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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家園、土地特刊】暴力拆遷的中國

【六四:家園、土地特刊】暴力拆遷的中國

文:陸克武(從事NGO研究工作者)

觸目驚心

在中國大陸,常常重複著這樣的場景:你安睡在自己家中,但是有一天,忽然有人把你從被窩裡拉出來,拖到外面的空地上,正當你以為被匪徒搶劫綁架而渾身顫抖時,轟鳴的巨型挖掘機已經用它的利爪,將你的房屋“鉤掉”,瞬間你的不動產變成了一堆瓦礫。而你是這房屋的合法主人,擁有這套房屋的產權證書,在這裡居住了幾十年,甚至幾代人居住了上百年。

還有更觸目驚心的場景。有人在你家附近放毒蛇,剪斷你家的電線、挖斷通往你家的道路、截斷水管、毀掉樓梯、堵死鎖眼,甚至向你家的窗戶扔石頭。當你向法院起訴有人破壞公私財物的時候,法院卻告知你:拆遷糾紛不予立案。一個在民主憲政國家成長起來的人,絕對無法想像,為何不能安居,拆遷為什麼可以用暴力,不經房主允許,為什麼有人敢拆除你的房子?但這一切都是真實地不斷地發生在今天的中國。

但這些場景遠不是最悲慘的故事。2009年11月25日,四川成都又發生了一起更為慘烈的暴力拆遷自焚致死案。女企業家唐福珍為了阻止野蠻的拆遷大軍,希望用自焚的手段阻止,企圖喚醒他們的良知。但一切絲毫沒有使他們停止,唐福珍亦終於因為無人施救被焚燒而亡。消息披露後,舉國震動,紛紛譴責成都地方當局草菅人命,侵犯人權,毀壞財產的殘暴行為,但其家園還是強行拆除了。更駭人聽聞的是,唐的家人被強行拘留,並被當局定性為暴力抗法。負責拆遷的城管,則在被短暫拘留釋放後,政府居然認為唐福珍愚昧,咎由自取。

所有這些,絕對擊穿你的想像力。

井噴式的房地產

1998年住宅地產提供按揭,福利分房終止,從而使房地產獲得井噴式行情,從那以來,暴力拆遷從沿海的發達城市到內陸的不發達城市不斷蔓延,方式也越來越殘酷。拆遷不僅威脅著戶主本人的生命、人身安全,也牽連到他們的近親屬,甚至最嚴重的竟株連到6歲兒童身上,被拆遷者生活在恐懼和不安中。

為了加快房地產開發,充實地方財政,地方政府不惜動用公安和防暴警察,而且,政府強制拆遷和黑社會暴力拆遷也日益結合起來。為什麼會發生如此慘烈的暴力拆遷?這是人們常常困惑的問題。表面上看是由於沒有拆遷手續,超範圍拆遷,評估價格補償低至近乎搶劫,補償款不落實,評估程序中不承認公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只補償房產證的面積,不補償自建面積等原因。實際上,在這背後有更深層的原因。

首先,國家沒有確立憲政原則,《憲法》形同虛文。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有法律而不依法治國。同時,也沒有違憲審查機制,以至於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樣明顯違憲的惡法,只經過修訂便堂而皇之地繼續存在下去。

其次,政府的執政理念和現代民主憲政原則背道而馳。現行《憲法》對國有財產給予充分的保護,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憲法》卻沒有堅決地保護,既沒有規定「充分、及時、公平的補償」,也沒有對「公共利益」做詳細的界定。

第三,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導致土地的快速升值,在房地產開發狂潮中產生並形成的利益集團無人能撼動,他們已經成為巨大的利益集團。無論出台多少具體法律,都難以制約他們的行為。相反,維護他們的利益,成為地方政府的最高利益準則。

第四,公權力廣泛介入到公民的私權領域中。拆遷問題在法律上是地位平等的民事糾紛,但是,政府完全站在房地產利益集團一邊,被拆遷者完全淪為沒有任何發言權的弱者。私法也淪落為擺設,儘管法律對公民的私權有相對清晰的界定,但代表著房地產利益集團的公權力的行使者,卻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權。

第五,政府瘋狂崇拜GDP,房地產亦成為財稅日益重要的一環,因此,官員為了政績不惜代價支持拆遷。在暴力拆遷中暗含一個潛藏的邏輯:既然這塊土地已經規劃為建設某某項目,就是合法,你不同意也得同意;拒絕拆遷或者不同意拆遷補償就是跟國家對抗,國家是第一位,人權、私權是微不足道的,在國家的「發展硬道理」面前,統統都得讓路。

第六,中國的低人權經濟發展路徑不僅成為一種制度安排,而且已經成為一種政治文化。整個社會缺乏尊重人權,尊重私人財產權的氣氛。

落實憲法與公民權

面對如此亂局,究竟該如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

當務之急是確立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準則:尊重憲法、落實憲法、憲法優先。確立尊重公民人權重於經濟發展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建成和諧共生的現代社會。只有在「公共利益」及公平、及時、充分補償的前提下,才可以徵收公民財產。

立即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補償中優先補償土地使用權,建立保護貧窮的被拆遷人制度,要考慮受影響市民的無形損失。拆遷許可、拆遷補償安置、拆遷評估、拆遷資金安排、過渡房和過渡資金安排、具體的拆遷流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律決定,行政權力完全撤出拆遷事務。

在拆遷司法中,遵循憲政至上、人權優先、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原則。

落實憲法,還公民信仰自由,通過美善的信仰的力量,使全社會都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尊重別人對生活方式的選擇。

斯如是,則國家幸甚,國人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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