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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大浪西 現場直擊及簡短評論

早前天南華早報頭條是寫到,西貢大浪西灣被商人買了,並在該地發展豪宅,破壞該地本身自然環境與生態,並有私自決定郊野用途之嫌。隨後我便跟隨 facebook 群組所組織的一支行山隊到場了解一番。

當然多數是要以女性作封面才能吸引各人的目光,送上同行的 now 女記者和受訪的黎村長:



  
據黎村長所言,該地大概年多前賣掉,原是已荒廢耕種禾的農地,並因草木亂生無人打理,四圍的屋也破舊不堪。至於原地主多以遷英,賣地上有一定的口頭承諾,包括地主會興建高爾夫球練習場、小形直昇機坪、泳池,以及嘗試修復旁邊的樓房作自主用途,並且不會興建豪宅別墅。

地盤入口處豎立「私家重地 閒人免進」字樣:



而標明政府用地的是包圍地盤的範圍:



  
接著我們隨黎村長的帶領,進入地盤範圍。據說已施工有兩個月左右,物料除由直昇機吊來以外,泥頭車等建築工具倚靠船隻運入。照片中的水池據估會興建成村長口中的泳池,或只是儲起近兩天的雨水,至於遠處蓋了植坡的就應是已竣工的人工湖,或作為高球練習場的用途。



待修復的破屋以作地主自用


  
據了解,買家或會再設置觀音像,以供其母居住,但機會不大。

  
村長又認為地盤範圍只用開墾一番,本可取代現時狹小的西灣營地,以供給行山人士使用,免除在沙灘燒烤、露營而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此方案村民一向願意無條件接納,可惜遲遲未受理,故最後才賣地了事。

  
至於其他人訪問其他士多村民的版本,因我未有接觸所以並不知情。



短評:



  
好像又回到經濟學的老主題:私有產權 (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其中包括的三種權力又為私人使用權 ( right to use ) 、收入享受權 (right to obtain income )、轉讓權( right to transfer ),但擁有轉讓權就已包括前兩項,但擁有前兩項並不等同擁有轉讓權。很明顯,對於今次鄉郊地的使用爭議,亦不離當中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無可厚非,港府一向取用「小政府大市場」方案,故此對於產權也是較少的干預,只在法律上局限一定的土地用途需申請云云。

  
不過當問題來到土地就會變得很複雜,我們首先要弄清一個基本概念,到底土地屬於擁有者 ( Private owner )抑或市民 ( public )?在香港就很明顯是土地擁有者,他有權去發展和擺佈地的運用,當然這是資本主義運行下的結果,若政府政策不同就會有不同結果。正如歷史上不同朝代,土地的業權就有不同的劃分方式,差別多在於轉讓權問題,如唐初就有口分與永業田之分,前者基本上不能買賣而後者可,或在特定情況下通可。

  
然後我們所面對的就是如何判斷今次大浪西灣一事的是非對錯!故之然他的工程無辦法不破壞環境,可是除卻環保問題,我們還有什麼理據去指出他的錯處?我想說的正正是公共空間跟私人開發的問題!

  
郊野公園和大自然自當然是公共空間,可是那段被買的地則不然,當中又包括農契與屋契,被私人興建建築物是無以責難的。有人認為當地必需經過公眾諮詢方可興建住宅,這又開始離題。並進入公眾有沒有權力去侵犯他人私產的問題。我認為今次事件中根本沒有!就如正生與梅窩一事,公眾的妄圖介入,實在是不尊重當地居民意願的一種表現。

  
另一方面,我們必需留意是鄉村的地契是較條文較具體而空泛的,所寫明之土地用途過分廣泛,即使規劃上寫明它是農地,在土地使用上仍可背離原意。不過這亦是個契機,供反對人士對阻止一切破壞環境的事發生。

  
總括而言,我認為我們不應針對買家魯連城,避免被打入仇富式的心態。反而應著力於:

1. 翻查其土地用途有否違法,並著力以保衛香港後花園等的口號去保育自然

2. 會否成為別墅豪宅,並且開始大規模發展,甚至進一步買賣

3. 是次工程對於環境的影響