍然會買正版,唔買正版的點都唔會買正版。」
我不明白邪離子為何仍然這樣說.
若盜版根絕,不等於所有下D版的都會買正版,所以我為「應得」加上引號.但從微軟盈利日下,已足見你所說不對.
「調查公司尼爾森(Nielsen)公布美國08年的唱片銷售數字,較07年下滑了14%。8年來美國唱片銷量持續向下,與00年高峰期相比,08年的唱片銷量已下降了45%」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103/4/a19d.html
「可惜的是,上升的只是數碼音樂銷售額,二○○八年全球音樂總銷售下滑了百分之七。即是說數碼音樂銷售額上升無法彌補CD銷量的下跌。」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304/3/azxp.html
難道調查只計「垃圾歌手」?不包括獨立創作人?即使認為唱片正被淘汰,網上銷售應該彌補,可是不然.抑或世人「用腳投票」反映全球「垃圾歌手充斥」?
我一直不同意金庸再次修改著作,惋惜杜牧臨死前銷毀多數作品,若卡夫卡作品和張愛玲的《小團圓》如其所願,亦誠為憾事.但我不會狂妄地認為他們對作品決定「唔值得尊重」,即使何謂尊重很難理解.
葉輝一樣質疑版權是否絕對,但我覺得他較有道理: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1101/4/90yy.html
回hevangel:
首先承認我以為你所謂偷,表示沒犯法,或沒有錯.但你的強辯仍屬無稽.偷聽一樣「多一個人用﹐並不會令原來的人不能使用」,原來世人自古都用錯字?《世說新語》已有郭象竊向秀註,就是古代「侵權」.不論偷,盜,或竊皆可應用於現代侵權.
商標「同創意無關」更加荒謬.商標也是圖案,其版權因其功用由商標保護.金鈴或許沒無意用任天堂品牌推銷產品,但從新聞圖片看到她以馬利奧招徠.最後,我以Tempo為例根本與此無關,而是牟利.
最後,我以為法律觀點早已澄清.法例規定註冊外觀設計,前提是申請者必定是設計者或擁有人.她涉嫌犯法幾無疑問.當然若金鈴沒有明知故犯,或刻意隱瞞,知識產權署責任比她大,但這非我所知,所能判斷.
重貼舊文︰關於二次創作和cosplayer與版權持有人的關係
就是在日本,賣現成一套COSPLAY服的公司,她們做衫的過程也得跟電玩/遊戲/持有版權的公司協商,當然少不了權利金在內,這是因為你用別人的肖像權去賺錢,至於COSPLAYER自製的,沒錯你某程度是在推廣人家的ACG作品,所以即使在日本,作品版權持有人所以也隻眼開隻眼閉。
然而,人家不告你,不代表你就可以聲大大說自己沒有問題。老老實實,像金鈴妹妹這事件,她是在未得到「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拿這些所謂「創作」、「設計」來賣錢,人家電玩公司絕對可以JA正來做,已經說過很多次,「沒有收到任天堂回覆表示反對」不能一廂情願當作人家「不反對」。
見到有人仍要死撐說甚麼「以後用M字都得小心」,我只能說,無知的力量是強大的,所以現在才有這麼多小朋友本沒倒置,堅持金鈴妹妹那種叫做「原創」,以為人多聲大就有道理。
就當這帽子是「百份百原創」又如何?見到她的宣傳看板貼上個個瑪莉歐的角色人物,人家真的要告你,「無斷轉載」一點已經不容抵賴。
再者,所謂的「布料剪裁設計」是否「原創」呢?請大家公道點,這只不過是羅湖商業城都能代工的檔次,用料和款色也不怎樣新奇,這根本就是一頂普通不過的貨車帽而已,何必舉出種種藉口去為「原創」成疑的帽子去開脫?
權利金問題
Dai 君:因看到你另一篇大作說你是做遊戲這方面的,請問香港、台灣、韓國及中國大陸的那些非常日本化(抄?)動畫/遊戲的造型是不是也給了權利金?一般價錢多少?如果要做這方面的開發,大概要投資多少?
創作之難
相信仍留在這裡討論的,應多數是從事不同形式的創作行家,點會話反版權呢種原意咁好的概念,也應睇唔起那些祇識得「純抄」之輩。但問題係而家俾那班有錢的大公司藉版權法來反控制,這才是問題。說句唔好聽,他們有創作過嗎?但版權是他的,一旦離職,要用返個概念或向外表演一下,大家知道個結果啦。講真,果個概念原先也不是參考他人的,唉!
當然,有用心的人都唔知幾想我地炒大獲,然後又可義正詞嚴地說:「那,那,那,都話要管架啦!」,然後立一條非常「嚴緊」的版權法來保障所有從事創作的,開心嘛,「大家熱烈鼓掌」。之後,凡設計內有人體結構的要付權利金給A公司、凡電玩遊戲內有影象移動的要付權利金給B今司、之後這樣是付給C公司、那樣是付給D公司,總之是沒完沒了。公司間就可用交換使用權來確保各公司利益。但普通人想做創作,得,做完後睇下賣唔賣得,賣得咪你好彩,重有下次,唔賣得就 ,唔想啦。
希望以上那段永不成真啦。我就寧可這是我的幻想症發作,大家繼續有美好的未來。
遊戲
除非標明係翻譯版, 不然大多是含有日本作畫特色(這絕對沒有問題)
甚至抄足底圖的作品, 尤以近期智冠的女神Online為甚
(見 http://home.gamer.com.tw/blogDetail.php?owner=squallseptem&sn=3372 及
http://qchocolate.blog101.fc2.com/blog-entry-192.html)
多謝 Galileo
謝!
低左又點?低左係邊度?
單單比較at retail的收入並唔足夠討論。
賣實體碟除左要畀錢制作人之外,中間仲有壓制,運輸,零售,以及唱片公司,代理費等等,呢堆人本來係成本,但係當能夠係網上賣歌個陣,呢堆人,恕我直言,變成左浪費。
手上資料不全,但係呢類成本,大大話話去左隻碟一半。換句說話講,如果全部音樂的銷量去晒網上的話,成個唱片業的營業額亦都應該減少一半先至合理,否則就真係創作人賺左。
當然,實體唱片都有一定用途,比如收藏,又或為贈品而買。只不過,某程度上,係時候要將歌星由神壇上面拉落黎,改放係一眾賣唱者同一個平台上面量度他們應得的數字了。
無奈地更新
我的論點是,當時代變化,不管歌手有實力抑或「垃圾」,相比前人,他們的收入都遭盜版侵蝕.「垃圾歌手充斥」和你相信「消費者寧願畀貴少少都會(畀錢創作人)」均不能解釋現象.
姑且假設網上銷售成本較低,你的意思似乎是,音樂總銷售額下跌可能出於網上銷售成本下降,售價下降,未必反映盜版侵蝕.
首先請看清楚,第一個連結是指銷量.
第二請看清楚,網上銷售佔總銷售額20%,成本下降不足以解釋,經濟衰退亦然,如美國網上銷售仍在增長.
網絡/唱片/整體(億)
30.4 169.8 200.2 07年
37.8 146.4 184.2 08年
+7.4 -23.4 -16
還有請留意市場正在擴張:
「據統計,在中國有7,200家音樂下載網站,但僅有10%左右的網站獲得了唱片公司的授權或者交納版稅;排名前九位的音樂下載網站基本上沒有正版渠道。更為嚴重的是,國際音樂公司在中國正版音樂下載市場的市場份額還不到1%,音樂內容供應商(CP)以及提供正版音樂的服務商(SP)的權益受到極大侵害。」
http://paper.wenweipo.com/2005/10/10/SY0510100001.htm
我遺憾的原因,是我覺得你清楚事實.香港有近半人用盜版,你必定認識部分.當中不少或許以歌手「垃圾」自辯,那麼他們是否不肯下,只肯買實力派歌手的歌?他們當中有幾多提出不肯給錢唱片公司,但願意直接給錢唱作人,言行如一?你沒有資料,我不介意你以個人經驗作例,上述兩者佔你認識用D版的人百分之幾?
我希望的是坦誠,但我一直等不到.
N年未計過數......
無關重要
憑良心,我依家除左係無選擇的情況之下,已經係只買獨立出版的碟同埋軟件。明知代理蠶食左最多創作者應得利益,我選擇左用腳投票。雖則都唔介意講,我主力已經放左係Freeware/Open-source之上。
當然,無可否認,現時代理以及宣傳渠道之間係組成左一個巨大的行會霸權。但霸權的存在並不是合理化此等吸血法人的理據吧?
歌手垃圾,係佢地得唔到消費者支持的理由。更重要的,係佢地說服唔到我點解要畀呢舊錢呢堆垃圾。
比如,如果依家MLA整左一隻Donald Tsang Please Die的single,我應該即買,即使明知我只係買左一分鐘多D的歌。陳輝揚?算把啦佢,三連音到尾已經聽到悶。
沒錯
你質疑我時,你明明在說「消費者」,而不是你.的確無關重要,但我不見你的價值觀普遍落實.
先不要說垃圾歌手很難釐定,或你認為誰垃圾其版權是否一文不值.你提出垃圾歌手聲稱這是影音業衰退的原因,或只有垃圾歌手(理應)被侵權,我認為不然.
你的價值觀很奇怪,你支持獨立版權持有人,卻不支持擁有版權機構,但前者往往想走上「神壇」,難道所有唱歌的都得像阿p一類獨立樂隊,特立獨行,「安貧樂道」?後者遭侵權,創作人利益同樣受損,你另行寄錢給他?不如直接說不接受企業可以佔據員工創作版權.但也不見得宫本茂不滿和任天堂分紅協議.很多人創意必須依賴企業方可實踐,或許便是企業創辦者.
我希望坦誠,因我希望改善版權有道理,而非垃圾一類藉口.若你早說這只是你的價值觀而非侵權現象合符你的價值觀,我不用寫這麼多廢話.
貨惡其棄于地也
千玄:『……拾了不是犯法,但不拾會比較有情操』
為甚麽不拾會比較有情操呢?是希望物主會自己來撿吧!但這可能是棄物啊?貨惡其棄于地也,應該把它撿起、交給警署,幾個月之後*,都沒有人自稱物主回應的話,那『棄物』就是歸你合法擁有的啊!為甚麽還會有旁人説三道四(對不起,官方用語、借用一下),這樣不齒、那般不該呢?
*:幾個月就好,不用一直等、不用一直等到要有自稱『不是物主』的人到警署投案、公告自己『不擁物權』才可結案。說要這樣子等的是呆瓜!
先有產品、後有商標
朝雲:『商標也是圖案,其版權因其功用由商標保護』
商標跟其他智權有點不同,商標是用在(有形或無形)產品上面,要是擁有商標的持權人不提供產品,那他登記的商標可以被別人(通常是提供產品的人)申請撤銷。
授權生産
DAI ADORU:『就是在日本,賣現成一套COSPLAY服的公司,她們做衫的過程也得跟電玩/遊戲/持有版權的公司協商,當然少不了權利金在內,這是因為你用別人的肖像權去賺錢』
但這也可能只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互惠協議,與智權無關,就好像是『某某礦泉水是某某運動會指定飲品』一樣。
好像從那裏聼到過任天堂正準備與金玲妹妹協商,授權玲妹開發亞太區的任天堂服飾業務?(以上杜撰 :-)
「道不拾遺」是成語來的,難道 閣下喜歡「閉門造車」?
安,你好。
吾某 看到 mt 的回應,不禁的苦笑。是 吾某 說錯了某部份嗎?還是解錯了意思呢?吾某 重新翻看成語書籍,發現正寫是「道不拾遺」。好了,問題是否解答了? ... ... 好像又不是。
吾某 想問他一句,他有否看過「道不拾遺」的典故?
典故:
魯國的政治日漸清明,而民間的風氣,也有了很大的轉變。最令人稱頌的是,如果在路上掉了貴重的東西,不須要用嚴厲的法律制裁,老百姓也知道尊重自己的人格,不願背著他人,占為己有。因此,四方的遊客,都很安心,掉了東西,都不需要驚動官府,很快的就能物歸原主。
這種嚴守紀律的廉潔風氣,被當時的人稱為【道不拾遺】,成為千古傳頌的佳話。
其實意思是指 咱們 不應該貪心,不屬於自己的,不要佔為己有。而且古時沒有現今的完善警局,沒有幾個月沒人認領就擁有合法權之法律。加上儘管古時有這條法倒,也不代表汝不貪心的,那東西本來就不屬於汝的,只是汝循「合法途徑」得到,這跟 小女孩 的做法有何分別? 情操 這東西不是用物質來衡量的,難怪社會上多了這種沒有「良心」,沒有「道義」的傢伙大大聲的叫喊。吾某 很清楚 情操 這東西並不太適合 mt 的,吾某明白!對 mt ,吾某 收回那句說話。
咦!千玄 ... ... 人家說:貨惡其棄于地也啊。這簡單啦,都說了其貨惡也,當然事主是應該放於「垃圾箱」內,而不是棄於地上,然後被罰千五啊!那人家有些是拾垃圾為生的人啊 ... ... 吾某 相信這就跟「道不拾遺」無關了?
各位,吾某 也不太清楚「道不拾遺」有怎樣的說錯?若同是有人感不滿,覺得「道需拾遺」的請告之,好讓 吾某 在對其說話時小心。
謝謝
音樂總銷售下跌的另一看法
朝雲兄,我同意盜版侵蝕絕對是一個原因,但也希望從另一角度探討邪 離子兄 的說法和一些其它的可能性:
1) 總銷售量 = 加總銷售量[作品1,作品2,.....作品n]
2) 若作品量下跌,總銷量下跌的機會將極有可能
3) 即使作品量不變,但因個別作品的質素或別的因素影響到其銷售量不濟,可對總銷售量有負面的影響。越多這樣的作品,則影響越明顯。(相信這就是 邪離子兄 所說的吧!)
4) 相反於(3),若有個別作品特別成功,則會對總銷量有正面的影響。但看來這因素沒出現(個人看法)。
謝謝千玄訓誨
千玄: 『吾某 想問他一句,他有否看過「道不拾遺」的典故? 』
謝謝先生訓誨!
又: 補充一下,『貨惡其棄于地也』是說『厭惡有用的資源被荒棄』的意思,所以引申出只要是人棄我取(先決條件是『人棄』)、拾遺又何妨!不明白先生為甚麽會動氣(是我的錯覺?)
里仁為美
德不孤,必有鄰。乃為鄰,幸甚。
昔孟母三遷乃化其子,里仁為美也。
大同之世,乃眾願而未出,憾哉。
總覺得
現在Dai兄算是舌戰羣雄?哈哈!
問心一句,Dai兄,由Sam2009開始,你覺得自己有什麼問題嗎?你所說的其實十分有道理,也很正確。不過,問題是在於無法接納其他人的意見時,別人的意見縱使不對也好,你的說法就是「開口埋口的二次創作,你認為這是「超必」?」,換個角度我對你說出這番話,你有何感受?並不是指摘你有問題或出錯,而是在於說話的藝術。那強硬的說話方式無疑是有肯定的語氣,不過聽的人並不好受,何不用比較溫柔的語句表達自己的意思,溫柔並不代表不直接,溫柔亦不代表婉轉,因此你這句說話讓我來說可以變成「這位少女的作品其實不是二次創作」。同時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這麼多人會同時間針對你呢?重點就是無論你所講的是對也好,你的強硬語氣會令更多人不服,當然不是叫你「埋堆」,堅持自己的立場是優點,可惜的是沒有說話的藝術。
細心想一想,如何讓人明白你的意思時又不會引起爭執呢,又別說出一句「我的文字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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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君的確有言重之處
不過大眾傳媒又何嘗不是隱惡揚善,製造童話?
我想不就正因為有這些吹捧渲染的偏面報道,才出現一些如Dai君的強烈批判聲嗎?
在一片吹捧風下,能看見Dai君這些少數較中立聲音,是值得高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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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轉貼一篇
http://hk.myblog.yahoo.com/purlibra_star/article?mid=7216
是不是抄,相信一目了然
抄本身不是問題,學習本由抄/參考而建立,只是抄卻打正自己創作為旗號,大眾傳媒卻隻字不提,不停吹捧,令人痛心
聰洛多薩比,又要來這套嗎?
「這個dai adoru因為不禮貌而被維基百科和香港網絡大典長期封禁」
好了,不用說了,這是你最有力的理由叫我封口,對嗎?
樂討論層次之升華,願沒原地踏步之聲
總括所有回應,各自都展述了所持觀點,充分展現了言論自由的氣氛,是好事!
而討論亦有從彽層次的女孩有否犯錯或犯法的疑問,續漸推演至傳媒的報導手法及取向,乃至版權法的好壞、道德性及如何才能真正保護創作人的問題上。相信這些都是各位所樂見的,也應是這文能討論至今的原因。不管大家觀點如何、有多少歧見,也可算是美事吧!
個人唯一感覺遺憾的是:仍有一些重覆的原地踏步論點和引述。不管怎樣,這就是言論自由可貴之處。不希望再看到,祇是個人主觀的願望吧了!
心平氣和吧!
怎麼每個做好心的人在你眼中只是反對或針對你呢?
到底有沒有想過你的問題並不是來自你的論文或什麼?而根本是來自你做人的態度。的確,在網典中你和Tcshek都被我申請禁封,但為什麼後來只有他可以繼續編輯而你不行呢?原因是你不斷無止境地將糾紛延續下去;我絕對沒有權力,甚至沒有意圖叫你收口,這是你自己的想法,別套在我身上。不過,如果我是針對你的話,還會苦口婆心地叫你改正你的說話方式嗎?早就惡言相向了。別把所有人都當成你的敵人,對於你說這個女孩什麼什麼,你看到我有討論過嗎?只有一次而已,那你認為我可以針對你什麼嗎?根本這些就是無聊的話題嘛。
如果每個人都針對你的話,那你認為是所有人都錯只有你對嗎?那當中的原因也並不是因為你不在正確的立場,而是那一種語氣問題。就像現在,你都可以「講野有骨」地對我說。
對我來說,很簡單,心平氣和別衝動,冷靜地討論話題,說話不要那麼硬,就是我想你能做到的事了。
請樓上的不要OFFTOPIC
別處的是非跟這篇沒有關係,我不明白閣下端出這些是否想要撈取甚麼效果,但很可惜,我這篇是叫做《請媒體不要再神化那「十五歲的夢」!》,恐怕你的設計在這個題目並不適用,要評價我,去我那個討論頁啦,不過我已經很久沒去那種讓你們自慰地方了,無謂打擾你們吧。
哈哈哈
那就打擾了,永別了!
(還記得這是第二次對你說,哈哈哈...)
我支持Dai Adoru 喎。
Dai 說得對,
「問題核心在於帽子和板子都未經任天堂同意,人家「沒回覆反對」就當作是別人首肯?還要拿去註冊,難道不算剽竊?」
就像如果我把這句子完整的COPY到自己的BLOG上,再在前前後後加鹽加醋,甚至以這句為核心創作再創作,成為一篇絕妙的論文……要使用這句句子,一定要經Dai的同意。寫論文也要落註腳啦。明明不是自己的,不能高乎「是我的」就能據為己有。
引用還引用,再創作還再創作,如果連原創者都不尊重,又有甚麼創意可言?
反思
icarian 君,借用你的第二段來回應 Dai 君。他的文章或多或少都有這樣的情況,下面的例子是其中一倒,文中完全有你所說的「不該」特徵(除了它絕不是一篇絕妙的論文外)。在它的文章中也經常看到很多論點和網上很多論壇和文章是一樣的,但是否都是他的大「作」而用不同名字,那就不可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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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1997年,中國的多家企業在未有徵得雙葉社的同意前,擅自先行把「蜡笔小新」這個名稱註冊成為商標[2]。因此,雙葉社的產品在中國大陸不能採用「蠟筆小新」來作為商標,而要使用「Shinchan」這個名字[3]。
2004年,雙葉社在中國發售的衣料品及其他商品,被原先佔用了「蜡笔小新」的中國公司控告「侵權」,並要求有關商店撤走有關「仿冒商品」[2]。2005年1月,雙葉社以由第三者擁有的商標是否有效而提出訴訟[4]。
2006年9月,中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這起訴訟,原因是雙葉社儘管持有《蠟筆小新》商標的著作權,但在中國不能銷售商品。雙葉社認為該判決不公,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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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新在中國」一段文字,是摘自維基
朋友轉載過來給我看,我現在才知出處,
現在我要聲明該段文字並非出自我手,
至於是否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抽水的好機會,抽,就隨便由他去抽吧,雖然我不覺得這樣一來可以給我有何痛賡,或者別人很爽也說不定。
之前幾篇文章的回應沒有好好跟
現在花時間看了幾篇
有感如下︰
1. 其實Dai Adoru在幾篇文章裏完整(且我認為很具說服力)的呈現了立場。欣賞欣賞。
2. 任何文章發揮的都只是有限的能力,人天生就只相信自己相信的事,那叫偏執。偏執往往收窄了人的視野,但如果偏執的人以為自己站在最高的,叫狂妄。
我喜歡李天命的例子,沒有人會上街喊口號說︰1+1=2,因為真理無需再答辯;越大聲吼「我沒有錯,你瞎了眼」的人,代表他們越心虛,似乎「大聲就等於真理」。所以我覺得,Dai Adoru,如果你相信自己曾寫過的文章都是有理據有原因有說服力的話,其實就無需那麼生氣了。
3. 我喜歡eddieinmdeia引用的論語,嘻。
侵權? 今天的Dai 君打倒作天的 Dai君
昨天的 Dai 君用堅定的口吻說:「有侵權,一定是犯法的行為」來加強文章的說服力。
今天的 Dai 君也用堅定的口吻說:「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來加強襯托「但情理上呢?」的不容於所謂「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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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
這樣的作者有道德嗎?有立場嗎?獨立媒體網也是媒體,標題以「請媒體不要再神化那「十五歲的夢」!」的作者,其實就正是用媒體力量來「魔化」那「十五歲的夢」!
可恥!可笑!可憐!可悲!
哦 / OIC!
多謝曬,88~
覆ICARIAN君︰
閣下所言甚是,所以我基本上對某某人士的「可恥!可笑!可憐!可悲!」並不感覺痛瘠,生氣,可能是因為恨鐵不成鋼,香港精神淪為剽竊的藉口和抽水的理由,是的,我看一些人實在太不設實際,看得他們太高了。
是咁的
無視一切批評的聲音,我認為也是偏執的一種。
覃先生對自己的報導回應了也反思了,我認為他的態度是誠懇可取的。因為面對了你
「“自命道德、清高也算了,但也不能將之放到無限大、自我澎漲到是非不分吧!覃純健先生你已經做了判官,好叻好威,希望你這篇報道能夠在年終得到新聞獎項,更讓外國朋友知道香港究竟是一個怎樣不知所謂的地方!」
這樣的批評,他還是冷靜地回應了,而且像他所說「戰戰兢兢」的﹑「願意聆聽的」,我覺得簡直可以用「謙恭」來形容了。
我是支持你的論點沒錯,但是網友一直批評的,也許是你的態度,一個兩個三個,我都數不清楚了。你也可以說︰「我說得有理,為甚麼不可以用這樣的語氣」,但這亦是大家在道理上支持你,但在情理上不支持你的原因。
正如我所說,越是有理的東西越不需要激動地說。所以我給Dai Adoru的最後一句是︰「汝應自省」,請你不要再偏執,乃至狂妄了。接著我也不會再回應此版。
呀,對上的不是最後一句,這句才是
給你,「仁者無敵」。
對,仁者無敵!
icarian兄,君子之見也!
望大同之世早臨!
是咁的
已經說過了,一向都是以是其是,非其非,討論而已,客氣的態度我是有擺出來,
但如果有人對我的語氣並不誠懇,要向我要求好的態度,對不起,這叫苛求。
我的eq在一酸人眼中可能是不夠的,但更有趣的是,很多要求我eq要提高的人並不怎樣比我高,那麼,尚要賣這些人的帳嗎?
對於一些人,我想,他們對人不怎尊重,都算了,但最少也尊重自己吧,討論就是討論,離題的東西特別是關於我的東西,拜托,提我來幹嘛呢?尤其一些「嫌我態度不好」的人,似乎只有你們在苛索吧?
至於給覃純健先生的話,實在有欠禮貌,但這是因為他的文章冒犯了很多單位,我給他的說話,的確是在單打他,但相比起網上好多網民,我已經有夠約束。
我給覃姓記者留言很不禮貌?或許是,覃姓記者事後的回應又禮貌嗎?禮貌得很!但也請弄清矛盾的前後,是誰在王岸然的地方留下單打說話在先?如果你要說我看不過眼爆出的一兩句話跟他事後的「由衷」去作比對,well, 就當我呢round輸左好了,雖然這是屈機下的結果,但換來清靜,冇曬果d好似蒼蠅飛來飛去咁既聲音咁,點都係一件好事。
要批評我的態度,無任歡迎,但面對大事大非的事我就是這樣,禮貌我當然有,但從來不會慷慨到要四圍派。
是的,我是很不尊重你地個老友傑特,這是因為先撩者賤的人不值得我尊重,要恨我,慢慢同隨便,你們不算得是甚麼。
「十五歲的夢」是被神化了的
縱使未看過星期二檔案怎樣表現,我想這是給無夢的新一代小小激勵吧(有正/有反),是無題材之下找出的題材。
再說外觀專利,要真正的做到受保護的話,需要在所售買的每一個國家做註冊,才能提出控訴。對大牌子來說當然問題不大,但對任天堂的經營者可能是很大的負擔。其實很多時候中小品牌的商標和專利保護是由入口商/代理行去執行,例如出律師信或向海關投訴。顯然,知識產權署/記者/電視台都無去查證。如所售產品影響到任天堂的產品,或者生意額比任天堂賣的還好,任天堂會馬上出手的。這小妹妹的確是侵權,但因水平過低,要去回應都浪廢氣力。
而這小妹妹所做的確比一般小孩走得多了一步,可她買的貨色並非什麼創意。知識產權署的證明是拿來吸引途人的技倆罷了。
最可悲的是記者和電視台,為作新聞而新聞,苦無出路的一群。
仁者無敵!X2
無論如何,
這也只是冰山之一角,
此世代裡所發生的事,
已不是咱能預計想像。
為此,
矛盾將不繼出現…
真理?
還有人相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