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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媽媽——一個另類的自由行故事

「自私」的媽媽——一個另類的自由行故事

B女士帶著2歲和4歲的兒子從汕尾來港,跟父母團聚。畢竟,父母相繼來港後,已經有好幾年沒見。父親多病叫她額外掛心,為幫輕年邁母親,也為在港出生的孩子著想,她幾年前便開始申請自由行來港,照顧家中老少,盼望著早日能與家人團聚。這滿蓋紅章的往來港澳簽注紀錄,正好見證她中港兩地跑的奔波勞累。

三個月來港證 盛惠三千元

B女士在父母離鄉時已18歲,無緣申請來港,只能目送隨行的妹妹,也從此與父母兩地分隔。後來妹妹嫁給內地人並遷返內地,父母就更想把這個女兒留在身邊,她也想多照顧父母,不過遇上好些難題。先說申請手續,B女士說汕尾似乎比其他省市都嚴:縱有親人在港,也不能申請三個月雙程證探親,只批7天的自由行。「直接在(政府部門)窗口辦會給你7天,我們父母、子女在港都沒法辦三個月探親,只可以申請十四天,還必需要經過中介(公司)」根據當地官方的說法自由行只會批7天,想要多留幾天,一定要找中介公司辦理,多留一星期要300元,一個月則是3,000元。還得看情況,如果上頭看得緊的話,辦理手續的費用還會再加。

花錢事小,問題是辦了手續也未必能順利過關。香港海關真是訓練有素,執勤人員也著實過分細心,看見她的紀錄頻密便「請」她進黑房裡慰問一翻。「今年便有兩回,一次女一次男,女的還好,只問帶了多少錢,男的就...。一開始知道要進黑房時,我也曾問為何會被『請』進去,她說是我的來回次數頻密。後來女關員了解到我的情況,再問我怎麼不辦三個月的雙程證,我說鄉下每次要3,000元,我實在沒有那麼多錢辦。她著令我要想辦法,要不然就會每次都被『請』進去。我想若然只是問一問話就算了,反正我亦在申請『一年多簽』[1]。」

海關關員:「你真是自私!」

B女士經由中介代辦的14天自由行,需要一星期後出境一趟,才能續留7天。故此,7天後她要再次過關,不幸地又被另一位男關員『請』進黑房,進門後男關員便嚴厲地質問起來:「上一次不是已經警告過不能再這樣自由行,為何又要這樣做?為何不帶兩個孩子回鄉讀書?」她解釋過情況,說到孩子都在香港出生,內地沒有戶籍,入讀會很昂貴,要幾千元,自己負擔不來。跟著,那關員便變得更暴躁,破口大罵:「你真是自私!帶孩子來一次又一次,搶走了香港人的床位、讀書學位,現在又再搶保母的飯碗。不要以為去到大城市便會有出頭天,還要看父母怎樣教,每14天便過來帶小孩讀書也屬違法的!」B女士怎會想到待在孩子身邊,照顧一下都屬違法,還搶了別人的飯碗呢?她搞不懂香港的法例沒法反駁,心裡充滿疑團,但也只得隨得他一直的罵,一直的罵,自己默默流淚。」當記起證件又快將要續期,可能又被關進黑房內兩個多小時才給放人,B女士想得失眠頭痛,心裡猶有餘悸。

按現在超齡子女的政策規定,B女士沒法循正途申請來港與父母生活。她沒想過要與港人結婚或辦假結婚去換取居留權,也沒打算過偷渡或非法居留。她為兒子能享有居留權、自己可以享用自由行身份探親而感恩,更向親友借錢來支付孩子分別二萬及三萬九千的分娩費用,無奈仍是換來一次又一次海關關員的無理對待。

暴露了中港協調問題的「一年多簽」

B女士像其他中港家庭的女性,期待半年前由內地推出的「一年多簽」簽注能帶來方便,減省兩地往返的時間及花費。事實上,這也是「一年多簽」的原有理念:讓中港家庭婦女能夠有更長時照顧子女(三個月的探親可延續至一年)。無奈自「一年多簽」實施以來,大部份雙程證的單親母親及照顧未成年孩子的母親都未能受惠,雖然她們是孩子在港唯一或最重要的依靠,卻被拒於門外。關注中港家庭權利聯席(聯席)在今年二月份就為此在立法會申訴部請願表達不滿,並要求保安局跟進未能享用簽注的單親母親個案,得到多位議員支持關注。兩個月後,聯席得知曾前往申訴的女士已陸續收到內地公安機關通知,她們的「一年多簽」申請己獲核準,保安局隨即亦向立法會遞交文件【立法會CB(2)1325/09-10(01)號文件】,匯報已有部份在港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單親母親獲批「一年多簽」,但聯席向入境處詢問情況時,只得到冷淡回應。由於暫時只有經過向立法會申訴部及小組委員會投訴的單親家庭申請個案能得到處理,顯示中港兩地出入境部門的協調基制尚未建立,香港入境處不能有效反映中港家庭的處境,令中央提出的「一年多簽」未能準確對焦,使大部份的單親母親仍然未能受惠。

或許那位男關員說得對,B女士實在自私,否則她不會讓家人承受兩地分隔之苦、負擔分娩後的累累負債。不過,就因為她是父母的女兒、丈夫的太太、孩子的母親,才會堅持長途跋涉的照顧家中老少,為給下一代更好的生活而忍受長年累月的奔波疲累、海關關員的無理取鬧及未來無了期的等待。

[1] 『一年多簽』全名為「雙程證「一年多次」探親簽注」,由中國中央政府2009年12月25日公佈實施。內地擬放寬內地居民赴港探親安排,與港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內地人,可用家庭團聚為由,申請一年多次赴香港探親簽注,或變相令持雙程證人士留港的期限延長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