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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順寧道街坊楊源柳瞓街立場書

各位看過順寧道重建區紀錄片的同學/朋友:

大家是否記得那位拍到鄰居被地產封屋、帶著三個小孩子一起被地產公司迫遷的單親媽媽?
在她回大陸續期來港照顧子女期間,地產公司已去把她家門封住了。

其實,她十年之間,已受著各種政策對窮人的不公,她決定,要瞓街七日,以示對政府的抗議。明晚星期五晚上八點在順寧道/東沙島街交界的公園,亦即她的露宿地點,會舉行一個晚會,舊區更新電視台會持續報導這位勇氣媽媽的抗議行動。

以下轉貼她的立場書及晚會邀請:
市建局百宗罪晚會
日期: 16/4/2010 星期五 時間: 晚上八點
地點: 長沙灣順寧道/東沙島街交界公園(即順寧道69-73號對面的公園)

立場書

我叫做楊源柳。

我是一名單親媽媽,帶著三名由兩歲到六歲的兒女。

我是一個順寧道重建區租戶,我與我幾個板間房鄰居,於2009年6月26日獲市建局登記凍結人口。然而,重建公佈後,我們的業主,即某兩家地產公司,就為了增加賠償,而迫遷租戶,我們逐一被迫上法庭。市建局卻不肯承擔自己公佈重建帶來的後果,聲稱它不會承認它自己登記了的租戶資格。換句話說,本區至少十三個被迫遷的租戶,也只好流落在其他舊區板間房,卻隨時會在未來20年內180多個重建區內又被迫遷,就因我們窮,就要過顛沛流離的生活嗎?

我是一名持雙程證的單親媽媽,三名子女都在香港出生,必須定期向入境處爭取在兒女學校放假時才回內地續期。

我是兩個在香港辛勞工作幾十年的基層市民的女兒,他們雖然在這裡勤勞工作,任勞任怨,但他們的女兒,我,卻不被認為是香港人。

我是一名人大釋法的受害者,於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後,我被褫奪了居港權。

政府整體的政策,無論是人口政策還是房屋、土地、重建的政策,都完全傾斜於商人,對窮人非常不公平。我今年三十二歲,在我成長時間裡沒多少時間見到父母,只知他們辛勤在港工作,養大我。現在我已成人,並有三名兒女,我希望可以獨立作一個全職媽媽,更多時間培育子女長大,也希望不用負累父母照顧。故此,我便自己在長沙灣租板間房,每天所有時間都用來悉心照顧三名子女,希望他們將來學有所成,貢獻社會。不過,由於沒有居港權,我必須幾個月回大陸一次續期。本來是非常不便,但我也開始習慣,只要能與三名子女共享天倫,雖然明明覺得整件事對自己不公平,但也忍耐下去。

然而,去年六月重建一公佈,我才發現,我這個窮人子弟,這個沒有身份的人,遇到任何事,原來都毫無權利可言。我更發現,那些與我差不多窮的香港人,也一樣沒有權利可言!地產公司以為可以搏多賠償,便瘋狂迫遷,我的鄰居更遭人截水截電入門爆屋,非常可怕。大家一起被地產迫上法庭,才發現,所謂的《業主租客(綜合)條例》,根本就沒有平衡投資權和人基本的居住權,以至我們一一被迫離開。

同時間,市區重建局對於自己發放重建資訊引來的連鎖效應,全無打算負責。凍結人口,原來只認業主不認租客,那麼我們為何要將私隱暴露給市建局人員呢?我們在這兒居住幾年以來,也建立了鄰舍互相的關係,也減輕了一點生活的負擔。現在重建令我們各散東西,又令我回復了孤立的處境。像我們這種處境的人都因租金便宜而住在舊區,未來還有百幾個未公佈項目,我們即使花時間建立任何社區網絡,可能都是不斷被拆散。難道窮人就是積木,任你隨便說搬便搬?

行動
從今天起,我會在順寧道公園這裡,瞓街七日,要向香港政府抗議,抗議這十年來各種政策對我及與我相似境況的窮人,所施行的壓迫!

訴求
一)要求市建局承認凍結日租戶身份,還本區其他十二名被迫遷租戶重建租戶的權利,即原區公屋安置或租戶原有之搬遷補償。
二)在未來20年180多個未公佈的重建區內,市建局都要依照《市區重建策略》,承認凍結人口日租戶身份。
三)香港特區政府承認1999年就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問題提請人大釋法,是一個錯誤;並且,還我們數千多個因人大釋法而喪失居港權的人士,合法居港的權利。

回應

16/4- 楊源柳遭受康文署高層欺凌

12:00康文署高層死都要拆左佢的橫額和帳蓬, 準備行動。如有空的朋友也可前往聲援,

1. 我唔認同香港的法律是向有錢人傾斜,

1. 我唔認同香港的法律是向有錢人傾斜, 起碼香港還有法緩. 唔知道女主角來自何地, 但我知道在國內, 沒有城市戶藉的人根本沒什麼權利可言, 相比下香港對你已算唔錯了;

2. 業主和租客有有法律衝突, 對不起, 我認為是應該保障業主的利益為先, 租客只付租金, 可能是三幾千蚊, 但業主是幾百萬的投資, 租客付租就預期有一天會搬走, 我想不到被合法的迫遷有什麼不公義的地方;

3. 無錢就請不要生, 你想生唔代表政府和社會有責任照顧你, 而且你是為你子女唯一一個要負責的人;

4. 對不起, 我不同情你的遭遇, 但我認同你的勇氣, 香港人事事都係靠自己, 希望你有勇氣面對將來的生活;

5. 希望版主將我的訊息轉達當事人;

在傷口上灑鹽

回Albert:

你的回應令我感到氣憤:
1. 我認為你是無知,因為你對重建及逼遷事件不了解。請細閱以下有關順寧道事件之資料再發表意見:
http://yeahayeah.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04.html
2. 將香港跟國內比,與將香港跟埃賽俄比亞比沒有分別。
3. 是不是窮人就喪失生兒育女的權利,有錢人就可以三妻四妾,兒孫滿堂(好像賭王一樣)?
4. 是不是窮人(特別是窮的青年人)就要喪失在適婚年齡的時候結婚? 因為供不起樓?
5. 窮人為甚麼窮? 為甚麼有隔代貧窮? 為甚麼有貧富懸殊?為甚麼有人年薪幾百萬,而窮人捉襟見肘?
6. 窮人是否一定懶? 每天工作12小時的窮鬼保安員是否懶?拾紙皮的老人家是否年輕時太懶所以活該要幹這些粗活?
7. 如果你不是無知,我認為你跟現今所謂的社會精英、高官、建制派議員一樣的思維方式,認為適者生存,弱肉強食。然而香港本來就是一個由大陸移民組成的城市,我們的上一代多數是從大陸移民來的。如果你認為她不配住在香港,那我想只有世代在香港生活的原居民才配住在香港!

現場消息

康文署及警方沒有動作,現場有三位警員在場監視。

理性

1. 我唔知無知, 只不過是我唔認同主角的遭遇;
2. 主角是大陸人, 我只是以她的國家來比, 有問題嗎?
3. 窮人有樣有權生, 我只是不認同窮人生完要政府養這個現象;
4. 我唔知, 請你去問你女友;
5. 窮人點解窮, 各有各的原因, 但大部份窮人都不是因為被社會剝削, 好多人窮是因為懶散, 有些人是因為運氣, 最多人是因為心態. 女主角點解窮我真係唔知. 至於隔代貧窮, 好簡單, 父母都做唔成的事, 由他們教出來的子女, 多數也不會怎麼成功, 家教是十分重要的;
6. 我想有部分正如你所說的;
7. 我沒有說她不配住在香港, 這是你說的. 由此可見, 你內心一向都有歧視新來港人士;

回Albert

不同意你說父母都做唔成的事, 由他們教出來的子女, 多數也不會怎麼成功。

在五六十年代來香港的父母輩,許多都學歷低,做低下層的工作(例如工廠),現在他們的子女許多都成為社會的精英,成為中產或更高層。這是甚麼原因?是當時社會可以向上流動,工作機會比現在多。你記得Jobmarket搵工跳槽的廣告嗎? 當時大約是80-90年,Jobmarket、SCMP的招聘廣告多興旺。當時人工的增長可以有10%或以上。

而現在,工作機會大減,人工沒有增長,但物價卻上漲。加上許多人要到大陸謀生,導致家庭問題及子女乏人照顧等問題。最差的是政府只顧金融地產,沒有切實培植其它產業,令工種更狹窄。財富集中於大財團及地產商手上,小市民要捱貴租或辛苦供樓。可惜這些大財團仍不滿足,即使營利可觀仍剝奪工人,工時長,薪金少。許多父母要為口奔馳,沒有時間監管子女。

雖然總有些人會懶散,但我不相信如果有機會、工作有前景、可以多勞多得、可以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的話,一個正常人會不努力。

再回Albert

你說 : 「業主和租客有有法律衝突, 對不起, 我認為是應該保障業主的利益為先, 租客只付租金, 可能是三幾千蚊, 但業主是幾百萬的投資, 租客付租就預期有一天會搬走, 我想不到被合法的迫遷有什麼不公義的地方;」

其實這不是一般租客和業主的事,因為這事牽涉到重建賠償的問題。容我轉載一段文章:

"雖然《市區重建策略》話重建是「以人為本」,又話重建是要「改善原區街坊生活」,但眾所周知,重建為大生意,無一個重建項目不是剷平舊區建豪宅,大建特建大賣特賣大賺特賺。不過,就算如此,做生意有錢賺時,都好應該要有付出,官家拆人樓趕人出家園,當然也要先賠償安置。然而,賠償是依據什麼來計算的呢?所謂的「人口凍結」就是作為計算賠償的依據:凍結人口當日,有關單位是業主自住還是空置還是租用,有關單位的租客是誰,誰人獲多少賠償或是否獲得安置,就是依據人口凍結計算。而凍結當日,一般理解就等於是重建項目的公佈,因為大眾媒體都會報導。
然而,在人口凍結及市建局實際收購之間,存在著一段幾乎無法確定的時差。深水埗順寧道重建項目的街坊,正是被這段時差搞得既不順亦不寧。不無弔詭,街坊的雞犬不寧,並不純粹是甚麼社會要改善必經的陣痛之類的屁話,而是因為重建的政策及法例之間,內藏一筆荒謬矛盾的「混」賬。

今年六月廿六日,市建局派人到順寧道即將要進行重建的單位進行人口結工作,及後十幾戶街坊便相繼收到業主(該項目內不少單位的業權皆與某地產公司有關)寄來的收樓信要求搬遷。重建區內許多住客是同一單位內間開的套房租戶,甚至板間房租客,家境清貧者不在話下,忽然一紙迫遷令,人心惶惶可想而知。

由於按現行市建局政策指明,「出租/空置」單位的賠償將被折算約三份一,有些業主利字當頭以為驅逐租客可獲「自住」賠償者;又或者驅逐現時平租租客,轉租給自己人也說不定。在2004年業主租客條例改動過後,趕租客走是相當簡單的事,但重建並不是可能只是服侍業主利益(至少不至於如此明言)。那麼,在法例有漏洞之下,市建局自己的政策是否可以保障租客利益,維護市建局成立的宗旨呢?

據悉,早幾年深水埗的海壇街重建項目已經有類似情況發生,區議會也向市建局提出過相關的質詢,但時至今日,市建局仍未作出任何政策彌補由它公佈凍結引來的一連串後果。

根據市區重建策略第 4(b)項:「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換言之,哪怕重建是徹頭徹尾的牟利活動也好,至少也得先妥善安置區內被重建剝奪繼續安居權利的居民。但順寧道項目所揭示的,卻是由現行法例及政策所包庇的一段無法無天的時差。自人口凍結後,一些地舖、業住、租戶成立了順寧道重建關注組,互相交流資訊集思廣益,並於九月三日約見市建局物業及土地部總經理黃偉權,及市建局社區發展總監蔡仁生,在會上市建局把所有責任一概推卻。(紀錄片段可參考舊區更新電視台報導)

現行重建法例及政策容許了市建局一段長時間的「免責時差」:市建局認為順寧道項目尚未「正式」宣佈,人口凍結只是人口凍結,之後還有已於八月底結束的閉門諮詢,還有待市建局把完整計劃送交發展局,發展局又再送交特首及行政會議再審批,然後才正式啟動收購程序,俟市建局正式成為套房板間房等的業主後,租戶的賠償問題才開始成為市建局要處理的問題。正式收購前,任何租客的去留是純粹業主及租客之間的合約問題。換言之,市區重建策略所提及的「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以市建局的立場,是當租客成為了市建局的租客後才有資格獲市建局「妥善」的安置。在人口凍結日至到市建局「正式」公佈「重建」之間一段無法確定長短的時差,業主以任何方法把租客嚇走迫走趕走,市建局代表就說,既不是市建局的問題,市建局亦沒有責任處理。

現在居民要求市建局建立「回頭紙」的政策(即市建局對在人口凍結後被趕走的租客的書面賠償承諾,若日後行政長官不同意此項目重建,則此承諾亦自動作廢),以填補法例的漏洞,彌補因市建局公佈凍結而對租戶造成的影響。可是以市建局到現時為止一直拒絕發出回頭紙,原因是「政策沒有回頭紙這回事」。

事實上,現在的情況,到底何人得益?話說凍結後至特首發板前一段時間被迫遷的租客得不到賠償安置;凍結後才搬來的租客,又很可能被當成是「釘子戶」而得不到賠償;出租業主呢,由於凍結日該單位已有租客登記在案,業主的賠償會被扣減約三份一(按市建局政策,重建賠償額最高是所謂「自住」的物業,「空置」及「租用」的物業所獲得的賠償均要被折算約三份一。)市建局職員見街坊就說,不發回頭紙不是為了慳錢,但這明顯也是不該存在的瓜田李下。

順寧道的居民並非「賴死唔走」,而是殘缺政策的受影響戶,問題不在他們身上,相反是殘缺政策的受害者。現時香港重建主要是針對被認為殘破不堪阻住發達的舊區,但別忘記,舊區同時亦支撐許多最基層市民的生活的地方,如果重建無法改善這些居民的生活,相反因為租用的形式及重建過程中悠長的免責時差,反而進一步干擾及危害基層市民的生活,違反了市建重建局成立的宗旨,那麼重建重建,不如乾脆先「重建」了市區重建局。"

補充一些資料

根據市建局網頁顯示,租客在重建政策下是得到保障的,簡單來說:
1. 如符合申請公屋資格,可獲分配同區公屋以保持社區網絡
2. 如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可獲特惠金補償,單身租客可獲的最少金額為港幣70,000元

上述女士雖不符合第1項,但她符合第2項。但問題是雖然她在凍結人口時已登記,但由於有一個真空時期,被業主逼遷,變成一無所有。除她以外,許多租戶亦有此情形。不幸地隨着更多的重建發展,這些弱勢社群的處境將愈加困難。

所以各位明白這不是一件簡單的業主租客問題。其中巧妙之處是業主和市建局之間會有甚麼交易,我們不會知道,因為市建局和業主之間的交易我們無從得知。

此外,除租客外,其實有些業主也遇到問題,例如樓上的市建局已講掂數,地舖就可以以較低價錢收購。

之後兩天的活動安排

第三日 17/4/2010 星期六 聲援文藝晚會(表演者: 林靜+陳偉發、反高鐵青年黃衍仁、鄭健業、郭達年、迷你噪音、廖偉棠、曹疏影、鄧小樺、影行者) 時間: 晚上7:00-10:00

第四日 18/4/2010 星期日 導賞團: [十五分鐘生活圈]

街坊在舊區的生活,無論上班上學買菜娛樂,都可以在十五分鐘內,用步行的方法解決。現時政府不斷強調什麼半小時一小時生活圈,但全部都要拆人家園起高速鐵路或者高速公路,往返中港。然而,許多低收入戶在舊區的工作,本來就有十五分鐘生活圈和緊密的社區網絡,這些累積多年、本來十分有效率的生活方式,卻遭市區重建橫手破壞,重建後只顧建起那些高級住宅,將原本的街坊趕走。這次導賞團的目的,就是用街坊的實戰經驗,告訴大家:舊區十五分鐘生活圈的可貴。

時間:下午2:00,在順寧道公園集合 領隊:街坊及義工

查詢: 61887262

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我對內地移民有著不一樣的感情, 因我自己也是內地移民。

八十年代中與父母初到香港, 父親傾盡澀囊以一萬元買下一個不足一百呎的寮屋間房, 我還記得在滂沱大雨的夜深摸黑五十米往山邊鐵皮屋如厠的情景。九十年代初, 眼看輪候公屋無望, 父母左商右借以四十餘萬買下一個唐樓單位, 胼手胝足歷時五年清還所有借貸及按揭, 從此一家人有了一個安樂窩。隨著我加入工作, 一家的財政負擔慢慢地減輕了。九八年樓價大跌, 以高峰價的四成買下一個北區單位, 唐樓單位則用作出租。千禧初年, 父母又於廣州上海置業, 隨著內地樓市上揚, 內地物業之價格已遠超香港居所。

由於目前尚有一所唐樓收租, 故我對市區重建之政策及趨勢甚為關心。楊女士之遭遇有人深表同情有人嗤之以鼻, 但我覺得硬要把這筆賬算在市建局頭上實在有欠公允。

業主希望獲得最大賠償, 住客希望獲得理想居所, 均乃人之常情無可厚非, 問題是如何在各方利益之間謀求一個最佳的平衡。租住及空置樓宇只能收取樓價十成加補價五成, 業主一早已有心理準備只能收到折合約自住戶七成之賠償。有否出租, 租客有否賠償, 原則上並不影嚮業主的收益。但租客卻可有公屋安排及/或搬遷津貼, 足夠抵償多月租金。故我經常與租客笑稱, 你付我一年租金才五萬, 若期間重建, 光搬遷費也夠抵償年半租金了。當然, 這要視乎你是否有幸在租約期間遇到重建。

正常情況下, 業主於租約期滿不再續租, 市建局與業主的買賣交易, 均為商業行為, 背後原則以契約支持。試想象, 若市建局由凍結人口至正式拍板收購歷時十月, 十月間業主以短期租約月租予十名租客, 難道市建局必須負擔這十名租客的安置及搬遷安排嗎? 市建局自收購達成之一刻起承擔樓宇現存的租約, 是一個合理的商業安排。政府可以干預的, 只是防止有人從中混水摸魚。

租約的設立, 不僅保障業主, 更加保障租客。因此, 作為租客, 除了瞭解權利, 更要明白責任。那就是訂立租約, 送交印花。不良業主為免收樓麻煩, 會以減租利誘或哄騙租客不簽租務合約, 更遑論繳付印花稅。租客或出於愚昧無知, 或出於貪圖小利, 每每順從, 在出事之後, 方覺悟合約保障的重要。

對於楊女士的個案, 我有幾個疑問。

第一, 她沒有與業主訂立文字租約, 原因何在?
第二, 業主在人口凍結後要求楊女士搬遷, 被指為單一意圖, 即希望增加賠償, 這在一般來說是行不通的, 因為凍結已確立了該單位為外租狀態, 並不是說業主不可能改變這個狀態, 例如收回自住或租予他人, 但必須經過極嚴謹的調查方可獲得酌情處理, 若存心蒙騙的話, 必須冒極大的法律風險。因此, 業主的意圖有否其他可能性?
第三, 業主以何理由要求楊女士搬遷? 租約期滿? 欠租? 進行法律不容許的行為? 或其他原因?

這是真理的問題, 無關乎你是強大或弱小。同情弱小是人之常情, 但村上春樹說”永遠站在雞蛋那邊”卻只是文人的感性, 極易將人引向非理性的思維。我的選擇是永遠站在真理那一邊。

題外話, 孫子兵法有云: 上兵伐謀, 其次伐交, 其次伐兵, 其下攻城。教育大眾瞭解本身的權利及責任, 團結人民力量未雨綢繆, 是修道保法的伐謀之策。以溝通遊說及政治交換影響政府及財團的政令策規, 是退而求次的伐交之策。但現今社運, 卻每多伐兵攻城, 致死傷枕籍, 遍地哀鳴。不忍睹也。

解決辨法很簡單

叫市建局劃一賠償﹐便可以防止無良業主迫遷的問題了。其實自住和出租或空置的賠償不同﹐本身就已經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了。你賣一間屋﹐有冇出租的賣到價錢分別不大﹐為什麼重建收樓出租要賠少些﹖

至於租得屋就預左要搬﹐只要給足夠時間通知﹐就可以無條件終止租約﹐市建局不應給重建租戶金錢賠償﹐只需要早幾個月告之收樓日期﹐讓他們有時間搬屋便可。

改了這兩點﹐業主收樓冇著數﹐便可以解決無良業主迫遷的問題

Re: hevangel

"為什麼重建收樓出租要賠少些"
樓價並不賠少, 少賠的是補價。
市建局重建的原則是盡量原區安置自住業主, 故此賠償金額才分為樓價及補價, 並以同區七年樓價為準。
舉例, 舊樓市值120萬, 同區七年同面積市值300萬, 則樓價為120萬, 補價為300-120=180萬
若業主為自住, 則賠足300萬, 好讓其同區置業
若業主非自住, 則代表其已放棄同區置業的需要, 故此只會賠樓價100%+補價50%

"只需要早幾個月告之收樓日期﹐讓他們有時間搬屋便可"
若租客訂定的是十年甚至廿年租約, 那他大條道理留守, 那時強行逼遷才真是剶奪租客權利

楊女士不是一個〔個案〕

我諗,將人理解為〔個案〕本身就很不人道。

況且,她所談的,是整體政策對窮人的不公,大家可以不再討論她的〔個案〕問題了。
可以討論一下重建政策對窮人如何不利,業主租客綜合條例對窮人如何不公,人口政策如何拆散窮人家庭...

另外,補充一下資料吧
1)大家可以多了解民情,舊區大量地產公司不會同租客簽租約,又或約滿後不續約但繼續收租。
原因很複雜,有時因為信任,有時因為用心不良,只是業主和租客都不一定熟悉法例,好多時都係無簽。

2)樓上那位解釋業主賠償解錯了,大家可以去看市建局網頁:http://www.ura.org.hk
或者去h15關注組所製作的重建街坊權益網頁:http://urright.wordpress.com

[轉載]市建局原來有聲明

市 建 局 : 順 寧 道 項 目 業 主 所 得 賠 償 不 受 租 約 影 響
2010-04-17 HKT 19:34
一 名 租 住 深 水 埗 順 寧 道 一 個 套 房 的 雙 程 證 女 子 , 因 不 獲 續 租 又 不 滿 市 建 局 的 重 置 安 排 , 帶 同 三 名 年 幼 子 女 露 宿 公 園 。

市 建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當 局 仍 未 就 順 寧 道 項 目 訂 出 收 購價 , 而 業 主 所 得 賠 償 不 會 受 租 約 影 響 , 業 主 在 現 階 段 斷 租 , 損 人 不 利 己 , 在 之 前 的重 建 項 目 從 未 發 生 。 由 於 情 況 特 殊 , 市 建 局 安 排 該 租 戶 遷 入 位 於 荔 枝 角 道 的 單 位 ,但 被 拒 絕 。

發 言 人 透 露 , 除 以 上 個 案 , 多 個 位 於 順 寧 道 的單 位 , 業 主 亦 相 繼 斷 租 , 全 部 由 同 一 地 產 公 司 經 手 。 據 了 解 , 可 能 有 發 展 商 想 發 展該 地 段 或 反 對 重 建 項 目 , 於 是 在 市 建 局 出 價 前 搜 羅 單 位 。

http://www.rthk.org.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004...

沒有"個案"的社會現象

首先, "將人所經歷的事件理解為個案"與"將人理解為個案"是兩回事, 不應混為一談。

其次, "不人道"一詞泛指以違反人性的手段限制或剝奪某個物種的權利, 我們一般只說"以XX方法對待一個人, 很不人道", "剝奪某人的XX權利, 很不人道", 但絕少講"將人理解為XX, 很不人道", 這脫離了"不人道"一詞的普遍用法。

沒有"個案", 何來社會現象的討論? 社會本身就是由一個個人, 一件件事組成。要討論政策對窮人如何不利, 要討論業主租客綜合條例對窮人如何不公, 要討論人口政策如何拆散窮人家庭, 都不能缺少"個案"。

事件的背景可能很複雜, 但正因為複雜, 才更須理清當中脈絡, 明辨誰是誰非。世上黑白二分的事情不是沒有, 但極少, 多數是各方均有或多或少的過失。如果不理是非, 盲目扶助, 其後果只會培養出一群橫蠻無理的弱者而已。

有關市建局的賠償準則, 不知是否指我的解釋錯了, 我的知識來自市建局的網頁: http://www.ura.org.hk/html/c906000t8e.html
如有錯, 請指出錯在哪裡, 或貼出相關的子網頁, 謝謝

又係"據了解"

若發展商真能在市建局出價前搜齊20%業權, 的確可以令市建局放棄收購。但發展商要的只是業權, 不是住權, 所以除非業主簽的是長期租約, 否則通常連租約買斷, 然後等租約自動完結。此"據了解", 真不知是據何了解

致樓上諸位

1) 市建局出收回土地條例是天條來的, 即與什麼收唔收夠八成九成業權是全無關係的。簡單來講, 發展局拍版那天起計十二個月內, 市建局必定要向發展局要求土收,即使當時只收了一成也可以照出。當然, 問題就在後來的發展是否批。據了解, 除永利街現在古古怪怪之外, 以前市建局從未試過土收失敗。也正因為有咁大的著數, 所以市建局是規定要做到一連串市區重建策略中的要求,包括妥善安置租客和保存社區網絡等。

2) 咦, 已貼出了h15關注組製作的須知網頁, 關於賠償的就去那裡查詢, 此處不贅。

3) 任何詞語都有上文下理和脈絡, 看官自不必看到某個自己使用過的詞語便以為這是針對自己。楊女士面對最大的問題是來自政府, 而市建局在法律上雖不是政府一部份, 但事實上是政府的一部份。而現在市建局消解楊女士的方法是什麼呢? 就是將她[個案化],即她所提出的訴求無論有幾集體, 都只看成她單一的問題, 她個人的需要, 而市建局只要解決她個人問題就解決了所有問題。
這種思維, 基本上就是整個政府面對問題時的思維, 不會處理結構性問題。
然而,楊女士提出的問題,是整體政府對窮人不公, 市建局依然話[我租屋俾你啦], 這不單止是牛頭不搭馬咀, 更加是消滅[集體聲音]及其出現之可能的方法, 針對這種將人[個案化]的態度, 才有上面的評論。 而這裡所批評的[個案化], 根本完全不在dna所談的社會學討論脈絡底下,特此澄清。

4) 詞語有普遍用法, 也可在特定時刻為突出某種意義而有特定用法, 不過這裡不是文學討論區, 我們就暫且打住這種討論, 回到楊女士的問題上面吧。

5)對盲目同情弱小的警覺是重要的, 但不希望因此而把一切注意力都放在[弱小的那個有無做錯野?]這類問題上, 這樣同樣也有由於[太擔心幫錯人而導致反而對較弱勢的人加把勁唔覺意踩多腳]的危險效果。

6)這個重建區 , 公佈重建凍結人口當日, 就有一堆租客被地產公司趕走。當中部份人的經歷, 是地產公司一向都向他們表示可以住到申請到上公屋, 而租住舊區等上公屋也是舊區租戶的常態。那准時交租的這一批老老實實的租客, 為何忽然同時被趕呢?也有部份租客, 因有租約在手, 所以比其他人遲一步被趕走, 但不約而同,都是在市建局公佈之後就不再想租給他們了。而且, 大家都看著地產公司自己趕走人後又搬傢具上去那些單位。至於為什麼, 無錯是疑點重重, 正因為業主和市建局最後的協議是一個[保密協議], 故便無人知道了。據深水埗其他街坊報稱, 同一地產公司已在多處舊區中因重建得益, 當中如何運作,我們也很想知。

7) 不過, 業主為投資, 香港是一個對投資太過寬容的城市。既然明知如此, 作為公部門的就應用政策去平衡和填補可能有的漏洞。街坊已提出清楚簡單不過的方法: 如重建是如重建策略所講要改善原區居民的生活, 那麼凍結人口那天在的人,便應是重建的目標受眾, 只要市建局承認重建策略中這一點便可以了。故此市建局也可謂有法不依。

8) 真理的問題是否真的不牽涉強/弱勢之間關係的討論? 似乎這是許多思想流派都不會同意之事, 希望可以再三思。

9) 想聽楊源柳更清楚地講她的原委, 請看舊區更新電視-順寧道台: http://shunning6983.wordpress.com

瞓街第四日活動: [十五分鐘生活圈]導賞團

第四日 18/4/2010 星期日 導賞團: [十五分鐘生活圈]
街坊在舊區的生活,無論上班上學買菜娛樂,都可以在十五分鐘內,用步行的方法解決。現時政府不斷強調什麼半小時一小時生活圈,但全部都要拆人家園起高速鐵路或者高速公路,往返中港。然而,許多低收入戶在舊區的工作,本來就有十五分鐘生活圈和緊密的社區網絡,這些累積多年、本來十分有效率的生活方式,卻遭市區重建橫手破壞,重建後只顧建起那些高級住宅,將原本的街坊趕走。這次導賞團的目的,就是用街坊的實戰經驗,告訴大家:舊區十五分鐘生活圈的可貴。

時間:下午2:00,在順寧道/東沙島街交界公園集合 領隊:街坊及義工

不如唔好係到講, 直接去問楊女士啦

各位有疑問的, 不如唔好坐在電腦前面自己諗, 去直接counter當事人, 和佢傾下啦

哦對了, 想問樓上朋友

據我們記得, 我們好像無報導過楊源柳無租約這個問題, 不知你的消息來源是那裡呢?
我們都想追縱一下不同的消息來源, 謝謝!

回 "致樓上諸位"

1) 收回土地條例並非天條, 市建局必須集結八成業權方可按例拍賣強收。但市建局的目的是重建社區, 並不是賺錢, 故此, 如有發展商屬意收購發展, 市建局不會與民(商)爭利。

2) 閣下貼出的連結只談及租客的賠償及安置方法(可能我眼疏, 找不到談及業主賠償的內容), 如許可請直接貼出有關子網頁。

3) "個案"有很重要的邏輯作用, 類似的個案通過結集分析, 可以歸納出普遍的原則或問題。但從楊女士或其他類似人士的個案所歸納出之結構性問題卻並非來自市建局, 而是整批整批的老街坊缺乏相關知識, 不懂得保障自己, 相關專業人士又沒有未雨綢繆, 給予適當教育從旁輔導, 到出事後方自怨自艾, 嗟嘆社會不公。

4) 為某種特定意義而使用詞語的歧義, 或擴大或縮小詞語的外延, 都是可以的, 但前提是必須說明你想突出何種意義。這不是文學, 而是語理分析。

5) 理性分析, 有人覺得是當頭棒喝, 有人覺得是傷口灑鹽。錯誤的弱小行為, 不會因為得到鼓勵而變成正確的, 但卻會誤導其他不知就裡又缺乏理性思維的人以為這樣做才是正確, 這才是危險的訊號。

6) 關鍵是租客不了解租約對自己的保障及限制。假設租客與業主訂定兩年死約一年生約: 假設一, 訂約後三個月市建局凍結人口, 再九月後逹成收購, 在此情況下, 由於未過兩年死約期, 業主不能逼遷租戶, 即使租戶答應搬遷, 業主亦須補回死約期內未完月份之租金; 假設二, 訂約後兩年凍結人口, 由於已過兩年死約, 在一年生約間業主若收樓只須賠償一個月通知金; 假設距生約完結三個月凍結人口, 待生約完結後業主可無償收樓。因此, 幫助租客訂立合法的合約非常重要, 同時亦要教導他們明白租約的期限性。

7) 法理上無論業主是市建局或其他人士, 租客在合約完結時都必須搬走, 因此, 當且僅當市建局成為業主後, 才可以規限其履行幫助居民的責任。在正式達成收購前, 只能通過凍結人口減除業主逼遷的誘因, 因無論業主何時收樓, 只要凍結人口時顯示該樓為外租狀態, 業主亦只能收取外租規定的賠償。若將幫助的責任提前至凍結人口之日, 會帶來rent seeker及free rider的問題。

8) 我並不是說真理不牽涉強弱關係的討論, 真理為網, 強弱為目, 我只是反對強調強弱而漠視真理的本末倒置的非理性討論。

9) 看完多段文章及影片的感覺, 是感性宣洩多於理性分析, 我相信, 現場了解的情景也會差不多。這就是社運的一大敗筆: 你可以通過感性激發群眾的同情, 但你無法通過理性說服群眾的思維。

PS. 只有口頭租約是楊女士在某一段上載影片中親口說的, 但消息從哪裡來不重要, 重要的究竟是否真有其事?

回 yumama "再回Albert" 段8, 於2010.04.16 22:11

"自人口凍結後,一些地舖、業住、租戶成立了順寧道重建關注組,互相交流資訊集思廣益,並於九月三日約見市建局物業及土地部總經理黃偉權,及市建局社區發展總監蔡仁生,在會上市建局把所有責任一概推卻。(紀錄片段可參考舊區更新電視台報導)"

看了整個會談的上載影片, 個人感覺, 推卸過失, 不負責任, 不可理喻的似乎不是市建局, 反而是各居民代表及馮檢基!!!

回樓上

市建局的目的是重建社區, 並不是賺錢, 咁你都知?

需知道市建局份財政報告連立法會都拎唔到

拿拿拿, 擺事實, 講道理, 你點證明"市建局目的是重建社區, 並不是賺錢"

企係真理果邊, 都要證明ga wo

至少都俾條link尼睇下la

那裡租的私樓,在收樓後會賠償給租客呢?

因為要重建而拒絶續租約又如何呢?
難道有重建計劃就不可收樓?
租樓時就應該知道,約滿後相方都可不續租.
因重建而不續租要賠償比租客??
那麼因業主要自住不續租又要不要賠償租客呀?
同樣租客都要再搵屋,為何重建不續租要賠償比租客....

現在市建局連租客都賠償仲想點

爭取最大權益

租客想爭取多一點的賠償是可明白的, 在香港在資本主義下個人為自己爭取最大權利係理所當然, 不過仍受法律的限制.

市重局肯賠償給租戶, 無非是想租戶合作, 到期就搬走, 方便收樓進行工程, 其實當中是無什麼責任的, 點知好人做得多, 就有人貪得無厭.

作為局外人, 我都不忍心有母親帶著子女瞓街, 我真心希望你有法子解決住屋的問題, 但解決方法不在市重局和政府, 是在你自己.

市區重建策略

市區重建策略是重建的法定指引,
當中第三至第五條註明為市區重建的目標, 多年來怨聲載道的的絕不只是賠償問題,
市建局每逢重建後都建豪宅, 將貧民邊緣化, 沒有什麼改善原本居住的人的生活,
另外亦有講明法定期限內市建局一定要出土收強行收回土地,
如果唔係有眾多的公眾責任, 係無理由俾咁大的權的,
大家自己睇啦:

http://www.devb-plb.gov.hk/chi/policy/urs.htm
3 市 區 重 建 應 落 實 「 以 人為 本 」 的 工 作 方 針 。 市 區 重 建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市 區 居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 政 府 既 會 兼 顧 社會 上 各 方 人 士 的 利 益 與 需 要 , 亦 不 會 犧 牲 任 何 社 群 的 合 法 權 益 。 這 項 政 策 的 目 的 是減 少 居 住 在 惡 劣 環 境 人 士 的 數 目 。
4 政 府 在 進 行 市 區 重 建 時 , 會 緊 守 以 下 重 要 原 則 :
(a) 為 進 行 重 建 項 目 而 物 業 被 收 購 或 收 回 的 業 主 必 須 獲 得 公 平 合 理 的 補 償 ;
(b) 受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住 宅 租 戶 必 須 獲 得 妥 善 的 安 置 ;
(c) 市 區 重 建 應 使 整 體 社 會 受 惠 ; 以 及
(d) 受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居 民 應 有 機 會 就 有 關 項 目 表 達 意 見 。
5 市 區 重 建 的 主 要 目 標 如 下 :
(a) 重 整 及 重 新 規 劃 指 定 的 重 建 目 標 區 ;
(b) 設 計 更 有 效 和 更 環 保 的 地 區 性 交 通 及 道 路 網 絡 ;
(c) 確 保 土 地 用 途 能 互 相 配 合 並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
(d) 將 破 舊 失 修 的 樓 宇 重 建 為 符 合 現 代 標 準 而 又 設 計 環 保 的 新 式 樓 宇 ;
(e) 推 動 市 區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f) 推 動 復 修 重 建 目 標 區 內 有 需 要 維 修 的 樓 宇 ;
(g) 保 存 具 歷 史 、 文 化 和 建 築 學 價 值 的 樓 宇 、 地 點 及 構 築 物 ;
(h)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保 存 地 方 特 色 ;
(i) 保 存 區 內 居 民 的 社 區 網 絡 ;
(j) 為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受 影 響 人 士 ( 例 如 長 者 和 弱 能 人 士 ) 提 供 特 別 設 計 的 房 屋 ;
(k) 提 供 更 多 休 憩 用 地 和 社 區 及 福 利 設 施 ; 及
(l) 以 具 吸 引 力 的 園 林 景 觀 和 城 市 設 計 , 美 化 市 容 。
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收地
收 地 過 程
收 回 土 地
19 根 據 《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 市 建 局 可 向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局 長 向 行 政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作 出 建 議 , 收 回 所 需 的 土 地 進 行 市 區 重 建 。
20 《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訂 明 提 出 申 請 收 地 的 時 限 。 就 發 展 項 目 而 言 , 市 建 局 必 須 在 規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授 權 進 行 有 關 項 目 後 的 12個 月 內 , 提 出 收 地 申 請 ; 就 發 展 計 劃 而 言 ,在 市 建 局 根 據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 第 131章 ) 擬 備 的 圖 則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議 根 據 同 一 條 例 第 9條 核 准 後 的 12個 月 內 , 市 建 局 便 必 須 提 出 收 地 申 請 。 設 定 申 請時 限 的 目 的 , 是 要 確 保 市 民 在 一 定 的 時 限 內 , 便 可 知 悉 其 物 業 會 否 被 收 回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楊源柳認為市建局有法不依的凍結人口方面:
24 根 據 《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第 23(2)條 , 市 建 局 項 目 ( 發 展 項 目 或 發 展 計 劃 ) 首 次 在 憲 報 刊 登 的 日 期 , 將 作為 該 項 目 的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 公 布 項 目 的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的 目 的 , 是 讓 市 建 局 可 參 照 這個 日 期 , 根 據 其 政 策 決 定 受 影 響 人 士 是 否 有 資 格 領 取 特 惠 津 貼 和 獲 得 安 置 。
25 市 建 局 會 在 項 目 的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進 行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 以 核 實 受 影 響 人 士 領 取 特 惠 津貼 和 獲 得 安 置 的 資 格 。 這 項 調 查 應 於 當 日 或 最 多 數 日 內 完 成 , 並 必 須 全 面 而 準 確 ,以 免 有 "假 冒 居 民 "魚 目 混 珠 , 入 住 重 建 區 , 濫 用 安 置 資 源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還有市建局必須做, 但無人監管的社會影響評估
31 在 政 府 憲 報 公 布 建 議 項 目 後 , 市 建 局 須 就 以 下 各 主 要 方 面 進 行 詳 細 的 社 會 影 響 評 估 :
(a) 受 建 議 項 目 影 響 的 居 民 人 口 特 點 ;
(b) 受 影 響 居 民 的 社 會 經 濟 特 點 ;
(c) 受 影 響 居 民 的 安 置 需 要 ;
(d) 受 影 響 居 民 的 住 屋 意 願 ;
(e) 受 影 響 居 民 的 就 業 狀 況 ;
(f) 受 影 響 居 民 的 工 作 地 點 ;
(g) 受 影 響 居 民 的 社 區 網 絡 ;
(h) 受 影 響 家 庭 子 女 的 教 育 需 要 ;
(i) 長 者 的 特 殊 需 要 ;
(j) 弱 能 人 士 的 特 殊 需 要 ;
(k) 單 親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要 , 尤 其 是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單 親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要 ;
(l) 建 議 項 目 對 社 區 的 潛 在 影 響 所 進 行 的 詳 細 評 估 ; 以 及
(m) 所 需 紓 緩 措 施 的 詳 細 評 估 。
32 在 政 府 憲 報 公 布 建 議 項 目 後 , 市 建 局 會 隨 即 進 行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 而 大 部 分 詳 細 社 會影 響 評 估 所 需 的 數 據 , 亦 可 在 進 行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一 併 收 集 。 當 市 建 局 根 據《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第 24條 提 交 發 展 項 目 時 , 應 同 時 向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提 交 詳 細 的社 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而 當 市 建 局 根 據 《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第 25條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呈 交 發 展 計 劃 的 圖 則 時 , 亦 應 同 時 提 交 詳 細 的 社 會 影 響 報 告 。 市 建 局 並 應 把 報 告 內容 公 開 , 供 公 眾 參 閱

(請廣傳)聲援順寧道楊媽媽露宿行動第七天21/4:[窮母親的抉擇]

聲援順寧道楊媽媽露宿行動第七天

〔窮母親的抉擇

--基層、住屋、生計、市區重建、婦女、中港家庭、規劃……〕討論會

日期: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時間:晚上八點

地點:長沙灣順寧道/東沙島街交界的公園

講者:伍建榮(基層發展中心)、梁國雄(長毛)、鄧永成(浸會大學地理系副教授)

楊源柳 (順寧道重建被迫遷租戶、順寧道重建關注組成員、人大釋法受害者、居留權人士、單親貧窮戶)

(嘉賓仍在增加中, 敬請留意, 歡迎參與)

多年以來,香港的基層問題都被分別理解為勞工、住屋、福利、婦女、中港家庭……同時,有一些相關的議題,如規劃和重建,亦並未全然被理解為「基層問題」。

然而,順寧道重建區的楊源柳為了人的尊嚴而奮起露宿七天的行動,提醒了我們:這些問題,是整體基層面對的生活問題,而人的生活,是不能被割裂地理解的。那麼,這些議題,要如何互相結合,互相連結,以致基層運動可以壯大,終有一天可以足以抵抗壓迫?

在楊源柳媽媽的露宿行動最後一晚,我們請來幾位嘉賓,與楊源柳一起分享這方面的看法,誠邀所有關心弱勢社群的朋友,一起出席。

其他順寧道消息: http://shunning6983.wordpress.com

(請廣傳)順寧道楊媽媽: 行動只是為公道, 請勿抹黑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ZOTWnuWyL0

回 9兩菜@俊彥

你都一樣無法證明"市建局目的是賺錢, 並不是重建社區"。

要證明"市建局目的是重建社區",上市建局個網站就搵到,同時會搵到佢個目的list 內係冇賺錢。

當然,係佢講,有冇 hidden agenda 冇人知,不過至少比證明"市建局目的是賺錢, 並不是重建社區"易。

不明白

一個人公開說自己想做a=他實際上已做了a?

至於賺定蝕, 一盤數啫, 問問做會計的朋友便了解了。

太天真太傻

如果為了想知道市重局的營運目的而去查它的什麼指引抱負, 那實在是太天真太傻了

澄清地產公司名稱

註:由於區內有許多其他小地產公司, 為免無辜的地產公司被誤會, 特澄清公佈重建後進行迫遷的地產公司,為東江地產及萬興地產,暫未聽到其他公司有進行同樣的勾當。

不同權利的平衡問題

各位:
這幾天看討論, 覺得大家好似都忽略了一些基本的問題, 想提出來:
法例和政策為何要存在? 就是要令到不同人的權利之間得到平衡。比如說, 我們需要勞工法去平衡僱主的投資權和勞工的權利; 需要人權法去平衡人表達意見的權利和社會上其他人日常操作的方便;等等。
(當然, 不同政治信仰之下的法例和政策, 就會偏向不同的方法, 譬如相信極權政府就會將許多權利取消,相信資本主義的就會偏向所謂的自由市場, 相信真正社會主義--不是大陸蘇聯那些, 而是接近北歐和部份南美洲地方那些--就會較著重普羅人民的權利, 等等等等)

所以問題是, 到底我們相信[人]是什麼? [人]作為[人]基本上可以得到什麼保障?這些保障如何不只是口號, 而是有實際可操作的程序和方法?

在業主租客綜合條例的問題上, 我們如何平衡商人或業主的投資權和租戶的住屋權?住屋是否一個基本權利?
一個月通知就要任何一個租戶離去, 是否公平?
就算存在租霸的問題,是否等於要所有租戶都要面對一個月通知即要遷離的法例?
租霸的問題是否應該另立法例去處理而不是一刀切只保障業主權益?

在市區重建的問題上, 市建局是否有做到市建局成立的目標?
有否保存社區網絡和地區特色? 有否妥善安置租客?有否合理補償業主和租客?
在市建局要求街坊最後簽保密協議的情況之下, 其他人很難追查。
我們只知道, 無論灣仔、大角咀、土瓜灣、深水埗、觀塘, 沒有去到哪一區, 街坊不叫怨的。無論舖戶業主或租戶、住宅租戶、任宅業主那一種身份都要經歷一番爭取。
市區要發展, 但原本社區有的特色和網絡, 正是社區用自己的速度發展的狀態, 完全不去理解, 只有移平重新建起高樓豪宅, 這整體來說有平衡貧窮人在都市中生活的權利嗎? 得益的是所謂的[原區街坊]嗎?
將人的工作與居住分隔太遠, 真的是一種好的整體生活方式嗎?
這樣的發展, 將高樓大廈, 冷氣, 車, 都集中在細小的都會區中, 是好的嗎?
這樣的發展, 可持續嗎?
這是一個有視野的政府應該要去思考如何以政策去平衡的問題。

甚至今次事件中不關事的私人收購, 私人收購是一刀切完全不處理租戶的問題,
故很多人就認為市建局不理租戶是天經地義,
這裡牽涉一個基本問題: 租戶住在一個地方, 只是租了四堵牆嗎? 他們在那個社區沒有生活可言嗎?多年的租戶都有發展社區, 如何可以讓他們自適切不同社區的方法發展得得更好,而不是一味只有起高樓和商場的發展?
這也是一個整體發展政策要考慮的問題。

然後又有人會說: 租戶是窮人, 窮是懶的結果, 懶人為自己的不幸負責, 所以不需要用公帑去處理。
這個要回到整個社會發展去看: 一個政府發展一個地方, 是看重誰人的利益來發展?這就決定用什麼方法和什麼速度去發展了。錯的方法, 可以導致貧富懸殊, 可以導致大量失業, 那這是什麼問題?
當然, 如果看官認為貧富懸殊和大量失業也是[發展的必然結果], 那就是基本上對[人是什麼]這個價值判斷的差別了,
那就很難有什麼辯論空間了。
如果有人認為弱肉強食是必定的, 那我們也要想想:我們與動物有何分別呢?

香港政府很喜歡教我們去想:在下層的人裡面, 哪些人得到更多?
卻不會教我們去想: 為何上面的人,得到這麼多?
或者: 在下層的人裡面, 那些人得到太少?

最後, 還是一個問題: 人的條件。

回 舊區更新電視台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 你以為設計法律時, 應該一視同仁, 抑或要因應貧富而實施不同的法律?

吓, 你咁問?

你至少都問埋權力機關或體制點樣執行法律la

而且你都要諗下香港個立法機關d權力分佈係幾咁唔平等

講D野

俾人鬧 拿雙程證想上樓,梗係無你份啦,痴x線.
養唔到就咪x生,生左就要負責
以上係親耳聽到人鬧.
1.楊小姐係未俾帶來的一個(當年申請來港團聚只能帶一個孩子.)
2.結婚後由於她能用雙程證來港,所以讓孩子在港出生.不足為奇.(國內人普遍認為香港福利及自由較好.)
3.作為一個母親,想另孩子將來得到更好,有無錯.(孩子在港出生會得到較佳福利,但自己無)
4.用孩子的綜援作為家庭生活費,她發左達未.
5.她現在是單親家庭,無個男人係身邊,帶著三個小孩(2.4.5歲),俾著係你你會點,我想你會打份超過20蚊一個鐘的好工然後發左達,令到家庭收入好好,送孩子返學,返工,煮飯,替孩子洗澡,教仔女做工課,因為你做到她做不到,她無身份證更加做不到.就算她有身份證一樣做唔到因為你叻過她.
6.你係香港人她唔係,因為你在香港出生,但你父母呢,你祖父母呢,如果他們不是在香港出生的話,你父母祖父母其實同楊小姐一樣.你同楊小姐的孩子一樣,你是來香港取福利的.
7.保障業主係應該.
8.但業主點解要租客走呢,又要在人口凍結(上午8點後)當日開始呢?(下午8點左右),點解呢?唔明,你明唔明呀,解俾我聽等我明下啦.
%本來還有好多野講,但手寫板好難用,唔寫啦.
順寧道的一隻狗

回 netnetpass

1. 那是她父母的事, 如果她認為有問題, 應該問她的父母;
2. 合法權益, 理應尊重;
3. 錯在她唔係靠自己的努力養活子女, 而係想靠綜緩和市重局賠償;
4. 我唔知, 你問她;
5. 我十分同情她的遭遇, 但我無能力幫她, 而我亦唔認為市重局要對她作特別的賠償;
6. 我父母在港出生, 但我的祖父母亦是早年由國內來港的, 但當中不同的是, 我父母和祖父母是自力更生, 唔係靠綜緩和賠償. 而現實是, 即得利益者必定會保障自己的利益, 新來港人仕想來香港白食白住, 任你天大的人權好悲情好, sorry, 我係會反對的;
7. 多謝支持;
8. 要求租客搬走我想是有人違反租約, 又或是有人根據租約條件提出要求, 總之, 租得樓就預左有一天要搬, 我認為無問題;

回應回覆日應

1.錯,是政策問题,如果政策以帶三名子女的話,佢可以來港,或許你會話唔帶佢來港係佢父母的選擇,但這是政策令到她父母必须要選擇,如無這政策限制她父母無需選擇,但政策就是政策,必須遵守,所以她不能來港並非是她父母問題,或這他們用抽簽方式選擇,這就是運氣問題.
2.你好理性,你可能係早前到過公園,說了一句(我都唔同意你哋)的那個人.
3.你錯,如果你是單親人任,帶著三個幼小,你可以出去賺錢養活這頭家,煮飯洗衫送子女返學,但你必须有錢可以請工人幫你,你才可以做到,如果無人幫你,你可以一個人做到賺錢煮飯洗衫送子女返學同佢哋沖涼........嗎?我是說你只有一個人去做,無人幫你情況下,但有一個可能,你是一個坐在家中就可以賺錢的人,這樣你可以有收入又有時間帶小孩做家務.但你要一個人做晒,否則唔好話人唔努力,並非所有人都有一個好嘅家底,坐在家中就能賺錢投資,我覺得,你是一個教育程度高的人,正因你說你父母和祖父母是自力更生的人,到你這代你都是自力更生,所以你一定未窮過,我不知道你是否很富有,但你一定未身處過窮的處境中,所以你的看法有所不同.楊小姐未成單親母親時,你點知她未努力過,但她成為單親母親時,她還能有你所說的努力的可能嗎?她需要综缓,而非你說的想( 靠 )綜缓.市建局的賠償(如是現金的話)對楊小姐作用不大,因為她得到賠须償金後,综缓必需暫停,她不能在港工作,故無收入,即是賠償金用來作生活開支,用完後继續取综缓.
4.我問咗,我答你,未.
5.作為她的街坊,我代她謝你的關心,已經有好多人幫她,再多謝,我亦唔認為市建局要對她作特別賠償,楊小姐也這樣想,這對其它十二户不公.
6.白食白住我同你睇法一樣,我都反對,你說的白食白住應該是可以去工作但有工唔去做,伸手攞综缓那種,但她是有工都不能做那種,不同,她父母也是自力更生的人,我所知她父母並非取综缓人任,但並不一定能照顧楊小姐和她兒女,因自力更生就是自力更生,不靠他人自己努力賺錢,但不一定會好有錢.
7.唔駛多謝.合理嘛.
8.我話你知,楊小姐同其他租户一樣冇違反租约.會十三户租客都在人ロ凍结登纪當日及其後違反租约嗎?確是業主提出要求,合條例(我唔用個<理>字),预左要搬,我都認為無問題,但我說的是自己想搬走那種.
9.總括來说.我認為你是一個有學識,對事有睇法,但眼光較窄.有些地方你唔清楚,所以睇法有偏差,我意思是你有你睇法,但事件並非這樣的時候,就等於事件是A而你以為是B,所以你會說出對B的睇法,而你對B的睇法是合理的.你會是一個性格較硬的人,較硬就變得較激.
呢個手寫板好用的. 順寧道的一隻狗

回 netnetpass

1. 我唔知道當年的政府如何, 不過, 如果當時是他父母選擇帶楊女仕的兄弟來港而非楊女仕, 那, 要怪的只好怪父母. 我認為政策最緊要明確, 以後的都是人們的 well informed act, 最後結果是好是壞只有睇自己了;
2. 我沒有到過公園;
3. 我認同單親家庭有其難處, 因此我同情楊女仕的遭遇, 但如你所說, 楊女仕帶孩子來港, 明知自己無能力打工同時照顧孩子, 要靠綜緩過活, 那就不單是能力的問題, 而係白食白住的問題. 我唔會怪她的孩子 (即使實際上綜緩是發給他們的), 反而我會叫他們好好讀書, 將來無需面對現時的問題, 但我會批評他們的父母;
4. 明白;
5. 明白, 我只是見好多人在遇到收樓重建時, 會借機要錢, 因此一提;
6. 自力更生都唔一定有錢 (我就是例子), 而我無錢亦不會去政府謀取福利;
7. 明白;
8. 我想各户亦不至笨到在此時有意違反租約, 但如果是無心之失令人有理由合法地迫遷, 那只好怪自己了, 合法權益, 理應尊重;
9. 多謝, 以我的人生經驗, 世事不是只有一個正確的看法, 往往是我們的價值和原則令我們認為事情是對是錯, 因此我同情楊女仕的遭遇, 但我反對什麼特別補償, 而其他人可能不同意. 窮人的窮是有各自的因由, 大部份都是自己的責任, 唔係社會沒有給你機會, 係你自己無把握機會, 因為無人會為你安排你人生的道路. 這也許是我最激的原則;

有需要令你明白

1.我講過,是政策令她父母必須選擇,他們也身不由已,以你的說法他們挑誰都會有問題,如果可以全帶來港而又不帶她,這才是她父母問題或是楊小姐問題.
2.我猜錯.
3.楊小姐三孩子全都在港出生,大女與我兒子相若,我兒子在港出生時需3300元一天,她大女兒應一樣,二兒子可能一樣,幼女兩歲,應是先交30,000元押金那種,即楊小姐未成單親母親時,家庭還可以的,但成單親後則不同,若以往收入來源是丈夫主外,她主內的話,她便沒有積蓄,(我沒有問,也不方便問,其他成員可能知,但我不會問,除非她自已說.)所以她用兒女綜緩來支持現在家庭開支,是必然選擇,也是最隹選擇,你說她白食白住,我不同意這你對她這說法,因白食白住有代表由手好x,不務正業,有得做而不去做,等過日辰,但她卻為了家庭花了不少時間,她精力都花在照料小孩身上.
4.有次我們到修頓球場拉橫額示威,當日球場另一面有很多攤位遊戲,臨走前她耍我們先走,說了一句<很久也未帶他們出來玩過>
5.借機要錢的是他們的業主,即小型地產中介公司,從人口凍結日起,在條例裹定明他們不能得到更高賠償,但他們堅持這樣做,(用法律趕走十三戶租戶)
6.你錯,很多人都會像你一樣想法,社會福利最基本目的是助人渡過非常時刻,取綜竣是因為你合格,亦是你的不幸.
7.希望你會更加明白,可撥打順寧道X注組,了解更多.
8.完全沒有無心之失,從人口凍結當日(上午八時),下午八時左右業主即叫人走,這不是租戶過失,而是業主另有居心.
9.特別補償是市建局自己提出,並非楊小姐自己要求,窮人的窮是有各自的因由,但我們要分清是他們咎由自取還是身不由己.
希望你了解更多,這也是楊小姐意思,她本一無所有,包括金錢與香港人身份,正因她一無所有,所以她(括)出去,要香港人明白香港政府處事如何不(際),從政府耍求人大(色)法,到今時今日,政府如何自以為是.高鐵搞了十年,但你何時知得,你知了多久,假咨詢,利益輸送,這你都明白,但你可曾發過言?現楊小姐以(訓)街行動,喚醒市民,你可在訪問她的片段中,聽清楚她的(數)求,她是為另十二戶,為其他港人發聲,而她將來還是一無所有.

補元

助她這次行動及支持人任都是專上學院學生,大學生,教授,學者,立法會議員,及過往重建區街坊,難道這批人都是呆子.
由於手寫板有些字總寫唔出,需用另一字代背. 順寧道的一隻狗

最後一問

我之前問了很多次, 但似乎從無人正面回答過:
1. 楊女士有否與業主訂立文字租約?
2. 承(1), 如無, 原因為何?
3. 十數年來, 關注人士採取了哪些措施教育舊區住客保障自身利益?

你們認為是政策的不公令人流離失所, 但我認為是個人對自身保障的疏忽才造成今日的局面。
你們可以繼續充耳不聞, 繼續炮製世紀煽情大悲劇賺人熱淚自我陶醉, 但其結果必然是類似楊女士的個案將不斷發生。

回覆dna

1.有,是當初,因楊小姐持雙程證,所以由其母簽訂租約.
2.因是半年租約,其母必需每半年從老遠地方過來續約,又因其母年紀大及行動不便,所以後期改為口頭租約.
3.全港舊區多又分散,我想不出有甚麼好措施教育他們,關注人士大多是義工,所以時間及金錢等資源又是一個問題,還有,若你是關注人士,你會無啦啦走去舊區教育住客保障自身利益嗎?何況租客權益並不是祇是舊區,是全港新舊區都有租客,還有XX保障,YY保障,你教得幾多?另外,現時舊區多用半年或一年租約,較少你說的幾年生幾年死租約,以前就較多.因現時(湯)房板間房需求有量,短期租約業主可按需求情況加租,你可試扮租房去問下,然後說要簽甚麼三年生兩年死租約,睇吓會如點,楊小姐後來祗有口頭租約,但其他十二戶都有文字租約,一樣被業主叫走,死未.
1.成立市建局時,經遇很多討論,咨詢等程序,其中一項對重建情況下必須好好安置租戶,政府是必須要做的.市建局也同意及承諾,所以政府給與較優惠條件給市建局,(當然也會要市建局好好處理業主賠償)市建局才得成立.而處理權也交到市建局手中.
2.你認為是個人對自身保障的疏忽才造成今日的局面,有點同意,自身保障有人懂有人不懂,正因不懂所以他們便成為弱勢社群一份子,咁係唔係唔幫先?
3.我們並非充耳不聞,而是正有所聞,楊女士的個案早已發生,也非我們令它發生,而是我們把它擺出來讓人知道.
4.我是重建區內租客,我無被人請走,我會獲得賠償,但他們是因為有人刻意制造另一種局面,而被削去權利.
5.我們並非針對所有業主,我們是針對該業主所為及政策不足,但我覺得你是針對楊小姐身份問題,及認為我們是針對所有業主,別忘記別忘記還有十二戶,關注組內也有人是重建區內業主,來支持的人也有很多是有業主身份,但你可能不是租客.
6.市建局可與個人或團體達成協議,這條例你知嗎?如市建局與業主達成某種協議,你與我會知嗎?
7.查下成立市建局時立法會開會紀錄,市區重建條例,問下經歷過重建人士,你可能會有你認為正確的看法,現在事件是A,但你在B.
8.有一段你說算在市建局頭上很不該,由於安置租戶責任落在市建局身上,佢唔安置你邊個部門負責安置你,而他們可透過董事會自行定出安排,但卻不做,所以必需算在他們頭上.
9.土地回收對小業主會是天條
10.雖然市建局要成為該物業業主才能安置租戶,但人口凍結這行動會為重建區帶來一些人為變動及影響,所以需要付責.
11.舊租管條例,業主要租客走需一年時間,而市建局成立是在2002年,新租管條例在2004年7月實施,而實施新條例時沒有跟著修改舊有政策以相配合,因此出現特殊情況.
12.(重建小知識)還有一項叫非唯一居所,即你是業主而又在重建區內有一單位完全自住,但你在重建區以外有物業出租給人住,以作投資,你已經犯了非唯一居所這天條,雖然你在重建區內完全自住,但收樓後你可以遷出到重建區以外物業自住,不管你如向趕他們走,又或者租客已同你簽了十年廿年租約,你不能趕他走,你無地方可住,但這都你死你事,你犯下這天條,你在重建區內的物業,雖按你們認為合法合理的,而你又早有心理的,你已經放棄在同區置業的心理準備情況下,扣減50%自置居所津貼,簡單講句同出租空置無分別;又你在重建區內自住,你好孝心,買個單位俾父母住,不過物業用你個名,你又犯了天條;有個亞婆太貪心,竟然要新鮮空氣,所以亞婆把市區唯一物業出租,自己到郊區租了石屋住,結果犯了天條,被扣滅50%自置居所津貼,這個亞婆真該死,連XX保障權都不懂,咎由自取.
13.市建局是公營機構,自負盁虧,它必需要賺錢.
14.成立市建局時訂立了二至三年需檢討一次,他們該有做,但無你份,到舊年才全面檢討,你可上市建局或發展局網頁,找<市區重建策略檢討→影音廊>睇吓市民在會上發言,(場面有時有啲火爆)了解一吓重建嘅問题.
順寧道的一隻狗

嘩!你講緊咩呀.回okokk

你咁問你應該係業主身份啦.
1.唔駛因重建都可拒绝續租约,例如你傻咗,又或者租客覺得你越睇越樣哀都可以,双方都可以拒續约.
2.可以,唔駛有重建計劃都可以.
3.知道.
4.私人發展唔駛,由市建局做都唔駛你賠,你放心.
5.唔駛.
6.同 4.一樣.
7.喺囉,你又唔係租客,你身份又係業主,賠償又唔駛你啲錢,唔知你點解咁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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